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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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0.19•【文号】国税发[1995]193号•【施行日期】1995.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9日国税发[199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

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一)按程序用中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填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四)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 (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号码顺序同填开日 期顺序应当一致; (六)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联)均应加盖发票专 用章;
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方、应税行为接受方以 及合同中对方单位名称完全一致。上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开具增值 税发票,开票员有权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要求经办人更正。
第十四条 开票员应认真核对开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 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并按照如下要求 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票税率
开票金额(价税合计)
发票备注(项目所在地地址)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会计审核:
11 / 11
财务审批: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 下简称“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 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公司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 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 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 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 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 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设专人(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员”,可兼任)负责 增值税发票和专用设备的领购和保管,设专人(以下简称“开票员”,可兼任) 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设专人(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员”,可兼任)负 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离岗必须办理交接手 续,由财务管理中心部门经理负责监交。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申报增值税和抵扣税额的重要凭证,是一种有特定金额和编码的国家税务局认可的发票。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法规,本文旨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服务企业等,涉及到发票的开具、领用、管理、存档、销毁等环节。

三、发票的开具与领用1. 开具发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确认以下信息:•发票抬头:必须按照被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填写,发票抬头格式不得有误,发票开具人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发票抬头信息;•发票金额:必须精确无误地填写发票金额,不得更改或虚报发票金额;•业务类型:必须准确填写业务类型,符合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发票号码:必须按照纳税人开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开票,以保证发票号码的连续性和准确性;•税率: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税率;•开票日期: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及时开具。

2. 领用发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确认以下信息:•领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领用单位名称,并确保其真实、有效;•领用范围和期限:必须按照纳税人预设的范围和期限进行领用;•发票数量:领用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浪费或超出范围;•领用人签章:在领用发票时,领用人必须在相应处签字或盖章并在领用清单上注明相关信息。

四、发票的管理与存档1. 发票管理的规定要求•发票记录: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同时记录发票编号、金额、收款人名称、业务类型、税率、开票日期等基本信息;•发票标识:发票上应有企业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发票保管:企业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得当,加强保管和监督,避免遗失和被侵犯;•发票存档:企业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时间顺序归档,并在每年末前将自然年度的发票归档至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出示归档清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银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银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银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面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后,为规范本行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针对本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便于对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作废、修改、丢失、以及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考虑分(支)行)第二条财务专管人员凭《增值税发票领购薄》、金税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专用发票,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第三条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负责发放,若发票管理员不在应授权指定人进行发放工作。

第四条发票应由分(支)行财务主管进行领用,必须由领用人在“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日期、发票号码、份数或本数,并签收。

若无法直接亲自领用的,必须写授权书,注明授权人,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进行代为领用,否则发票管理不得发放。

第五条分(支)行财务主管应注意发票的用量和库存,制定发票安全库存量,对于低于安全库存量的应立即提出申领。

第六条分(支)行财务主管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已领发票、已开发票、作废发票、红冲发票等。

第三章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第七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由总行、分支行财务部门负责。

第八条财务部门专管人员可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具体操作请看操作手册)根据业务类型、客户类型、客户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并实际收到金额时,开具发票。

第十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票。

若有特殊情况,客户要求先开发票后结算,财务人员可以考虑先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本行可以实现系统开票和手工开票。

系统开票时,请核对客户信息是否完整、开票金额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真实等。

手工开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行内发票专用章。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第十二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业务款项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减少无谓的经济纠纷,避免企业的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向本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本公司),及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销货单位为本公司)。

第三条税务机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长有效抵扣期为90天,超过90天不论何种原因都不能进行抵扣。

第二章进项税发票处理第四条公司采购员采购商品(原主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委毛坯、产成品、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应该先对供应商送来的商品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固定资产如含包安装条款的,应该在安装结束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30天内将发票、合同和《物资验收单》第三、四联送交财务部审核。

第五条检修、维修工程、运输任务应该在工程、任务完工后,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确认。

合格后,经办人员(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才能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办人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0天内将发票、合同等相关材料送交财务部。

第六条经办人员与材料会计办理交接时必须有清楚的签收记录,否则视同未办理交接。

第七条材料会计在月底之前将所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进行整理,编制明细表并以文本和电子文档形式向税务会计移交。

第八条税务会计在收到材料会计移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立即到税务局办理进项税抵扣手续。

如果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有问题不能抵扣,应及时向材料会计反映。

第九条材料会计在收到税务会计反馈的信息后应立即与送交发票的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沟通,要求他们及时与开具发票的供应商联系并更换发票。

第三章销项税发票处理第十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人员、废旧处理人员必须将购货单位详细税务资料(第一次)送交财务部税务会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退税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进﹝1997﹞65号【发文日期】1997-11-27【实施时间】1997-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政策规定,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97年底前开具的分割单,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据以申报退税或抵扣。

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 为规范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是用于分割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出口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以便于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合法凭证。

分割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

二、分割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为出口企业存根联;第二联为出口退税申报或内销抵扣联;第三联为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留存联。

三、分割单分割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不能用于消费税专用税票、普通发票的分割。

四、分割单使用范围: (一)分割单仅供按外贸企业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使用。

(二)出口货物发生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填开分割单: 1、外贸企业一次购进分批出口的货物,可对尚未出口部分货物申请分割,待货物出口后据以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发生部分退关、退运,可对退关、退运部分申请分割,待货物复出口后据以申报出口退税; 3、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发生,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的,不属本分割单使用范围,应由外贸企业提出申请,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同时缴销或注销发生折让或销货退回部分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该红字发票抵扣联与原进货凭证一同装订冲减后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 五、分割单由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购。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一、概述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保障税收的征收和监管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范围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开具、收取、抵扣。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来开具、收取。

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或者购买办公用品等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情况,应当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领用、备案1. 开具发票的程序:(1)税控机器生成增值税发票;(2)填写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的相关内容;(3)打印发票联;(4)在发票上盖章、签名;(5)分发给购货方。

2. 发票的领用和备案:(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2)领用发票后,应当及时备案,并及时进行使用。

四、增值税发票的保存与归档1. 增值税发票的保存:(1)企业应当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2)发票保存期限为10年。

2. 增值税发票的归档:(1)开具发票后,应当将发票归入归档系统;(2)归档系统应当按照年份、月份进行分类,并设置索引。

五、增值税发票的报送和核对1. 发票报送:(1)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周期将发票进行报送;(2)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发票进行报送。

2. 发票核对:(1)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报送的发票进行核对;(2)发票核对是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进行比对,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增值税发票的作废和换开1. 发票作废:(1)发票被错误开具或者发票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作废;(2)发票作废后,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

2. 发票换开:(1)发票由于纳税人主观原因丢失或者损毁,可以申请换开;(2)发票换开时应当注明原发票的发票号码和金额。

七、违反规定的处罚和责任1. 违反规定的处罚:(1)对于故意进行发票造假或者使用伪造发票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2)对于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备案、报送等行为,将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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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办法
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讨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的合法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末终了,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当期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汇总明细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抵扣联》装订成册。

每100份装订成一册。

当期未满100份的以实际取得的份数装订成册,并加封面每册必须按封面要求填写。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并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注明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多少册、多少份。

五、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审核工作。

税务机关在收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时。

要核对抵扣联汇总明细表与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填列的本期应抵扣税额与纳税申报表进项部分第9行的本期抵扣税额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要求纳税人自行调整。

然后税务机关在申报表征收单位签章栏盖“暂按申报表数缴税,如有差错按有关规定处理‘地便章。

六、各税务机关要分期分批对存在纳税人处的《抵扣联》进行抽查,发现差错,应及时补征。

七、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随时接受税务机关查询及检查,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明细表归进户管资料。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明细表》由各税务(分)局,按样张制发(编者注:样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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