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保险条款(必考)汇总

合集下载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doc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doc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限制类:一、船舶保险附加火灾、爆炸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因火灾、爆炸而引起的被保险船舶本身损失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船舶保险附加碰撞举证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举证对方碰撞船舶的船名及其所承担的碰撞责任比例,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船舶损失金额% 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船舶保险附加全损比例赔偿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的% 赔付,不再扣除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四、船舶保险附加碰撞责任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碰撞责任为本保险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船舶保险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碰撞、触碰责任为本保险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规范类:一、船舶保险附加约定免赔额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船舶全损绝对免赔额为**** 元或免赔率为****% ,两者以高者为准;部分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元或免赔率****% ,两者以高者为准;本保险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元或免赔率****% ,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为准。

二、船舶保险附加转场及拖航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负责被保险船舶在转场及拖航作业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与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必考)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必考)
10.索赔通知和招标条款
每天的补偿额 = 保险价值×30%×1/365 例:船舶保险价值365万美元,等待决标时间为20天。 补偿额 = 365×30%×1/365×20 = 6万美元
11.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
ITC — 承保风险所致共损和救助; PICC — 非除外风险所致共损和救助。
12.免赔额条款
六、保险终止
PICC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1.履约终止——全损赔付 2.变更终止 船级 ❖船舶管理 3.违约终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 “续保”有效。
七、保费和退费
(一)定期保险
1.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全损不退费; 如分期付,在全损时,未缴保费要立即付清。
2.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费。 3.停泊退费:
连续停泊超30天,净保费日比例的50%计算退费。
(二)航次保险 保费一次付清,不退保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的义务
1.损害通知——获悉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施救义务——减少损失。
2.施救不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非相关)。 3.确定碰撞责任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4.协助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九、招标条款
❖营运费用 保险费 预期利润 责任: 碰撞责任
三、船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船舶的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 + 保险费 2.船舶的保险金额 定值保险,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四、船舶的法律地位与船舶保险
1.船舶的不动产性
船舶的功能是海上移动——动产 ❖船舶的所有权比较固定——不动产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四、海运条款
是航行限制条款,需要修改承保条件。 不是保证条款,不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对被保险船舶的航行限制有下列三种:

(完整版)船舶96条款及解释

(完整版)船舶96条款及解释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一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建筑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专门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截了当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资,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缺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物资缺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缺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刻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经济缺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缺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修理、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缺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缺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缺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限制类:一、船舶保险附加火灾、爆炸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因火灾、爆炸而引起的被保险船舶本身损失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船舶保险附加碰撞举证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举证对方碰撞船舶的船名及其所承担的碰撞责任比例,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船舶损失金额 %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船舶保险附加全损比例赔偿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的 %赔付,不再扣除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四、船舶保险附加碰撞责任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碰撞责任为本保险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船舶保险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碰撞、触碰责任为本保险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规范类:一、船舶保险附加约定免赔额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船舶全损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为 ****%,两者以高者为准;部分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本保险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为准。

二、船舶保险附加转场及拖航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负责被保险船舶在转场及拖航作业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与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

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

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一、概述船舶保险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保险,它涉及到航运、海洋事业和国际贸易等诸多领域。

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理赔条件等内容,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船舶保险的基本原则1. 保险合同订立时,船舶保险人应按照互惠原则和合同自愿原则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2. 船舶保险的签订应依法合规,保险合同应符合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免赔额、保险责任、特别约定等内容;4. 船舶保险合同应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三、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的重要内容1. 保险标的: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船上设备、货物等;2.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确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3. 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费率,确保保险费的公平合理;4.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期间,确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免赔额,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免赔额的具体金额或比例;6.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条件,确保被保险人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补偿;7. 特别约定:保险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特别约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明确规定。

四、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的解释和适用1. 关于保险责任的解释: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免责条款等内容应予以明确解释,确保被保险人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赔偿;2. 关于特别约定的适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对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守特别约定;3. 关于保险事故的处理: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理赔,保险人应及时、合理地进行赔偿;4. 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当双方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仲裁等。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十、索赔和赔偿
1.索赔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全损的构成
实际全损:灭失 ❖解体 丧失所有权 失踪2个月 推定全损: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3.部分损失
以新换旧不扣减 ❖正常保养不赔偿 船坞费用要区分
4.文件费不补偿,除非保险人同意。 5.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6.姊妹船碰撞或救助,视为第三方予以负责。
n 2.航次保险
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责任起讫规定如下: (1)空船:起锚、解缆——抛锚、系缆 (2)载货船:开始装货——卸货完毕,抵港30天为限。
PPT文档演模板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六、保险终止
n PICC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1.履约终止——全损赔付 2.变更终止 船级 ❖船舶管理 3.违约终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 “续保”有效。
❖移船期间
试航期间
PPT文档演模板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17.代理人佣金条款——不负责赔偿 18.未修理损害条款——合理的贬值 19.推定全损条款——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20.运费弃权条款——保险人放弃对运费的权利 21.营运费用保证条款——不超过保险价值的25% 22.停泊和解约的退费条款——30天为一期 23.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24.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25.恶意行为除外责任条款 26.核武器除外责任条款
承保船舶损失,不保污染责任。
8. 3/4碰撞责任条款 中、英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的区别?
承保范围 ❖承保比例 责任限额 免赔额
PICC1986 碰撞+触碰
4/4 保险金额
不扣
ITC1983 两船碰撞
3/4 保险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64号 通过施行 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修订稿)》。
内容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船舶
03
第三章船员
04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 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 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 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零四条 v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 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船舶拥有国藉
国藉证书 法律适用、管辖权 方便旗
五、船舶保险的特点
1.承保整个过程的风险
建造下水、营运、停泊、报废拆船
2.保障的范围广
财产+利益+责任
3.保险标的受被保险人支配掌握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4.承保风险集中,标的价值高 5.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第二节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



PICC于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Hull Insurance Clauses 1/1/1986),适用远洋船舶保险。 另有PICC于1996年11月1日修订的“沿海、内河船 舶保险条款”。 1986年PICC船舶保险条款参考了1983年10月1日修 订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TC-Hulls 1983),共 11条,见P366-371。
一、责任范围
(二)一切险
2.共同海损和救助 ⑴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分摊 救助费用的分摊 共损牺牲直接获赔,共损分摊先理算、再赔付。 ⑵共同海损理算,按《北京理算规则》。 ⑶空载航行时,仍进行共损理算。 3.施救费用 ⑴负责赔偿合理的施救费用 ⑵施救费用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船险共计三个保额: 船舶损失 + 共同海损分摊 + 救助费用 碰撞责任 施救费用
第六章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1.定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 小型船艇除外。” 2.含义 广义上的船舶 航行于海上(海船) 经营海上运输义务(商船)
二、船舶保险的标的
六、保险终止止分为三种情况: 1.履约终止——全损赔付 2.变更终止 船级 船舶管理 3.违约终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 “续保”有效。
七、保费和退费
(一)定期保险
1.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全损不退费; 如分期付,在全损时,未缴保费要立即付清。 2.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费。
一、责任范围
PICC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全损险
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 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恶劣气候、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 2. 搁浅、碰撞、触碰、触礁、沉没、失踪等意外事故 3. 火灾或爆炸 4.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 抛弃货物 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 “殷琪玛利”式风险(Inchmaree Clause): ⑴ 装卸意外事故 ⑵ 船舶潜在缺陷 ⑶ 船员恶意行为 ⑷ 雇员疏忽行为 ⑸ 油污风险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未恪尽职责所致的。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故意行为是法定的除外责任 C242 被保险人—— 船东 船东的代表——管理人 区别:船东疏忽不保;船长疏忽及故意承保
(三)船舶的自然磨损和正常维修保养费用
(四)船舶战争、罢工险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三、免赔额

船舶保险采用“绝对免赔额”,几千至几万美元。 减少理赔费用,降低保险费率。
四、船舶的法律地位与船舶保险
1.船舶的不动产性
船舶的功能是海上移动——动产 船舶的所有权比较固定——不动产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2.船舶是合成体
船壳、舶机、属具应视为一体 按整个合成体计算保险价值 按整个合成体承担保障责任
3.船舶的拟人性
船舶是物不是人 拟人处理——船名、船藉、船龄 对物诉讼→扣船→船舶所有人应诉→对人诉讼
⑴只适用于单独海损,每次事故扣一个免赔额。 ⑵下列情况不扣免赔额:
全损
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施救费用 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的费用
⑶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海损索赔,
只扣一个免赔额。
四、海运条款
是航行限制条款,需要修改承保条件。 不是保证条款,不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对被保险船舶的航行限制有下列三种: 1.不能从事专门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不能与其他大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 3.不能从事以拆船出售为目的的航行
1.有形标的(船舶是一个合成体) 船壳或船体 机器设备 附属器具 燃料给养 2.无形标的(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利益:运费、租金 营运费用 保险费 预期利润 责任: 碰撞责任
三、船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船舶的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 + 保险费 2.船舶的保险金额 定值保险,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一、责任范围
(二)一切险
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⑴ 碰撞责任 + 触碰责任 包括:他船船损(他物损失) 救助费用 他船期损 他船货损 他船或货物的污染费用 不负责:人身伤亡 本船货损 清除费用 其他物体的污染责任 其他物体的延迟费用 ⑵ 双方有责碰撞,赔偿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 如船东享受责任限制,则按“单一责任原则”计算。 ⑶ 碰撞责任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五、保险期限


PICC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1. 定期保险
船舶保险常用,通常为1年期限。 (1)生效日0时起,期满日24时止。 (2)延续条款:至目的港,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费。 (3)延长期间内发生全损,加缴6个月保费。

2.航次保险
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责任起讫规定如下: (1)空船:起锚、解缆——抛锚、系缆 (2)载货船:开始装货——卸货完毕,抵港30天为限。
3.停泊退费:
连续停泊超30天,净保费日比例的50%计算退费。
海上保险中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的区别?
救助费用
行为主体 报酬原则 赔偿责任 承担方式 第三人 “无效无酬” 与标的损失同一保额 参与共同海损分摊
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 不论效果,合理即可 独立保额 不参与共损分摊
二、除外责任
PICC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4种: (一)不适航
保险人举证: ⑴船舶不适航——人员配备不当、装备不妥、配载不当 ⑵损失由不适航造成——因果关系 ⑶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 ⑷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不适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