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
而物业收费则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维护小区的日常运营和维护。
广州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发展,物业收费标准也成为了业主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物业收费项目。
广州市物业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保洁、绿化、安保、消防等方面的费用。
2.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电梯、水电设施等。
3. 保安费,用于小区安保人员的工资和设备维护等费用。
4. 绿化维护费,用于小区绿化植被的养护和维护费用。
5. 水电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水电使用费用。
6. 其他费用,如垃圾清运费、停车费等。
二、物业收费标准。
广州市的物业收费标准主要由当地政府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制定,具体标准会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物业收费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服务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出相应的收费标准。
在广州市,物业收费标准一般会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公示,并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通过后执行。
这样可以保证物业收费的公开透明,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三、物业收费的调整。
物业收费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小区配套设施的改善,物业收费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般来说,物业收费的调整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通过,确保调整合理合法。
在调整物业收费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向业主大会提交相关的调整方案和理由,同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只有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通过后,物业收费标准才能进行调整。
四、物业收费的监督。
广州市加强了对物业收费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有权对物业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政府监管,当地政府对物业收费进行监管,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3. 业主投诉渠道,业主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物业收费进行投诉和申诉。
8月起执行新物管收费标准车位管理费上限120元

限价2.8元/平⽅⽶/⽉,超过标准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前,⼴州市物价局、国⼟房管局联合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明确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执⾏政府指导价规定,收费标准为2.8元/平⽅⽶。
⽉,超过此标准须报主管部门审批,新政将于8⽉1⽇起实施。
政府指导价⼗年未调整⼴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表⽰,1999年~2003年住宅的⼆级物业服务限价为1.95元/平⽅⽶。
⽉(⼀级物业服务依申请另⾏核定),2004~2008年住宅⼀级物业服务限价为1.96元/平⽅⽶。
⽉,“政府指导价10年来基本未作调整,在⼀定程度上已滞后于近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该负责⼈表⽰。
“另⼀⽅⾯,物业服务收费超限⽽需单独审批的新建⾼档住宅楼盘越来越多。
据统计,2007年3⽉~2009年7⽉,提出单独核定收费标准的楼盘有108个,在这些楼盘中,收费在2元~2.8元/平⽅⽶。
⽉的占65%,2.8元以上的占35%.”提⾼上限的标准是否太⾼了?满堂红研究部主任沈瑞培表⽰,物管费应根据服务拉开差距,⾼不⾼要针对物业的服务⽔平,如果是⼀般⼩区,这个价格当然⾼;但如果是⼀些酒店式服务,就不算⾼。
车位管理费上限达120元对于业主⾃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新政⾸次做出明确规定:按不⾼于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
同⼀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统⼀标准,按现⾏规定计算,住宅⼩区室内停车场⼩车的停车费标准为每车每⽉400元,则车位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每⽉每车120元。
记者调查发现,⼴州市区楼盘的车位基本都将管理费定在标准——120元。
这让不少有车⼀族感叹,买车位不如租车位。
家住海珠区某⼤型⼩区的罗⼩姐去年花20万元买下⼀个地下停车位,“其他不少车主租车位也不过400元,其中包括了管理费。
这样算下来,停车费只需280元/⽉,20万元可停车近60年了,”如果车位不紧张的⼩区,买车位真的不划算。
“不会引发物管费涨价潮⼴州市物价局表⽰,新政只对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作出调整,不会直接影响现⾏的具体收费标准。
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

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在广州市,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向小区业主收取的用于覆盖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的利益,因此对于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首先,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的。
根据《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具体的费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社区公共设施维护费、保洁费、绿化维护费、安保费等。
这些费用项目的标准应当经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广州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还受到地区、小区规模、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地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远离市中心的地区则相对较低。
此外,小区规模和服务水平也是影响物业管理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小区规模越大、服务水平越高,物业管理费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再次,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小区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进行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向小区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
同时,小区业主也有权通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费的制定和使用,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最后,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利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并听取业主的意见,经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的,受地区、小区规模、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应当合理透明,充分考虑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利益。
我们希望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能够更加合理、透明、公正,为小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广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广州物业一级服务标准

广州物业一级服务标准如下:
•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左右的住宅小区,一级服务标准收费等级为3.0~4.2元/月/平方米。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左右的住宅小区,一级服务标准收费等级为3.8~4.9元/月/平方米。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一级服务标准收费等级为4.5~6.2元/月/平方米。
三个服务等级标准也有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内容越多、越好,收费也相应较高。
例如在"报事报修"中,一级服务要求"急修到场及时率不低于95%",二级服务中该比例降至90%,三级服务中更是跌至80%。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Let's learn positive psychology to make our life happier.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二、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三、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9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二招标公告;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五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的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约定,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七、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八、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十、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十二、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十三、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十四、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车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车位计收.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统一标准. 十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十六、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在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对于原有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2007年3月6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所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批准的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执行期限届满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约定新的收费标准,在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暂按原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十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十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依各自职权负责解释.十九、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
广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广州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住宅建设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住宅物业服务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关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一直以来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
二、收费内容1. 公共设施维护费:包括小区的绿化、道路、楼道、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费用。
2. 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的卫生清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费用。
3. 保安费:包括小区的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监控设备维护等费用。
4. 管理费:包括小区的管理人员薪资、办公设备、管理系统的维护等费用。
5. 其他费用:如停车位管理费、小区活动组织费等。
三、收费标准1. 公共设施维护费:根据小区的规模和公共设施数量决定,一般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2. 环境卫生费:根据小区的环境维护情况和需求决定,一般以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3. 保安费:根据小区的安全风险程度和保安人员数量决定,一般以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4. 管理费:根据小区的规模和管理人员数量决定,一般以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5. 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如停车位数量和小区活动的频率决定,一般以每个停车位或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进行收费。
四、参考案例以下是广州市某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1. 公共设施维护费:每户每月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 环境卫生费:每户每月50元。
3. 保安费:每户每月80元。
4. 管理费:每户每月50元。
5. 其他费用:停车位管理费每个月50元,小区活动组织费每户每年100元。
五、收费支付方式1. 付费周期:一般以月为单位进行收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季度或年度收费。
2. 付费方式:居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缴费。
六、收费监督与投诉机制为了确保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公正合理,广州市可以建立起收费监督与投诉机制。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督执行的,其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业主的利益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理利润,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行情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
下面将对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本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清洁卫生费、绿化维护费、安全防范费等。
其中,基本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了维持日常管理运营所需的费用,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维修基金是为了日常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的资金,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的比例进行缴纳;水电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公共区域的水电使用费用,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计费;清洁卫生费是用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维护,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绿化维护费是用于小区内绿化环境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安全防范费是用于小区内安全保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计费。
其次,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开透明,确保业主对物业费用的支出有所了解;公平合理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要兼顾不同业主的利益;依法合规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服务质量优先原则,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质量挂钩,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利益。
最后,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当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综上所述,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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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我们制定了《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
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二、《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三、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市物价局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二)招标公告;(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五)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的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约定,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八、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十、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十三、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四、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
车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车位计收。
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统一标准。
十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十六、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在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对于原有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2007年3月6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所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批准的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执行期限届满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约定新的收费标准,在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暂按原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十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依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