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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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2016)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2016)

2016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17个省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出台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已进入“十三五”开局之年,“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早已在2015年4月份出台,那么各个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出台情况如何?据第一电动网统计,截至2016年3月11日,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呼政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4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3日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市安排的用于对推广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资金。

国家和自治区对新能源汽车的补助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使用意见,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函〔2016〕2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函〔2016〕2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函〔2016〕2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按财建〔2013〕551号文件精神,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支持本市单位、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

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支持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五条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中,外地品牌数量不低于30%。

第六条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

财建[2016]7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财建[2016]7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财建[2016]7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2016.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邯政办字〔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能源,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第一轮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政策和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现将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明确如下: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2016年新能源车推广任务和购车补贴资金额度,结合我市推广应用实际,今年市财政(含省)只对主城区内购买新能源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给予适当补贴,其他车辆不再补贴。

二、各县(市、区)可按照市下达的2016年新能源车推广任务、结合当地推广应用实际以及本级财力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政策。

年终,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推广应用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三、对第一轮推广期内(2014-2015年)在河北省内购买并已在邯郸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上牌、且实际正常运行使用的(年实际平均运行里程不低于该类车年正常的运行里程,其中:公交车年平均运行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符合享受补贴资金要求的公共服务领域尚未申报新能源车补贴资金的购车用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请务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报,市公交总公司补贴资金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四、我市第一轮(2014-2015年)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工作已经结束。

为严格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在新能源车推广应用中的主体责任,对在第一轮新能源车推广中,因调整推广车型结构或突破原计划任务数导致补贴资金需求增加的,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所需资金可从本级统筹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逐年安排解决。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958号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958号
质 、严 重程 度等扣 减补 贴 资金 、暂停 车型或企 业补贴 资格 。 五是 建立市场抽 检机制 ,强化验 车环 节管理 ,对抽检 不合格 的企业及产品 ,及时 清理 出 《 新 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推荐车型
责任 主体 。生产企业应 严格遵 守国 家和行 业相关 法律 法规 、
标 准和制 度 办法 ;应 对 自身 生产和销 售环 节加 强 管理 与控 制 ,会 同销售企业 对上报 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 息的真 实可靠 性 负责 ;应制 定切 实可行 的管控 方案 ,运 用产 品信 息管理 系
国务 院批准 ,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Hale Waihona Puke 、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 三)改进补 贴资金拨 付方 式。每年初 ,生产企业提 交 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 产品销 售 、运行情 况,包括销 售发
( 一 )提 高推荐 车型 目录 门槛并动 态调整 。一是增加 整 车能耗要 求。纯 电动乘用车按整 车整备质 量不 同,增加相应
电 池 性 能 水 平 等 补 贴 准 入 门槛 ,并 综 合 考 虑 电池 容 量 大 小 、
( 二 )地 方政府是 实施配 套政 策 、组织推 广工作 的责任
能量 密度水 平 、充 电倍 率 、节 油率等 因素 确定 车辆补 贴标
准 。进 一 步 完善 新 能 源货 车和 专 用 车补 贴 标 准 ,按 提 供 驱 动 动 力 的 电 池 电量 分 档 累退 方式 核 定 。 同 时 ,分 别 设 置 中央 和 地 方 补 贴 上 限 ,其 中地 方 财 政 补 贴 (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补 贴 总 和 ) 不得 超 过 中 央财 政 单 车补 贴额 的 5 0 % ( 详 细 方 案 附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资料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资料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田永春2016-03-14 16:10:07补贴汽车标准阅读(48196)评论(1)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2016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车辆采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车辆采购补助对象是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新能源汽车本地生产企业或外地产品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补助前整车最低售价扣减中央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基础设施补助对象是项目投资建设主体。

对在本市建设的公用、集中大规模自用和专用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给予补助。

第七条补助标准。

(一)车辆采购补助标准。

(2013年及以后在我市采购使用的新能源汽车适用。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进行补助;非公交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7的比例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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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在2016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终于进行了正式公布。

财建〔2016〕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

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

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

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

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

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

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

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

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

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

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

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

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

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

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

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致;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对骗补等失信企业处罚。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

有关省(区、市)应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政策。

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三)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推广应用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新能源车辆(私人购买乘用车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抽查。

三、建立惩罚机制(一)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或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

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二)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骗补行为的地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等处理处罚。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它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

补充附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1.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 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4.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1. 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 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 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1.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

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6000元/kW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动力电池应满足如下标准要求:1. 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条/6.3.4条90度倾倒试验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4-2015,6.5工况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5-201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2. 储能装置(电池包):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

补贴政策相关文章: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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