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96006

2004-08-1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96006
2004-08-1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96006

【发布单位】公安部、外交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

【发布日期】2004-08-15

【生效日期】2004-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网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

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

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

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

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通知2004-030】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公安部公境[2004]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 【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 (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英文版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英文版)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3, 2003, and promulgated by Order No.74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n August 15, 2004) Article 1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Entry and Exit of Foreigners and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Article 2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refers to that the period of foreigners' residence in China is not limited. Article 3 The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is a valid ID certificate for a foreigner who has obtained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and may be used independently. Article 4 A foreigner with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may enter and leave China with his valid passport and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Article 5 The authorities to accept the applications of foreigner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ar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branch bureaus and county-level bureaus of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authorities to examine foreigners' application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are the departments and bureaus of public security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authority to examine and approve foreigners' application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is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rticle 6 Foreigners applying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must abide by Chinese laws, be in good health and without any criminal record, and must meet at least one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 having made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with stable operation and a good tax paying record for three successive years; (2) having been holding the post of deputy general manager, deputy factory director or above or of associate professor,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and other associate senior titles of professional post or above or enjoying an equal treatment, for at least four successive years, with a minimum period of residence in China for three cumulative years within four years and with a good tax paying record; (3) having made a great and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 to and being specially needed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VISA AND RESIDENCE PERMIT APPLICATION FORM 1、英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in En glish (as it appears in your passport) 中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护照或者证件种类外交□ 公务口普通□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ype of passport of certificate Diplomatic Service Ordinary Others 护照或者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至_________ —月—日Passport or certificate number Valid until Y M D 3、现持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 Current visa or reside nee permit nu mber lssued by 签证种类或者居留事由 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至___________ 年_月_日 Type of visa or purpose of reside nee Valid un til Y M D 4、在华邀请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mpa ny or pers on to vistit in China ,n ame (s), address and teleph one nu mber 申请人在华住址、电话Address and teleph one nu mber of applica nt inn China 5、使用同一护照的偕行人Accompa nying persons in cluded in psaaport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申请人关系 Name Sex applica nt Date of birth Relati on ship to 昭 八、 、 片 性别男□女□职业 Sex M F Occupati on 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地Date of birth Y M D Place of birth Name in Chin ese (if applicable) Nati on al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2017/05/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 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2018-2019】外国人永久居留,结婚证,认证,6个月以上-word范文 (2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外国人永久居留,结婚证,认证,6个月以上 篇一: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服务指引 ★夫妻团聚 ●申请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2、为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的配偶; 3、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 4、婚后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 5、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所需材料 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式两份): 1、如实填写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夫妻团聚类); 2、本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3、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5、提交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5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6、本人书写的申请永久居留的申请书;

除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中国籍配偶的广州市常住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或者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2、婚姻证明; 3、经公证的银行存款证明; 4、经公证的房屋租赁或产权证明; 5、外籍华人还需提供: 1) 出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 2) 原户口注销证明; 3) 经我公证处翻译的所在国的入籍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公证处翻译。 ★亲子团聚 ●申请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未满18周岁且未婚;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或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3、根据我国国籍法审查确认具有外国国籍的。●所需材料 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式两份): 1、如实填写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亲子团聚类); 2、本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3、提交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5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本人申请永久居留的申请书。 除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外国人在华申请工作居留许可

外国人在华申请工作居留许可 第一步: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5天左右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3.聘用意向书 4.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学位证书) 5.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工作资格证明(相关工作经验的 简历) 6.拟聘用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 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有可能在办理Z签证时才要) 7.拟聘用外国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外国人护照复印件 9.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提交-可能要看一下原件) 第二步:用人单位凭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请签证通知函 1.用人单位须向市外事办或商务委申请签证通知函(具 体城市有所不同) 2.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 知函电(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第三步:出境(一般去香港)申请职业签证 申请人(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签发 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 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 申请职业签证。 申请签证时,您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 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2.签证申请表及照片: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签 证申请表》及1张粘贴在申请表上的近期、正面、彩色(浅色背景)、免冠、护照照片。 3.合法停留或居留证明(适用于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者):如您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您 需提供在所在国合法停留、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或有效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原中国护照或原中国签证(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如您系首次申 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如您曾获中国签证并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须提供原外国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还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6.《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7.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 体健康证明(可能) 第四步:申请《外国人就业证》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北京人社局)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 企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盖单位公章)一份, 2.近期二寸证件彩色照片两张; 3.《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 4.体检证明原件(由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 的健康证明); 5.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护照首页和“Z”签证 页); 6.在京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原 件和复印件; 7.《劳动合同》复印件(注意事项:①属境外单位派 遣,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相应证明,并注明聘 用期限;②劳动合同或其他材料如是外文,需提交专业 翻译公司确认盖章<应为公章>的翻译原件);

持外国人永居留证办理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附件2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事项代码:0340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3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33号) 关于印发《关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6〕41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等负责受理。 (二)审批内容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新办、续签换证、信息变更、挂失和补办、注销。 (三)法律效力 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在社会保险、子女就读等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审批对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要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自然人及聘用该当事人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办材料 (一)新办 1. 业务情形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首次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在本市合法工作或创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 (3)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3. 不予批准的情形

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流程

一、代表证(代表处增加代表) 工商局网上下两个表 变更代表: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 4、新任代表的简历(从18岁起)中文 5.叁张照片(二寸) 6.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代表处登记证复印件 五个工作日 地址:苏州街36号12315 二层 二、邀请函网上申请五个工作日取证 提供在线填写的外商来访报告表, 外商驻京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驻京代表机构境外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公安局备案登记本的复印件; 房屋出租方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原件及双方协议, 工商局颁发的就业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入境人员护照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及雇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审批单(查询审批结果时,显示审批通过页),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证件原件除外每个代表处允许首代一名,每增加一名代表,需要增加相应的中方雇员,并请提供相应的中方雇员证(中方雇员和代表比例为1:1) 三Z签证驻外国中国大使馆(香港或其他地区) 邀请函原件 代表证 登记证 二、外籍人员入境体检须知: (一)注意事项: 1.空腹; 2.请携带三张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

3.请携带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有本国公立医院出具的六个月以内的体检记录、X光片及有关资料的原始件(必须为原始件,复印件不可),请一并携带;如为公立医院出具的证明需要经公证机构确认方为有效,经验证合格后可换发验证证明,每份验证证明需付60元。 (二)工作时间 (一)体检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00(上午) (二)验证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45,13:00—15:30 (三)取证时间:周一至周五:13:00—15:30 注意:个人体检无需预约,二十人以上团体体检需提前预约,请拨打电话 010--82403675。 (三)体检受理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德政路10号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海淀门诊部 (四)体检内容:采血、内科、外科、五官科、心电图、X线 (五)领取结果:四个工作日领取结果。 一层大厅填写“健康检查申请表”––录入个人信息,出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交费––按打印出“健康检查申请表”上“体检项目”指示进行体检––将“健康检查申请表”交回接待处。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

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外国人在永久居留审批管理规定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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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英文版)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3, 2003, and promulgated by Order No.74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n August 15, 2004) Article 1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Entry and Exit of Foreigners and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Article 2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refers to that the period of foreigners' residence in China is not limited. Article 3 The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is a valid ID certificate for a foreigner who has obtained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and may be used independently. Article 4 A foreigner with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may enter and leave China with his valid passport and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焕发、补发指南

1.2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1.2.1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在北京工作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在京聘用单位依法登记证明,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提交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明等。聘用单位为政府机构、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公立大中小院校的,免交依法登记证明。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允许工作的证明。参加文体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许可、相关函件及名单。 (六)非持Z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八)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与所持《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工作证明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90天。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聘用单位代为申请,凡代申请的,需聘用单位出具委托书,说明办理事项、委托人情况,以及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2012

【发布日期】2012.09.25 【实施日期】2012.09.25 【全文】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二、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工作居住证。 五、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七、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总理李克强 2013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l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服务指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服务指引 申请条件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基本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提交如实填写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提交本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原件复印件; 3、提交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免交); 4、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未满18周岁的未 婚子女免交); 5、提交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相片5张及 《广东省出入境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6、本人申请永久居留的申请书。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夫妻团聚人员 (一)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申请材料 提交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亲子团聚人员 (一)申请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具有中国常住户籍或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未满18周岁且未婚; 3、根据我国国籍法审查确认具有外国国籍的。 (二)申请材料 提交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结婚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亲属投靠人员 (一)申请条件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2004-08-1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96006

【发布单位】公安部、外交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 【发布日期】2004-08-15 【生效日期】2004-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网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

2019外国人永久居留新政策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修订一事,这几天引发了不少讨论。 明确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条件、规范申请程序和流程、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办事便利……2月27日,中国司法部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发广泛关注,一些网友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了疑惑与不解,也有部分网友表达了担忧情绪。 条例总则讲,该条例是为了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和管理。 从条例的描述来看,拿到“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相当于拿到“中国绿卡”,不仅能享有公积金、社保、义务教育等中国公民权利,甚至可以享受金融、外汇、医疗、电信等事务上的“便利”。 一石激起千层浪,条例一出就引起了强烈反响。但罕见的是,这一次网友们都是清一色的反对。 外国人永久居留引热议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权威解读!2020引进外国人政策最新消息 《条例》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很明确,引进国外高端人才。 不信的话,大家可以看看《条例》原文的这些申请条件,白纸黑字就在这。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权威解读!2020引进外国人政策最新消息

《条例》中关于申请条件有十条,其中有六条针对外国高端人才,包括且不限于高学历、高收入、高水平运动员、杰出成就者、境内投资超过1000万的商人,这些都很好理解,毕竟没有人会拒绝使自己变得更富有强大的朋友。 但从第十七条起,网友们就坐不住了: 第十七条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可以看到,永久居留的准入门槛低到让人难以置信。 对于(一),只需要和一个中国公民结婚五年,就具备了申请资格。直白地说,每一个中国人都可以成为外国人拿“中国绿卡”的中介。 (二)则是变相的双重国籍政策。你可以这样理解,已经移民国外的中国血统孩子,在拥有他国国籍的同时,还能申请中国永久居留权,和国内居民争夺资源。 而第十九条更是完全没门槛: 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第74号令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2003.12.13 【发布部门】公安部外交部 【发布日期】2004.08.15 【实施日期】200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 (第74号)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五日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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