船舶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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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 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

(4) 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5) 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模版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模版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事船舶配备管理,保障海事安全,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事航运活动的船舶及其配备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和人员。

第三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包括配备制度、配备要求、配备检查和配备合格证书的颁发等内容。

第四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办法。

第五条船舶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船舶的配备包括船舶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和人员的配备。

第七条船舶配备的制度由船舶的船东或者船舶的管理人制定,并报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配备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配备符合规定。

第九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配备要求的船舶颁发配备合格证书。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配备合格证书上载明的配备情况进行实际配备,并保持符合标准。

第二章船舶的配备要求第十一条船舶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航区和航程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船舶的配备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的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障船舶的通信和导航能力;(二)船舶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船舶的安全性;(三)船舶的货舱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船舶的货物运输安全;(四)船舶的机电设备和动力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五)船舶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并按照规定进行配备。

第十三条船舶的配备要求应当综合考虑船舶的类型、航区和航程的特点,适应海上运输的需求。

第三章船舶配备的检查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第十四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船舶的配备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船舶配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二)船舶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船舶货舱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船舶机电设备和动力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五)船舶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检查,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船舶使用管理制度

船舶使用管理制度

船舶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的使用管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民用船舶、军用船舶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船舶使用管理,是指对船舶进行全程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船舶的购买、维护、保养、使用和处置等方面。

第四条船舶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保障航运,保护环境,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使用管理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船舶使用管理应该建立健全,配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船舶使用管理应该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紧急应对能力,保障航行安全。

第八条船舶使用管理应该建立健全维护保养机制,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船舶购买管理第一条船舶购买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购买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第二条船舶购买前应制定购买方案,明确购买的船舶类型、数量、规格等。

第三条船舶购买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确保购买的船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船舶购买应选择正规的船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执行。

第三章船舶维护保养管理第一条船舶维护保养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方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

第二条船舶维护保养应加强日常巡检和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条船舶维护保养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条船舶维护保养应加强对船舶外部的清洁和维护,保持船舶的干净整洁。

第四章船舶使用管理第一条船舶使用管理应按照航线规划进行,确保航行的安全。

第二条船舶使用管理应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紧急处置能力。

第三条船舶使用管理应加强对航行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调整航线计划。

第四条船舶使用管理应定期组织船舶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船舶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船舶的资料档案,包括船舶的购买、维护、使用等记录。

第五章船舶处置管理第一条船舶处置前应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的时间和程序。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第一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事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安全、环境保护和航行秩序。

第二条,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船员,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严格遵守航行规程和船舶操作规范。

第三条,船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完好,船体结构牢固,船舶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第四条,船舶在进出港口和航行过程中,必须遵守航行规则,避让其他船舶,遵守航道交通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五条,船舶在携带货物和危险品时,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货物和危险品的安全运输,防止污染和事故发生。

第六条,船舶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救援协调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船员和船舶安全。

第七条,船舶必须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与陆
地和其他船舶的通讯联系畅通,避免航行事故发生。

第八条,船舶必须遵守各项国际公约和协定,配合相关机构的检查和监督,接受船舶安全、环保和航行秩序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船舶必须建立健全的船舶管理体系,确保船舶运营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安全和船员权益。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必须严格遵守船舶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行秩序。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5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5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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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规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管理规定(标准版)
1.船东委托我公司经营管理船舶,必须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的责任和义务;船舶应接受我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船员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培训。

2.委托本公司经营管理的船舶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和文书,购买船舶和船员保险。

3.船东应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任职务,不许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担任船员。

4.船东应配合本公司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培训,不许指示、强令船员进行违章操作。

5.船东每年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量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6.本公司拟对每艘船每年检查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船舶应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船东应配合公司
的检查,不许无故阻挠检查。

7.船舶使用的燃油应符合机器使用说明要求,不能使用非标油。

8.船员不能在船上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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