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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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因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了家长、学校、教育局等多方关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另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首先,学校应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从案例描述来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其次,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首先,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

其次,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再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下分析事故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事故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事故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一、引言学校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学校管理、教学设施、学生行为等因素导致的意外事件,给师生造成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国建立了学校事故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度背景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学校事故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社会需求:近年来,学校事故频发,给社会、家庭和学生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为维护师生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原则1. 公正原则:对学校事故责任追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

2. 责任原则:学校事故责任追究要明确事故原因,依法确定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教育原则:对学校事故责任追究要注重教育引导,促使学校加强管理,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责任追究范围1. 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教师责任:教师违反教学纪律,造成学生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教学设施责任:学校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学生责任:学生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事故发生的,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追究程序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事故调查: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3.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 责任追究结果公示:对责任追究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责任追究整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应根据责任追究结果,采取整改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结语学校事故学校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师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有哪些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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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发生在校园内的事故,我们就称之为校园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下学校往往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相信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接下来,将为您详细分析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供你参考。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直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一)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

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

另外,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当然形成委托监护协议。

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责任。

(二)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

(三)学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履行的是一种社会义务。

双方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如下:1、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2、要确定学校的行为是否对学生关于法律上的人身权利构成侵权;3、在确定学生的损害结果与学校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4、根据学校的过错责任确定其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的人身损害。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设立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事故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的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教师、学校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分别确定。

第十条事故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的责任,不影响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并向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的调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的调解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摘要】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教师在其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首先分析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强调了教师在其中的责任。

接着探讨了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教师在事故中可能存在的过失责任和救助责任。

结论部分指出了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重要性,提出了教师应该如何减少事故发生的建议,并呼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高校学生的安全。

教师的角色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学生的安全,这需要教师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教师、法律责任、原因、责任、义务、过失责任、救助责任、重要性、减少事故发生、完善法律法规、学生安全。

1. 引言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教育环境中,学生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而教师作为学生的引导者和监护人之一,拥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每年都会发生一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这些事故可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行为不慎导致,也可能是由于学校环境或教师的疏忽造成的。

而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有责任监督学生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和救助。

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仅包括监督学生的行为,还包括及时报告事故、配合调查、保障学生权益等方面。

教师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探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教师在其中的责任、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教师在事故中的过失责任和救助责任等方面,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规范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使命。

2. 正文2.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学生自身的不慎或过失是导致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比如在校园中行走时不注意安全,玩耍时不注意周围环境等都容易导致意外发生。

教师的管理不善也是造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校园暴力、食品中毒、校园安全事故等。

这些事故不仅对学生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直接涉及学校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从学校法律责任和有效处置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和刑法。

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定,学校要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学校未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学生伤害时,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学校工作人员若怠于职守,致使学生伤亡,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学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应明确安全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学校应制定相关安全守则和紧急预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增强校园安全,学校可以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学生防范意识,并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等。

第三,学校应加强师生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教师和学生明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学生突发状况。

第四,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伤情和事故发生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学校还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部门等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推动校园安全工作。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应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首先,学校要及时将伤情通知学生家长,并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事故相关问题。

其次,学校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在协商处理事故赔偿问题时,学校应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辅导,关注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教学事故,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学生受伤、财产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

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学校应认真对待,通过认定和处理事故,及时找出事故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和预防。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1.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突发疾病、意外坠伤、意外触电等。

2. 学生在学校设施或器具使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实验器材损坏、教室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等。

3. 学生在学校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篮球比赛、足球比赛、运动会等。

4. 学校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责任事故,包括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过失犯错误处理、安全管理不到位等。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1. 报告事故发现教育教学事故后,及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及时报警。

2. 调查整理事故由学校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调查相关人员的证言和证据,整理事故资料。

3. 评估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以及认定标准进行评估,以确定学校应负的责任。

4. 认定事故根据事故评估结果进行事故认定,认定学校主管部门、教职工或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的过失、疏忽责任。

5. 提交报告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责令学校主管部门、教职工或学生进行改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1. 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完善或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事故,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和改进,同时督促有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2.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学校应全力救治伤员,尽快安排家长通知并进行后续处理。

3. 教育教学事故造成学生伤亡或财产损失,学校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对于因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职工疏忽导致的事故,学校应及时进行惩处并加强管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有效进行。

四、教学事故的预防1.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注重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2.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教师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随着高校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踏入了大学校园,这也带来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高校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甚至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时就需要问及教师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表现为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

意外伤害主要包括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意外伤害,例如学生走路时滑倒、被车辆撞伤、跌倒等情况。

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在校内外的校园安全问题,例如校园治安、校园体育运动等问题。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教师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学生的老师,还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教师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管理责任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维护校园安全运营的工作、协助学生解决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对学生造成伤害。

2.教学责任教师是学生的主要教学者,教育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如,实验教学时化学品泼溅、机器操作失误等,教师需要提前做好安全措施。

3.配合调查责任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教师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快速处理和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三、教师责任的具体措施在高校教育中,教师应承担管理、教学等方面的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开学时,教师需向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科学实验、切割机的使用、火灾逃生等事项。

教育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学生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加强学校的校园治安学校的安全环境是学生安全的基础。

学校管理部门应组织社会力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高效的安全防护系统,加强校园治安工作。

3.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应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的不良习惯,如逃课、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4.制定法规,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定教育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加强督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摘要:“依法治教”为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我国立法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倾向了中小学生,高校学生这一群体缺乏重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究其原因,高校自身角色定位不明,立法暂无完备的规范体系,高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尚未统一。

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要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提高相关法律效力层次,或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学校”的适用范围扩大解释至高等教育院校;确认高校具有行政和民事主体双重属性;在认定校方责任的司法实务中应采用“四要件说”。

关键词:依法治教;注意义务;侵权赔偿责任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立法现状党的十九大以来,“依法治教”成为是我国教育发展事业的重中之重。

我国法律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上倾向了中小学生,对高校[1]学生伤害事故[2]的保护则较为薄弱。

笔者通过法律检索、文献阅读,将我国大陆以及日本、美国、加拿大的现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梳理。

[1](一)我国大陆相关立法2021年正式生效施行的《民法典》中,第1199条[3]、第1200条[4]、第1201条[5]虽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当今高校学生基本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

第1198条[6]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

高校校园属于“公共场所”,高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依照第1198条之规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该条也是法院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最为常见的法律条文。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民法典》,还有《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但上述法律法规较为粗疏,如《高等教育法》第53条仅简单规定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管理规定》仅明确学生在校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享有申诉或依法起诉的权利;《处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且效力层次较低,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解决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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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校园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责任判定
校园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责任判定
——浙江杭州中院判决沈正一诉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健康权案
裁判要旨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要求其对学生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上述义务可主要归纳为三方面,即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案情
原告沈正一和应阅均报名参加了被告浙江省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青少年中心)开办的自然英语培训班,自然英语课中采用英文改编版“老狼老狼几点钟”的游戏来复习所学内容。

2012年7月17日,应阅在游戏过程中不慎与趴在地板上的沈正一发生碰撞,踩到沈正一头部,导致沈正一面部撞击地板,当场被磕掉半颗门牙。

经现场勘查,沈正一受伤时的上课教室实际可活动区域约为32.13平方米,事发时教室内共有师生29人。

应晓明、符红娟为应阅的法定代理人。

2013年3月20日,沈正一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应阅、应晓明、符红娟、青少年中心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沈正一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4181.2元。

裁判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阅系未成年人,其在上课游戏环节中不慎误伤沈正一,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应晓明、符红娟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沈正一所遭受的损害发生在青少年中心教学活动中,但是青少年中心并未有教育、管理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应晓明、符红娟赔偿沈正一医疗费等损失合计9599.88元,驳回沈正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沈正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少年中心在事前教育和事后救治方面均无过错,争议的焦点在于事发教室是否满足开展涉案游戏的需要。

根据当天青少年中心组织游戏的内容,场地可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规定的上唱游课的音乐教室确定每生边唱边舞所占面积不小于2.4平方米,青少年中心在涉案教室组织该游戏,场地过小,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应晓明、符红娟赔偿沈正一医疗费等损失合计5759.93元,被告青少年中心赔偿沈正一医疗费等损失合计3839.95元。

评析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的诉讼屡有发生,该类案件经常因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备导致判决标准和结果的差异,同时又因涉案主体(未成年人、学校、家长)的身份敏感性容易引发社会关注。

本案的审理可作为该类案件中的典型范本加以阐释。

1.学校承担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救济受损害的未成年学生,首先取决于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在此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争议,代表性观点有三种,即监护关系说、契约关系说以及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

其中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认为,学校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兼负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这种教育管理职责不同于监护人所担负的私法领域内的监督、保护职责,实质上是一种家庭保护之外的社会保护,二者不可替代。

学校只有未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该观点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吻合,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已基本形成共识。

2.学校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标准。

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要求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种注意义务高于普通的注意义务。

但该种注意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量化的标准,这也是造成裁判不统一的常见原因。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参照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归纳为以下三方面: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本案中,青少年中心在事前教育和事后救治方面均无过错,但场地设施明显未达标,在场地如此拥挤狭小的条件下开展活动性游戏,显然为本案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故应认定青少年中心未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区分和利益平衡。

学校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的区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应将学校理解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能替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致害学生的监护人仍须承担首位的赔偿责任,学校只在其教育、管理职责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利益和学校利益的平衡。

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秉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各界共识,但同时亦应合理兼顾校方利益,若过于苛责校方责任,虽表面上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但也会导致学校教育成本和风险大增,势必造成学校为规避风险在教育活动中缩手缩脚,甚至因噎废食,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素质的提升。

故在认定校方责任比例时务必要
结合具体案情谨慎斟酌,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学校的教学积极性。

本案案号:(2013)杭西民初字第670号,(2014)浙杭民终字第469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傅东红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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