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调和酱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芝麻酱执行标准

芝麻酱执行标准芝麻酱是一种常见的调味品,广泛应用于中华料理中,其口感浓厚,香味浓郁,深受人们喜爱。
为了确保芝麻酱的品质和安全,制定了芝麻酱执行标准,以规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
本文将对芝麻酱执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生产厂家和相关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一标准。
一、原料选择。
芝麻酱的主要原料是芝麻,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应选择优质的芝麻作为原料。
芝麻应当新鲜、无霉变、无异味,且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在原料选择上,应严格按照执行标准的规定进行,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生产工艺。
芝麻酱的生产工艺对产品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清洗,芝麻在生产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清洗,去除杂质和异物。
2. 烘烤,芝麻应当经过适当的烘烤处理,使其散发出独特的香味。
3. 研磨,研磨过程需要严格控制时间和温度,以确保芝麻酱的口感和质地。
4. 包装,包装过程中应当注意卫生和密封性,防止芝麻酱受到污染。
三、产品质量。
芝麻酱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外观、色泽、口感、香味等方面。
产品在包装后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四、储存和运输。
芝麻酱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温度,芝麻酱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射。
2. 包装,芝麻酱的包装应当牢固,防止破损和污染。
3.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剧烈震动和挤压,防止产品变质。
五、卫生安全。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卫生标准,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和卫生。
生产人员应当做好个人卫生防护,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六、质量管理。
生产厂家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七、食品安全。
芝麻酱属于食品类产品,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
总结。
芝麻酱执行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生产厂家应当严格执行这一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芝麻酱执行标准

芝麻酱执行标准一、引言。
芝麻酱是一种由芝麻制成的浓稠酱料,广泛应用于中餐、日餐和韩餐等亚洲美食中。
芝麻酱不仅口感浓厚,而且富含丰富的营养物质,被认为是一种健康食品。
为了确保芝麻酱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了芝麻酱执行标准,以规范生产和销售过程,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原料选用。
1. 芝麻,应选用新鲜、无霉变、无异味的芝麻为原料。
芝麻应当经过清洗、烘干等处理,确保无杂质。
2. 食用油,应选用优质的食用油,如花生油、大豆油等。
严禁使用变质或劣质食用油。
三、生产工艺。
1. 研磨,芝麻应当经过研磨处理,确保成品细腻、口感顺滑。
2. 调配,根据产品配方,将芝麻酱原料进行合理搭配,确保口感和营养均衡。
3. 加工,严格控制加工温度和时间,避免因过热或加工时间过长导致产品质量下降。
四、质量检验。
1. 外观检查,芝麻酱应当呈现均匀细腻的状态,无异物、霉变等现象。
2. 香味检验,芝麻酱应当具有浓厚的芝麻香味,无异味。
3. 营养成分检测,对芝麻酱的营养成分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营养价值符合标准要求。
五、包装和储存。
1. 包装,芝麻酱应当采用无毒、无污染的包装材料,密封性良好,防潮防晒。
2. 标签,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3. 储存,芝麻酱应当储存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六、销售和使用。
1. 销售,芝麻酱应当在合法渠道销售,避免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2. 使用,消费者在使用芝麻酱时,应当注意产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方法,避免食用过期或变质产品。
七、质量控制。
1.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符合标准要求。
2. 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八、结语。
芝麻酱作为一种传统美食,其质量和安全问题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制定芝麻酱执行标准,对于规范生产和销售环节,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标准要求,共同维护芝麻酱市场的良好秩序。
混合芝麻酱的执行标准

混合芝麻酱的执行标准混合芝麻酱是一种将芝麻酱和其他配料混合在一起的调味品,以下是混合芝麻酱的执行标准:
1. 原材料要求:芝麻酱应选用优质芝麻,经过炒制、研磨等工艺制成。
其他配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感官要求:混合芝麻酱应具有浓郁的芝麻香味,无异味,色泽均匀,无杂质。
3. 理化指标:混合芝麻酱的水分含量应不超过1%,脂肪含量应不低于50%,酸度(以乳酸计)应不超过 2.0%。
4. 微生物指标:混合芝麻酱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得检出致病菌。
5. 食品添加剂:混合芝麻酱中不得添加任何非食品原料和非法添加剂。
6. 包装:混合芝麻酱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应密封、防潮、避光。
7. 标签:混合芝麻酱的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8. 储存和运输:混合芝麻酱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晒、防挤压。
以上是混合芝麻酱的执行标准,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4、食品添加剂:按GB2760的规定执行。
二、检验方法
1、感官要求:通过目测、鼻嗅、口尝等方法进行检验。
2、理化指标:水分按GB5009.3规定执行;食盐按GB5009.44规定执行;酸价按GB5009.229规定执行;谷氨酸钠按SB/T10371-2003中5.2.1规定执行;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执行;铅按GB5009.12规定执行;镉按GB5009.15规定执行;总神、无机神按GB5009.11规定执行;亚硝酸盐按GB5009.33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按GB2762规定执行;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执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规定执行;副溶血性弧菌按GB4789.7规定执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GB4789.30规定执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按GB4789.6规定执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4789.1执行。
3、食பைடு நூலகம்添加剂: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企业标准的制定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企业标准中所引用的标准现行有效,其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标准无抵触。
铅指标W0∙8mg∕kg,严于GB2762的20%,其他参数等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本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原因:
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统计数据):一■、产品指标:
1、感官要求:按产品实际情况确定了复合调味酱的感官指标,对其色泽、组织形态、气味与滋味、杂质做了规定。
2、理化指标:
2.1水分、食盐、酸价及谷氨酸钠按照产品特点、生产工艺及检验试验的结果而制定。
芝麻酱检测标准

芝麻酱的检测标准
1996年,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北京市油脂公司负责起草的SB/T 10260—1996《芝麻酱》标准开始实施,同年被转化为LS/T 3220—1996《芝麻酱》标准。
标准主要规定了芝麻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适用于以纯芝麻(纯芝麻仁)、芝麻(仁)与花生仁或葵花籽仁混合物为原料制成,或再加入食用植物固体脂、食品添加剂等制成的粘稠糊状或凝固状食用调味品。
◆产品分类
1.纯芝麻酱(简称芝麻酱):以纯芝麻为原料,经除杂、清洗、烘炒、研磨制成的粘稠糊状食用调味品。
2.芝麻仁酱:以纯芝麻仁为原料,经除杂、清洗、去皮、烘炒、研磨制成的糊状食用调味品。
3.混合芝麻酱:以芝麻、花生仁(葵花籽仁)为原料,芝麻成分不少于50%,按芝麻酱生产工艺制成的调味品。
4.混合芝麻仁酱:以芝麻仁、花生仁(葵花籽仁)为原料,芝麻仁成分不少于50%,按芝麻酱生产工艺制成的调味品。
5.固状芝麻酱:以纯芝麻酱或芝麻仁酱、混合芝麻酱、混合芝麻仁酱为基料,加入适量食用植物固体脂、添加剂等制成的凝固状食用调味品。
◆感官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掺杂物:本品不得掺有本标准规定之外的物质。
◆检验规则:产品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实行全检,卫生指标实行定期抽检;技术要求中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即为不合格产品。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包装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应专用、清洁、干燥、加盖;产品贮存于低温、干燥和通风避光处;运输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芝麻酱执行标准

芝麻酱执行标准一、引言。
芝麻酱是一种常见的食品调料,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保障芝麻酱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了芝麻酱执行标准,以规范芝麻酱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芝麻酱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三、术语和定义。
1. 芝麻酱,由芝麻经过炒制、磨碾、调和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2. 质量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生产环境、生产工艺等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四、质量要求。
1. 原材料,应选用新鲜、无霉变、无异味的优质芝麻作为原料。
2. 生产环境,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无害虫、无杂质、无异味。
3. 生产工艺,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确保芝麻酱的加工过程卫生无菌。
4. 产品质量,芝麻酱应具有均匀细腻的口感,无异物,无霉变、异味等现象。
五、生产工艺。
1. 原料清洗,将采购回来的芝麻进行清洗,去除杂质和异物。
2. 炒制,将清洗干净的芝麻放入锅中进行炒制,炒制时间和温度要控制得当,以保持芝麻的香味和营养成分。
3. 磨碾,炒制后的芝麻经过磨碾成麻酱状。
4. 调和,将麻酱与其他调味料进行调和,确保口感和风味。
六、质量控制。
1. 原料检验,对采购的芝麻进行外观、异味等质量检验。
2. 生产过程监控,对生产车间的卫生情况、生产工艺进行监控,确保生产过程卫生无菌。
3. 产品抽检,对成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七、质量检验。
1. 外观检查,芝麻酱应具有均匀细腻的口感,无异物。
2. 气味检测,芝麻酱应无异味。
3. 化学成分检测,对芝麻酱的营养成分进行检测,确保符合营养标准。
八、贮存和运输。
1. 贮存,芝麻酱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
2. 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防止产品变质。
九、包装和标识。
1. 包装,芝麻酱包装应符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保证产品不受污染。
2. 标识,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十、质量记录。
1. 生产记录,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等。
芝麻调和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芝麻调和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和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花生为原料,经清理、漂洗、炒籽、冷却、磨酱、分油后,辅以大豆油、小麦粉,再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芝麻调和酱。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 小麦粉GB/T 1532 花生GB/T 1535 大豆油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1761 芝麻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LS/T 3220 芝麻酱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芝麻酱执行标准(一)

芝麻酱执行标准(一)
芝麻酱执行标准
1. 引言
芝麻酱是一种广泛应用于中华料理中的著名调料之一。
为了保障芝麻酱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制定一套统一的执行标准非常重要。
2. 产品描述
芝麻酱是由纯正的芝麻籽经过特定工艺研磨而成的,具有浓郁的香气和独特的口感。
它通常呈现为浓稠的糊状,颜色偏黄,呈现淡淡的芝麻香味。
3. 原材料要求
•使用优质芝麻籽作为原材料,不得使用变质、霉变或受到污染的芝麻籽;
•原材料要经过必要的清洗和筛选,确保不含杂质。
4. 加工要求
•原材料需要经过烘焙、研磨等工艺步骤,确保芝麻酱口感细腻;•加工过程中应避免与有害物质接触,如重金属、有毒化学品等;•加工设备应保持清洁,防止细菌感染。
5. 包装要求
•芝麻酱应以食品级容器包装,确保产品安全;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包装标签上必须清晰地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商等相关信息。
6. 质量控制
•针对芝麻酱的质量控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检测体系,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监控和成品抽检等;
•对芝麻酱的关键指标进行监测,如湿度、酸度、色泽、口感等;•配置专业人员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7. 营养价值
芝麻酱富含大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其中包括维生素E、铁、钙等营养元素。
它不仅可以提供能量,还对身体具有多种保健作用。
结论
制定一套统一的芝麻酱执行标准,对于保障芝麻酱的质量和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遵守执行标准,制造高质量的芝麻酱,不仅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也有助于促进芝麻酱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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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调和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和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花生为原料,分别经净选、炒制、石磨磨浆,按比例配料、辅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混匀、分装等工序制成的即食芝麻调和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标志
GB/T 1532 花生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
LS/T 3220 芝麻酱
QB/T 1733.4 花生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3.1.1.2 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棕黄色或棕褐色.
将样品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
滋味和气味
具有芝麻、花生特有气味和滋味,无焦糊、酸败及其他无异味,无牙碜。
组织形态 粘稠糊状或半凝固状,表面有油脂沁出。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 15 GB 5009.5 脂肪,g/100g ≥ 30 GB 5009.6 水分,g/100g ≤ 2.5 GB 5009.3 细度(通过0.3mm 标准铜筛),% ≥ 97.0 LS/T 3220 含砂量,%
0.040 酸价(以脂肪计)(K0H),mg/g ≤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GB 5009.227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
1.0
GB 5009.28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As 计),mg/kg ≤ 0.5 GB 5009.11 铅(以Pb 计),mg/kg ≤
0.8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 1,µg/kg ≤ 5
GB 5009.2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g 10000CFU/g GB 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注: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 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瓶,6瓶用于检验,4瓶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水分、脂肪、酸价、过氧化值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
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