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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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制度范文

小学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制度范文

小学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制度范文一、引言近年来,小学安全事故频发,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安全事故的认定和追究,制定了小学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安全事故认定的程序1. 接到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小学安全事故,学校必须立即接到事故报告,并派遣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应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者和初步伤亡情况等基本信息。

2. 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学校相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采集相关的证据。

他们应仔细观察现场的状况,检查事故现场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并记录现场的情况。

同时,还应收集相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物证等,以便后续的认定和追究。

3. 事故认定的程序基于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学校将对事故进行认定。

认定事故的程序应公正、公平,不受任何干扰。

学校可组织事故调查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事故进行认定,并撰写认定报告。

4. 事故认定的标准事故认定的标准应明确,以便确保公正、公正的认定结果。

标准可以包括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违反何种安全规定以及对学生的影响等方面。

同时,还应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安全教育的前提,避免对孩子们施加额外的负担。

三、安全事故的追究1. 追究事故责任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人可能是学校的管理人员、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

根据事故认定的结果,学校应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

2. 教育培训除了追究责任外,学校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可以通过组织安全培训、举行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实施。

通过培训,责任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安全规定,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预防措施的改进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还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对预防措施进行改进。

这包括制定更严格的安全规定、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等方面。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范本(2篇)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范本(2篇)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范本学校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未经预料的意外事件,导致学生或教职员工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

对于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及时、透明、依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校园安全。

一、认定事故责任机制:学校教学事故发生后,应该成立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认定责任。

事故调查组应该包括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以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性。

调查组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1. 收集证据:调查组应该收集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学生笔录、教师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事故过程的真实性。

2. 调查记录:调查组应该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现场情况、现场人员的职务、行为等信息,并对问题进行清晰明确的描述。

3.证据分析:调查组应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所在。

4.责任认定:调查组根据证据和分析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责任应该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两种,同时应该对责任人进行具体名称的指认。

二、事故责任的处理办法:1.对学生的处理办法:(1) 对受害学生的救助:学校应立即启动学生伤害救助机制,为伤害学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心理辅导和合理的赔偿。

(2) 解决学生家长的诉求:学校应该与学生家长进行有效沟通,认真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并提供合理的解决办法。

(3) 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学校应对相关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提醒他们遵守校规校纪,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对教职工的处理办法:(1) 进行问责:对于责任认定的主要责任人,学校应果断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停职、开除等,以示警戒。

(2) 教育培训:对于事故责任的次要责任人或存在工作失误的教职工,学校应进行相关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 检查管理制度:学校应检查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教师的管理与监督,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学校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事故认定1. 事故类型:学校事故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食物中毒、校园暴力等事件。

2. 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明确事故责任。

责任分为学校责任、学生责任、第三方责任和无责任。

3. 事故调查:学校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原因、经过和结果,收集相关证据,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4. 事故认定:学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照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二、事故处理1. 医疗救治:学校应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2. 通知家长:学校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告知事故经过、学生伤情和救治情况。

3. 保险理赔:学校应协助学生家长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确保学生和家庭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4. 心理干预:学校应对事故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学生尽快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

5. 责任追究:学校根据事故认定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涉及学校责任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学生责任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应协助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6. 整改措施:学校应根据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包括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等。

7. 事故报告:学校应在事故处理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事故预防1. 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安全检查:学校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应急演练:学校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 安全设施:学校应完善安全设施,确保校园安全。

5. 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2001年3月21日)事故防范与处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1)校内事故:课余事故课内事故(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一、引言在学校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对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学校安全、有序的运行,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本文将介绍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的相关内容。

二、安全事故分类学校安全事故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三个等级。

1. 轻微事故:指自始至终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只造成轻微伤亡,并能够迅速控制和处理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指造成轻中度病伤、经济损失较大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才能控制和处理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指造成重大病伤或者死亡、经济损失严重或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事故。

三、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学校安全事故处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报告和紧急处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给学校的安全管理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事故现场的抢救和保护,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2. 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对于伤员,学校应及时派遣医护人员进行救治,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包括通知家长、协助警方调查等。

3.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学校应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对于事故责任方,学校应依法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四、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安全事故,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和善后处理。

1. 报告时限:学校应建立明确的报告时限,对于不同等级的安全事故,设定不同的报告期限。

一般情况下,轻微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2. 报告内容: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和等级,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伤亡人数和状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救治情况等。

3. 报告渠道: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安全事故报告渠道,包括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以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便捷地报告安全事故。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为了保障我校师生安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处理、认定责任、保障权益,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校园安全、师生身体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或影响的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任何教学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以明确事故性质、责任人和损失情况。

1.立案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并立案调查。

2.调查调查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态度,采取有效的调查措施,了解事故的经过、原因和责任人。

调查人员可采取实地勘验、听取当事人陈述、查看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

3.认定调查结果经过审查确认后,应该进行认定。

对于事故的性质、责任人及赔偿数额等要做出明确的认定。

第三条、处理方案对于教学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员,教育部门要确保保护其合法权益,定出合理的赔偿数额,落实相关政策,特别管理里程碑的教学事故必须非常谨慎处理。

1.损失补偿教育部门要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情况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补偿。

对于人身伤害,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2.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落实相关惩戒措施。

3.安全措施改进学校管理部门应当从事故原因中吸取教训,改进安全措施,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隐私保护在教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保证其合法权益和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第五条、监督检查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预防工作,并对全校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生效时间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教务部门等单位执行。

结语:本暂行办法是我校教学事故的处理基础,通过认真实施,可以帮助学校最大限度地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长岗中心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奖金,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

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配班教师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长岗中心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

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

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德育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篇)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篇)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以及在校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安全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统计、报告(一)凡发生上学、放学途中、校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120报告,同时立即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运管所、交警、安监、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大小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事故的,对责任人停班学习,直至解聘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学校根据事故大小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术科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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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2010-11-19 11:02:07)转载分类:校务资料夹标签:校园一、相关法律规定及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四、学生伤害事故损害的赔偿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2001年3月21日)事故防范与处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1)校内事故:课余事故课内事故(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2)学校间接责任事故(3)学校无责任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民法通则规定的关于承担责任的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学生伤亡事故中,关于学校责任的承担,有下面三中情况:A、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是指由校方的原因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即事故的发生与校方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这类事故,显然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

B、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指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在学校,而在当事学生之间(如学生打架引起伤害),或在学生本人(如不小心在校受了伤),或者其他一些非学校的因素(如校外春游活动)等等。

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提供了条件。

对于这类事故,我们认为主要应该由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或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也视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C、学校无责任事故。

指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而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事故。

以下结合法律规定分别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一)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

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据《深圳法制报》报道: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

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

以上是一起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作为学校应积极防范并及时消除校园中存在的、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以保障学生的安全。

上述案例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案例: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在这起事件中,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案例: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11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赔偿款13263元。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

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

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

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

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

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案例: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

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

目前,马老师已被掉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

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由此可见,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我认为,学校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在上述案例中,若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案例: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

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0元。

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

2万元。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之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在安排这些活动时,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本案中,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只有8岁的小学生参加。

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得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不适宜从事的活动,否则因此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案例: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

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

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考虑到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的特殊情况,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应组织其参加不适合的活动,否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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