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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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评析

校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评析

在事故责任问题上,家长、校方各执一词。家长 认为,女儿是在上课时死亡的,校方应负责。杨父说, 女儿除了小时候因意外致一只眼睛受伤外,平常连感 冒都没有,身体非常棒,而且学校每年对学生做体检, 也没有发现女儿的身体有任何问题。杨父对校方的处 理方法十分不满,认为意外发生后,校方只交了30 00多元的抢救费,后来6天近2万元住院费都是他 们自己交的。他觉得女儿死因可疑,认为校方抢救不 及时,事后又推卸责任。他认为,规模这么大的学校 应该设校医。他决定将女儿交由法医进行尸检鉴定, 聘请律师将校方告上法庭 目前杨的父母已聘请律师,
• 学校组织安排的学习、劳动、体育运动等 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
•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指导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 者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
•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 措施致使损害扩大
• 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 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 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 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幼儿园、学校有过错, 才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就 不承担责任。
•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读职、 失职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指教师明知导 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状态具有违法性或违反有关规定, 但仍有意为之或放任不管。“过失”包括疏忽过失或轻信 过失,前者指教师对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或状态 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 因轻信不会造成伤害事故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 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必备条件, 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的, 就不承担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以后,不论责 任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法 定责任形式,如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1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
04
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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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落实校园的保卫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谢谢合作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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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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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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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高度关注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高度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状况
高度关注食堂饮食卫生状况
高度关注季节性事故隐患状况
高度关注学生思想和行为表现的状况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01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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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

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

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学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

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

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

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

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一〕一、填空题1、校园伤害事故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时间的特定性、地点的特定性、主观方面的特定性、(结果的特定性)。

2、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

3、如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加害人是学校和未成年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则归责原则的适用应视加害行为而定。

如属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如双方均封锁过错,则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4、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5、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学校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和〔第三人责任〕。

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形式有〔上报〕和〔文字上报〕。

7、目前我国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

8、作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9、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10、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

二、选择题1、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B〕A.只要是学生就都属于B.主要指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也包括幼儿园儿C.除社会学生以外所有全日制学生D.从幼儿园儿童到大学生全部属于2、以下举例中属于校方有有意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是:〔C〕A.体育课期间篮球架上的篮筐脱落将学生砸伤B.晚自习下课时发生学生踩踏事件C.学校彩未经建筑部门审批的图纸建设围墙,围墙倒塌造成学生伤亡D.食堂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主要包括〔D〕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③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④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⑤学生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A.①②B.④⑤⑥C.①②③D.①②③④⑤⑥4、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可以根据以下哪些依据判定学校存在过错?〔C〕①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③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④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③④D.③④5、以下哪项不属于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B〕A.教育法律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B.教育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C.教育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D.教育法律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6、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以下哪项是不能被采用的〔D〕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归责原则7、以下哪些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免除学校责任?〔A〕①洪水、海啸、地震②学生自杀、自伤③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④学生突发疾病A.①②③④B.①②C.③④D.②③④8以下校园伤害事故中教师需要承担责任的是:〔A〕A.学生不遵守纪律被老师罚跑操场100圈,学生在受罚过程中休克B.学生考试作弊被教师发现,该生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语处分的当天服毒自杀C.王、李两初二学生在课间嬉闹,老师已予以告诫和制止,但学生未听从,后李不慎将王推倒导致左臂骨折,教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D.学生吴某在上课期间突然发生抽搐,老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尽快通知家长19、目前,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金来源最有效的途径是〔A〕A.参加学校责任险B.建立教师责任险C.学校自筹资金D.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10、以下校园事故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B〕①高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校方②王某和李某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玩耍,王某不慎将李某眼睛弄伤③张某和于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④张某和王某在上课时打闹,王某不慎将张某推倒造成李某胳膊骨折A.①B.①②C.①②③D.①②③④三、简答题1、如何理解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及基本内涵答: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遵循什么原则学校承担责任遵循的法律原则民事法律责任遵循的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依据的法律原则: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适当予以赔偿。

学校的安全职责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1.设施要安全。

学校设施安全工作要做细致,重视设施设备的质量、安装及折旧更新,确保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2.教育要经常。

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对不同学龄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重视教育学生有关遇到突发事故的自护自救办法。

3.制度要完善。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4.管理要到位。

学校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和保护受伤害学生。

5.救治要及时。

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救治要及时,避免加重伤害后果,若延误救治时间,造成伤害后果加重,学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6.预案要常备。

我们是一所民族地区的农村小学,我认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现场的任何教职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学生送到医院,并且立即通知班主任到现场,并报告值班领导。

2、当地医院不能处理的严重伤害事故应马上报告校长,并立即组织力量将受伤学生送县级医院诊治。

班主任应尽快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并尽可能陪学生就诊。

3、送学生到医院诊治的费用以及车费可先由学校垫付,以后由责任人负责归还。

4、受伤学生到医院诊治,家长未能及时赶到的,一切治疗意见由医生决定。

5、学生诊治后老师要填写《学生伤害事故情况表》,内容包括:日期、班级、学生姓名、受伤情况、诊治结果等。

6、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班主任要及时进行家访以示关心、爱护或教育指导,必要时学校领导也要亲自上门做好安抚工作,受伤学生如有困难要帮助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模版(3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模版(3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预防和纠正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安全责任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追究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公正。

第四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任务:查明责任、追究责任、教育改造。

第二章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体第五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学校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等。

第六条学校行政部门负责对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行政部门的责任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教职工对校园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学生在校园安全事故中也可能存在责任,学校应当与学生及其家长共同承担校园安全事故责任。

第三章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第十条收集信息:学校行政部门事发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信息收集,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失情况等。

第十一条初步调查:在收集到信息后,学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故的全过程和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召集会议:学校行政部门在初步调查后,应当召集相关责任人员参加会议,对事故进行讨论,并就事故责任追究的可能方案进行研究。

第十三条决定追究责任:学校行政部门在召开会议后,应当根据会议的讨论结果,决定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学校行政部门在决定追究责任后,应当根据责任的性质和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十五条教育改造:对于校园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学校行政部门除了追究责任外,还应当进行必要的教育改造,引导其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章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第十六条学校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根据《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项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此可知这一原则采取的举证方法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如果学生或家长要告学校或老师,就得拿出证据。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等一般侵权行为。

这是校园伤害事故中使用最多的原则。

而且,受害者主要针对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18岁的未成年学生。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原则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也是我们考试中常考察的案例形式:第一,谁有错谁负责。

例如:某小学学生小明课外活动结束后回宿舍途中,上楼时凉鞋前端在楼梯上绊了一下,摔倒在地头破血流。

学校一边将小洋送往医院救治,一边通知小洋家长。

在这则案例中学校需要承担赔偿吗?答案是需要的。

小洋在楼梯上绊倒受伤,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因此学校存在安全管理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这就是谁有错谁负责的表现。

第二种就是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比如小学三年级男生小强与同班女生小红发生矛盾,打了小红,老师对小强进行了批评教育。

小红父亲得知此事赶到学校,冲进教室,不顾上课老师的拦阻,将小强打伤。

事后小强家长将小红父亲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

该事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学校40%的责任。

在这里,法院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采用的归责原则是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小红父亲是小强的直接加害人,负主要责任;而学校在教育活动期间,由于安全管理做得不到位,比如保安没有对进校人员进行核查或者老师没拦住家长,从而使得小红家长能够冲进教室,将小强打伤,因此学校要负次要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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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直以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应为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事实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09年4月初,利川某校小学生牟某在课间休息时奔跑,不慎摔倒在地。

经校方紧急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为病理性骨折,摔伤只是诱因,坏事变成了好事,发现了病理性骨折病变,及早治疗而痊愈。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生摔伤的责任?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就此事,家长欲找校方索赔,经班主任老师耐心细致讲解法律知识,辩法析理,终于明白了校方没有责任,平息了怨气。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

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

案例中的小牟自己在校园内奔跑而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方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生,让他们一动不动。

因而校方是无过错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现实情况,当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因为是在学校中发生,就都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这样会使得学校承担了过重的义务,不符合民法平等的精神。

而过错责任原则本身即强调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决定。

从某种行为造成损害,因其有过失,法律就应予以制裁,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与损害无关的则不承担责任,目的是为了实现形式上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

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而《解释》中对过错责任的确立,正是因为过错原则本身的这些法律特征所决定的。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对学校不能适用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原则。

因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依据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其基本内容:(1)由特定危险事物享有利益,就此危险性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

(2)基于
法律特许,利用他人物品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

(3)基于法定担保义务,尤其是因自己之行为创造之信赖要件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害性及加害人的优势地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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