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前屋后林木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一、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4林权制度

⑴ 国家所有的森林 林木林地由国有 单位使用的
①该国有单位享有对所使用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②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③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㈢林权登记与确认发证
⒈林权证及其法律效力
⑴ 林权证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 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 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 证书 ②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③林地及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四至 ④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 ⑤林地使用期
⑸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地 林业主管部门 ⑹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⑺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⒌申请和核发林权证的程序
申请初始登记提 交:林权登记申 请表、个人身份 证明或组织的资 格证明、负责人 身份证明、森林 林木林地权属证 明文件、界线清 楚标志明显的附 图、与毗邻单位 的认界协议或划 拔书
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管理专用章 编号:
林证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本证中森林、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印) 年 月 日
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N0.
林地所有权 权 利 人
森林或林木 所有权权利人 座 面 株 四 至: 落 林班 主要树种 林 年 种 终止日期 小班 积 数 小 地 名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甘林发[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林发〔2013〕84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精神,结合我省林权流转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登记管理工作,省林业厅对《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5月10日,甘肃省林业厅印发的《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5月17日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林业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资料)

林业政策法规自测题一、填空题1、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2、林业建设实行(),(),(),(),()的方针。
3、林权的主体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或者()。
4、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
5、公民个人可以享有林地的()权和林木的()权。
6、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7、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有:()、()、()。
8、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依法处理。
9、林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领取()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该同意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11、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
12、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
13、()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负责林业工作。
1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
15、林业工作站由()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16、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主席令(六届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林权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集体所有的,包括根据《土地改革法》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经过农业合作化转化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
因此个别地方农民以土改证、甚至“祖宗山”要求分回自己的山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概念分析一种权利的概念,应反映权利的本质,并符合概念界定与运用的目的和规则要求。
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林权相关书籍对林权的界定应当明确表明权利调整的对象以及设立林权的规范目的。
(一)关于林权概念中的“林”现行法律体系中与“林”有关的事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资源。
厘清这几个概念在法律文件中涵义及其相互关系是界定林权概念的基础。
1.森林。
法律用语上的森林,因其往往成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更注重范围的特定性。
例如:《印度尼西亚林业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森林是指任何林木所覆盖的成片土地,并与其环境构成整个有生命的天然群落,经政府确定为‘森林’者。
”《联邦德国林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将森林定义为每块有林业植物的地产。
业经间伐的或透光的地产、林道、森林区划带和保险带,林中空地和疏林,森林草地、野生动物饲料地,森林林场以及其它和森林有关的为森林服务的面积均为森林。
”中国台湾地区《森林法》规定,“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和。
”上述森林定义的共同点是:森林不仅仅由林木组成,而是由土地、植物、动物组成的整体。
我国《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相比之下,中国《森林法》对森林涵义的解释较为狭义并更关注于“林”。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
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米、灌木外延1米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3、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设计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伐区作业验收证明;6、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非林业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或简易设计文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采伐林木的目的(用途),地点、面积、起源、树源、林种、株数、蓄积、材积、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期限、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项内容;3、非林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完成更新造林情况证明文件。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的政策性问题,省厅也经常接到有关咨询电话,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有关的政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谁造谁有”的政策。
关于“谁造谁有”的有关政策规定。
“谁造谁有”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
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
如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
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
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
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
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
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二、自留山的有关政策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讲确定自留山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以是否有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
只要有林权证证明或台帐有记载是自留山的,就要按照自留山管理,享受自留山政策。
对没有林权证的,老百姓自己称是自留山,但是没有任何证件的,就要了解当地是否是在林业“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及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书时有没有给老百姓发过林权证,如果本村组有的老百姓有,有的没有,要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不能简单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
“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认定范围。
2010年12月9日福建省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关于“零星林木”采伐等问题答复:一、农民采伐属于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指宅基
地范围内)的非保护树种的零星林木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目前对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指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林木数量没有具体的规定。
二、采伐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指宅基地范围内)的非保护树种的零星林木可以自行销售,但需要运输的必须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