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嘉德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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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订)(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一节拍卖人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制定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一)“竞买人”指参加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拍卖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

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二)“买受人”指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三)“委托人”指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四)“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拍卖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五)“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六)“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七)“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八)“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拍卖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九)“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十)“各项费用”指拍卖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十一)“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拍卖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十二)“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

拍卖及佣金规则

拍卖及佣金规则

嘉德拍卖规则第十五条保险费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六条佣金及费用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付款时间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

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保利( 九 ) “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 ) “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

2024年拍卖业务操作规范

2024年拍卖业务操作规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拍卖业务操作规范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拍卖物品及范围1.1 第二条拍卖物品的种类1.2 第三条拍卖物品的数量1.3 第四条拍卖物品的质量与瑕疵2. 第五条拍卖时间与地点2.1 第六条拍卖时间的确定2.2 第七条拍卖地点的选择3. 第八条拍卖规则与流程3.1 第九条拍卖规则的制定3.2 第十条拍卖流程的安排4. 第十一条拍卖师的职责与权利4.1 第十二条拍卖师的资格要求4.2 第十三条拍卖师的选拔与培训5. 第十四条竞拍者的资格与义务5.1 第十五条竞拍者的注册与认证5.2 第十六条竞拍者的竞拍行为规范6.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的支付与交付6.1 第十八条支付方式的确定6.2 第十九条交付方式的选择7. 第二十条拍卖中的宣传与展示7.1 第二十一条宣传材料的内容与制作7.2 第二十二条展示场地与展示方式的安排8. 第二十三条拍卖中的安全与保密8.1 第二十四条拍卖现场的安全措施8.2 第二十五条竞拍信息的保密9. 第二十六条拍卖中的争议解决9.1 第二十七条争议的种类与处理方式9.2 第二十八条争议的调解与仲裁10. 第二十九条拍卖中的违约责任10.1 第三十条违约行为的认定10.2 第三十一条违约责任的承担11. 第三十二条拍卖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转让11.1 第三十三条权利与义务的转让条件11.2 第三十四条权利与义务转让的程序12. 第三十五条拍卖中的合同终止与解除12.1 第三十六条合同终止的条件12.2 第三十七条合同解除的程序13. 第三十八条拍卖中的不可抗力13.1 第三十九条不可抗力的认定13.2 第四十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14. 第四十一条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4.1 第四十二条适用法律的确定14.2 第四十三条争议解决的途径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拍卖物品及范围1.1 第二条拍卖物品的种类1.1.1 艺术品1.1.2 收藏品1.1.3 房产1.1.4 车辆1.1.5 其他物品1.2 第三条拍卖物品的数量1.2.1 拍卖物品的数量应当根据拍卖计划和拍卖物品的特性进行确定。

嘉德拍卖业务流程

嘉德拍卖业务流程

嘉德拍卖业务流程
嘉德拍卖是一家中国艺术品拍卖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中国最大
的拍卖公司之一、该公司主要从事中国和国际艺术品、古董、文化遗产等
相关物品的拍卖业务。

下面是嘉德拍卖的业务流程的详细说明,以便了解
其运作过程。

然后,将拍卖目录中的艺术品进行宣传和促销。

嘉德拍卖公司会将拍
卖的信息发布在各种渠道上,包括官方网站、宣传册、报纸和社交媒体等。

此外,嘉德拍卖公司还会定期举办艺术品展览,以吸引潜在买家的关注。

当拍卖开始时,拍卖师会逐个呼唤出拍卖目录中的艺术品,并将它们
展示给在场的竞拍者。

竞拍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价值判断,以递增的
价格进行竞拍,并通过举手或其他方式向拍卖师表示意愿。

最终,出价最
高且满足底价要求的买家将赢得该艺术品,并与嘉德拍卖公司签署购买合同。

在拍卖结束后,买家需要支付拍卖金额并办理艺术品的交付手续。


一过程中,拍卖公司会为买家提供详细的付款和交付指南。

一般来说,买
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并安排物流公司进行艺术品
的取货和运输。

最后,嘉德拍卖公司会跟进拍卖后续事宜。

这包括处理未支付拍卖款
和后续的文件工作(如产权证明和豁免手续等)等。

在需要的情况下,嘉
德拍卖公司可能还会协助卖家和买家之间的纠纷解决和艺术品保管等事宜。

总而言之,嘉德拍卖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与卖家对接、鉴定评估、拍
卖宣传、买家注册与竞拍、资金支付和交付手续、以及后续事宜的处理。

这一流程旨在为卖家提供一个合适的渠道销售他们的艺术品,并为买家提供购买高品质艺术品的机会。

最新拍卖会拍卖规则

最新拍卖会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一、本次拍卖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拍卖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价高者得的规则,其一切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保证竞买义务的履行,凡参加本次拍卖的竞买人必须在拍卖前进行竞买登记领取号牌以取得竞买资格。

拍卖应价或加价以举号牌方为有效。

三、本次拍卖会采用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起拍价和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拍卖师可视现场情况调整拍卖方式及加价幅度。

竞买人应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最低加价幅度,竞买人也可口头报价,但口头报价须经拍卖师认可方为有效。

四、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效力。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法律效力,拍卖师有权收回拍卖标的。

五、拍卖成交以拍卖师击槌为准。

拍卖开始,由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及加价幅度后,竞买人自愿应价、加价,当拍卖师在某一价位连报三次再无人加价时,便以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击槌成交,买受人与委托人、拍卖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买人须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后,即表示全面了解拍卖出让资产的实际情况,并完全接受拍卖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一槌定音的拍卖物,买受人一律不得反悔,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竞买人应自觉维护拍卖会场秩序,不得起哄、喧闹、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串通、操纵、垄断等行为,一经发现拍卖师有权宣布拍卖中止或无效。

八、参加竞拍者,若未能遵守拍卖规则,使拍卖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造成拍卖损失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者补偿该违约行为的违约金,不再退还。

若竞买不成功,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后如数退还。

九、拍卖师对拍卖标的的介绍和评价以及我公司的拍卖资产文件只是参考性的意见,不是对拍卖标的所做的担保。

有关拍卖咨询,请在拍卖前或拍卖后进行,拍卖当场对标的现状不解答任何问题。

拍卖嘉德拍卖艺术品的流程

拍卖嘉德拍卖艺术品的流程

拍卖嘉德拍卖艺术品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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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嘉德拍卖艺术品之前,有诸多准备工作需要完成。

拍卖会规则

拍卖会规则

拍卖规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凡参加拍卖会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二、拍卖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其拍卖活动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凭有效相关证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并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四、拍卖参考资料、清单以及工作人员对标的物名称、数量、序号、规格、真实性、产权或权益情况等方面的说明,仅供参考,并未表示任何担保。

五、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对欲竞买之标的物现状进行了解,因竞买人自身原因未对标的物进行了解的视为放弃了解,一旦参加竞投即表明已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并自愿承担责任。

六、竞买时,竞买人应按拍卖师的加价幅度竞价,如竞买人口头应价须高于增幅价。

拍卖师有权视当时情况调整加价幅度。

七、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没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无人再加价的,由拍卖师重复三次最高应价,击槌成交,一经拍卖师击槌成交,买卖双方均不得反悔,并当场签订成交确认凭证和成交确认书。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天交付成交价20%作为定金及按成交价5%交付拍卖佣金(原交纳的保证金数额若不足转抵的必须当天补足,若超出的则转为拍卖成交款),拍卖余款的交付时间和方式详见《拍卖清单及特别约定》。

九、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款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本公司可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与纪律,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恶意串通威胁和阻挠他人应价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标的所有成交价款,本公司仅向买受人开具收据,不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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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

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一) 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

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

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

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

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

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买禁止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 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撤销交易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

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

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

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为追索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第二十七条 税项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

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

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

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

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 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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