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及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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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农村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其主要原因包括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农民个人私利、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制度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登记监管机制、加强政府监管等措施来有效化解争议。

通过破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可以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未来,需要更多关注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原因,解决措施,地方政府管理,农民私利,土地登记制度,破解,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中国农村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迁徙,土地流转逐渐增多,土地权属问题愈发复杂。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中国农村,土地一直被视为“祖国的脊梁”,在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土地私有化问题逐渐凸显,导致土地权属不明确,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农民个人私利、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制度等因素都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

为了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需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出合理的解决途径,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2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中国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背后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政府管理、农民利益等诸多方面。

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完善和改进现有的土地管理政策。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摘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既为乡村振兴在法律层面上保驾护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一份硕果。

其中,针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民法典》专章中的相关规定与实质内容过于原则性,本篇文章旨在深入探究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制度的整体发展,并且,探讨《民法典》下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民法典一、引言《民法典》专章中,在规定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涵上,规范了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要知道,中国市场经济正在以强劲之势继续向前发展,而在有关规定下,合理的放活农村宅基地权利,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准,主要是针对的使用权的群体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户,为的是给农村集体成员居住者有一定的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不难看出,这一条法规中并未对宅基地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以一个比较清楚的划分,而是仅仅根据资格宅基地权利前提的集体组成人资格,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占有权作了规范。

这一方面影响了其财产价值,一方面又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因此,即便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前提,但是在农村居民居住需求进行保障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做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做了限制。

正因如此,本次出台的《民法典》为更加方便宅基地的使用和限制宅基地,在许多条款中将宅基地所有权的人身属性做出了相当限度的弱化。

二、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大量出现,这主要得益于当下都市中的住宅相对居高不下的售价,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民宅基地住房也变成了更多人的首选。

土地法常识了解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常识了解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常识了解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土地法常识:了解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性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国家授予的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体是使用者。

二、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1.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有多种方式,包括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土地交换和土地协议等。

其中,土地出让是最常见的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等形式,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划转给合法主体。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规定,并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同时,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等。

三、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1. 土地纠纷的种类土地纠纷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土地征收安置纠纷等。

在解决土地纠纷时,需要依法维护土地权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调解是常用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由相关部门对纠纷进行调解。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仲裁解决土地纠纷。

诉讼是通过法院审理解决土地纠纷,包括一审、二审和终审。

四、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

这些法律与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保护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加强土地法律宣传与教育为了增强人民群众对土地法律的认知,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土地法律宣传与教育工作。

浅谈当前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处理观点

浅谈当前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处理观点

浅谈当前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处理观点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在农村地区,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近年来,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呈现出不少新的特点,不仅数量不断增加,而且纠纷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

本文将从政策变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民意识转变、法律知识普及等多方面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观点。

首先,政策变化是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村土地是中国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和变更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

近年来,土地制度和农村土地政策的不断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土地租赁制度,给农民的土地权益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导致了土地权属纠纷的增加。

政府在推进土地制度的过程中,应注重平衡土地权益,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农村土地制度不到位也是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之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特别是在土地确权颁证和土地流转等方面,尚存在不少程序不规范、资金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增加。

为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政府应加强土地制度,完善土地登记和认证体系,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此外,农民意识的转变也是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素质的提升,农民开始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

在过去,农民对土地权益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容易被他人侵害。

而现在,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土地权属纠纷的敏感度也明显增强。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土地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综上所述,当前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包括政策变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民意识转变、法律知识普及等多方面的因素。

为处理这些纠纷,政府应加强土地权益的保护,完善土地制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推进农民的法律知识普及,促进土地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民法典下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的保护与纠纷解决

民法典下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的保护与纠纷解决

民法典下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的保护与纠纷解决近年来,伴随着中国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保护与纠纷解决又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保护与纠纷解决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的保护1. 土地使用权的定义与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划归个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本质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有限制的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和收益权。

2.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方式为有效保护土地使用权,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

首先,在土地使用权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如果土地使用权遭受侵害或者侵害可能发生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最后,国家加大了对土地使用权的强制保护力度,对违法侵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提高违法成本。

二、房产所有权的保护1. 房产所有权的定义与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所有权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附属土地的合法支配权。

房产所有权是一种最高权利,房产所有权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房产所有权的保护方式为保护房产所有权,民法典规定了多种保护方式。

首先,在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应当遵循真实意思表示原则,购房合同的订立应当公平合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房产所有权在物权登记簿上登记后生效,并享有公示、保护的法律效力。

对于侵害房产所有权的行为,房产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

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纠纷解决1. 纠纷解决的途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民法典的指导下,强调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并鼓励采取非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争议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争议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村土地纠纷处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广泛存在于中国的农村地区。

随着国家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权的转让成为了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争议的主要焦点。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纠纷的合理化解和农民权益的保护,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

明确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权者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者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此外,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认知水平,避免因对土地使用权的不了解而导致的纠纷。

其次,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和交易机制。

土地流转是解决农村土地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将土地转让给有意愿的经营者,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此,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土地交易平台,为农民和农村经营者提供交流和协商的机会,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确保农民权益的保护。

此外,加强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也是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重要措施。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水平。

同时,建立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独立公正的仲裁机制,快速高效地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

最后,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土地纠纷往往由于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和资金而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和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农民获得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

总之,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农村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和交易机制,加强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同时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为农村土地纠纷的合理解决和农民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合理运用,才能够有效地化解农村土地纠纷,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公平合理化。

农村土地的纠纷及处置对策有哪些

农村土地的纠纷及处置对策有哪些

农村⼟地的纠纷及处置对策有哪些农村⼟地的纠纷及处置对策摘要:农村⼟地的纠纷及处置对策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进⼀步落实,农民对⼟地需求的扩⼤化与⼟地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盾愈发突出,因⼟地问题不少邻⾥反⽬、兄弟阋墙。

⼟地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盾和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危害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1、农村⼟地纠纷的现状(1)征地补偿纠纷。

农户⼟地被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被征⽤⼟地的实有⾯积、⼟地上种植物的价值评估、补偿费⽤的发放标准不⼀致,或兑现补偿不及时等引发的争议。

从已发⽣纠纷的情况来看,此类纠纷是当前⼟地纠纷中涉及农户多、政策性强、调解难度⼤的纠纷。

(2)⼟地承包纠纷。

主要是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承包问题,在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过程中可能发⽣纠纷,对集体成员以外的⼈发包和关于承包的条件因⼈⽽异等问题也可能发⽣纠纷。

(3)⼟地边界纠纷。

当事双⽅因为所使⽤⼟地的边界发⽣的争议,多发⽣在直接相邻的两⽅或者多⽅⼟地之间,也可能是发⽣在不直接相邻的双⽅或者多⽅之间,或者由于边界模糊,使得双⽅难以分辨引发争议。

此类纠纷最多最普遍,多发⽣在收种季节。

除了⼀些多年⽆法确权的纠纷,⼀般处置难度不⼤。

(4)宅基地纠纷。

因农村宅基地管理⽐较混乱,违规建房、私搭乱建情况⽐较突出,容易引发⽭盾,再有相邻宅基地之间的边界问题也是宅基地纠纷的发⽣的重要原因。

(5)家庭⼟地纠纷。

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家庭因死亡、搬迁、⼦⼥升学、嫁娶、⽣⼦等⼈⼝变动原因出现变化,或是由来已久的农村“分家”习惯,导致分地不公等情况,致使当前不少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产⽣纠纷。

2、农村⼟地纠纷多发的原因(1)基层⼲部法律观念淡薄。

⼀些村委会等基层⼲部法律意识差,对⼟地的管理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有的擅⾃作主买卖集体所有的⼟地;有的未经多数农民同意就擅⾃组织⼟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在村民申请宅基地时,以⼝头的⽅式就将集体所有的⼟地许可给⼀些⼈使⽤,致使⼀些⼈本该合法拥有⼀份宅基地,却没有办理合法的使⽤⼿续,⼀直处于⾮法占⽤⼟地状态。

农村土地纠纷权属确认与合法性辨析

农村土地纠纷权属确认与合法性辨析

农村土地纠纷权属确认与合法性辨析农村土地纠纷一直是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随着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逐渐拉大,土地资源的利益分配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土地纠纷也随之增加。

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土地权属并辨析其合法性。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纠纷中的权属确认和合法性辨析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权属确认在农村土地纠纷中,必须首先明确土地的权属归属,才能进一步解决各种纠纷。

在中国,土地的归属权主要由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形式,并且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权属确认的程序通常是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主要包括土地登记、土地调查测量、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提供和权属调解等环节。

例如,在农村土地纠纷中涉及到土地转让的情况下,土地交易中心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土地进行登记和查档,以确定土地的权属归属。

此外,仲裁、调解和诉讼等途径也可以帮助确认土地的权属归属。

例如,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中,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认土地的权属归属。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合法性辨析农村土地纠纷的合法性辨析主要是判断涉案土地的权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规规定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条件和限制。

只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的权利才具备合法性。

合法性辨析的关键在于梳理案件事实,查找法律法规,以及了解土地用途、性质和所有权等信息。

通过对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分析,判断土地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政策,是否存在超出法定用途的行为等,从而辨析土地权利的合法性。

三、农村土地纠纷解决途径的探讨在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采取多种途径进行解决。

例如,对于权属纠纷,可以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调解,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对于合法性辨析,可以通过法院的审理,查明事实,辨析合法性。

此外,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也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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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及其纠纷的处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也不断完善,依法处理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首先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首要和主要司法职能。

随着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定化和市场动作化,使土地资源快速转变为土地资本而进入市场交易成为现实,土地这一特殊物质基础无论是在市场交易中,还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成了不可或缺的必备生产生活资料。

特别在农村,失去土地也许会成为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生存条件,因此,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重视和珍惜他们手中那点点有限的土地资源,有些农民为了捍卫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甚至不惜牺牲生命,因此,正确认定和处理农村居民因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是涉及社会稳定,特别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处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而事实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权利证书),但在实践中,农村居民因居住而实际使用的房前屋后的土地,部分地区特别是山区都没有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确认工作,造成这些地区的农村居民对其房前屋后世代拥有的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没有依法登记,而得不到法律的及时有效保护,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正确认定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及时正确处理该类土地使用权纠纷,是建设稳定和谐,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建法治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一、农村居民拥有其房前屋后土地的使用的历史和现状农村居民对自己住房周围的土地,通常用于种植竹木或是空出一部分用于凉晒农产品。

这种现象并非现代社会才有,而是自古就存在。

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和阅历,知道农村居民现在保存着的房前屋后的土地面积与以前相比,不是增加了,而是在不断地减少。

特别是我国人口的日益膨长,使得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现实中的农村居民的每一次房屋搬迁结果都是减少了其房前屋后的土地面积。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土地资源资本化成为现实。

整个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当然包括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土地产出的有限促成农村农业人口流向城市,外出务工,挣钱养家成了大多数农村家庭保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最基本出路。

近年来,各种建设大量占用农村土地,可利用土地资源不断减少,农民也从中看到了土地资源资本化的现实,所以,对于自己房前屋后的土地的保护更加注意和更加紧迫地要求国家能给予更多的关注与法律保障。

从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来看,农村土地在建国初期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耕种的制度,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包产到户,直至现在的承包到户,土地的使用权由集体共同使用发展到现在的集体土地由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的个人使用制度。

同时,土地使用权由起初的不准转让发展到现在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进入市场交易,土地资源也是一种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国家为充分保护耕地,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适应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有法可依。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国家对农村居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登记,农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利证书是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土地拥有合法性的唯一依据。

但就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各级政府并非严格依法对农民现实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并核发土地使用权利证书。

大多数地区都仅限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向农民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是农村土地承包权利证书。

而对于农民房前屋后历史以来就使用的土地,并没有依法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利证书,这种现实情况给正确认定和处理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带来许多不便,一但酿成纠纷,往往长年得不到解决,使纠纷不断恶化,甚至酿成刑事案件。

二、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使用而发生纠纷的成因和种类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使用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种类很多,通过归纳,通常有以下几种:(一)、邻居之间土地相连,双方因为其它纠纷没有得到及化解,在土地使用中因为历史的原因,双方土地历来就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边界,因此,当一方使用相邻土地时,另一方以该土地是自己的为由发生纠纷。

(二)、老邻居把旧房向第三方出售,第三方入住后使用土地时,另一方以其动用部分的土地是自己的为由发生纠纷。

(三)、在房前屋后的土地被征用时,为经济利益发生纠纷。

(四)因地上植物生长影响采光或影响另一方植物生长或植物越界而发生的纠纷。

三、处理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因土地使用酿成的纠纷的原则缘于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大都没有依法登记,四至界限无明文记载,所以一旦发生纠纷诉求到政府或人民法院,双方都不能举出直接的合法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主张。

所以,在处理此类土地使用权纠纷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和习惯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合法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进行清理登记并确认农村居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依照相关规定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工作,但现实中因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成立时间不长,对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尚在不断清理完善之中,因此诸如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土地和自留地等,多为进行清理并登记核发使用权证明文件。

习惯上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对这种村民因历史原因实际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合法性,都予以认可。

处理时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供政府登记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就对他们对房前屋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予以否定,而是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予以承认。

(二)、注重现实和方便生产生活原则对于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己使用的土地,现实中不管是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政府,还是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从来就没有以未经核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为由不予以承认,也没有明文规定予以承认,且村民之间对这种情况相互认可,我们必须尊重这一现实客观情况,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村民之间因房前屋后土地使用而酿成的纠纷。

(三)调解自愿原则村民之间因房前屋后因土地使用而发生纠纷,政府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仍须坚持民间纠纷不告不理的原则。

如果纠纷一方当事人请求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依法通知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并征求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如果双方均自愿接受调解,则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否则,相关处理部门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按申请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处理程度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当事人直接申请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程度进行确认。

在处理过程中可以征得双方一致同意后进行调解。

(四)合法和及时处理原则所谓合法原则,就是指在处理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因土地使用而发生的纠纷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则的程度和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不得以纠纷双方都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为由拒绝接受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处理的请求,而且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四、具体处理中的几点体会(一)、注意处理的程度一定要合法。

这一点对于调解并不显得必要和重要,但对于因调解不成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就显得非常重要,否则,会因为程度不合法使得所做工作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而归于无效。

注重程度的规范性操作,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使得我们更容易查清纠纷的事实真相,为作出正确的决定奠定基础。

(二)、耐心细致。

所谓耐心细致是要求我们在调解或处理纠纷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让纠纷双方当事人把自己想说的话说完,要举的证据举完,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让纠纷当事人把心中的冤气发出来,把想讲的道理讲出来,让纠纷双方心平气和地接受我们的调解或者调查。

(三)、注重调查不轻信纠纷一方当事人陈述。

农村居民特别是因房前屋后土地使用发生的纠纷,纠纷当事人之间或者纠纷当事人提供的证人与该当事人之间,或者他们相互之间往往存在亲戚关系,而且也会因为时代生活在一起,邻里关系矛盾纠纷复杂,此一时彼一时,纠纷当事人及其自己找的证人所作的陈述,可塑性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充分注意这一特点,在工作中除了听取纠纷双方的陈述和其证人的陈述外,更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收集到比较充分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综合各种证据以统观纠纷全貌,了解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事实判断和处理决定。

(四)、注意技巧。

技巧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积累完善并提升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就是技巧。

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提高两个方面的工作技巧,一是调查获取涉及纠纷的事实依据的技巧,通常我们的调查应该是在充分听取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或者对事实提供证据以后进行,这是对时间的要求。

我们还应当对已经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出需要进一步调查清楚的事实是什么,这些事实中哪些应该先调查,哪些后调查,找什么人调查,都必须进行序列排队,然后按先后顺序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要对调查的证据进行归纳总结,看看遗漏了什么没有,如果有则进行补充调查。

二是善于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精神综合平衡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或是作出处理决定。

(五)、确保稳定。

稳定是大事情,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句空话,更不是哪个部门或是哪个行业的事情,而是涉及每一项工作,因此,在调查处理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使用而发生的纠纷的过程中,首要问题是确保稳定的情况下及时调解或作出处理决定。

分清工作的轻重缓急,把握好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个工作细节中的节奏和度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很难做到的。

五、如何确认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是能否正确解决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因土地使用而发生的纠纷的最重要问题。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现实中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土地使用虽然在事实上和客观上都是房屋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在实际占有使用并取得土地上种植物的收益,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村民对这些土地的使用并没有依法取得核准登记,因此在法律上就存在着权利持有的合法性缺失问题。

即房前屋后的土地使用人不能向社会公众或向处理纠纷的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提供其合法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

前面我们也谈到不能因为纠纷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合法使用土地的证明就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更不能不处理,而且在处理过程中还不能违法处理。

那么,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呢?我们认为,首先我们必须坚决贯彻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制度。

同时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维护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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