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8
【摘要】<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同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予以批准,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总页数】3页(P57-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养犬管理——市人大代表视察《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综述 [J], 张劲枫
2.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审查情况的说明——2010年9月26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J], 沈殿忠;;
3.关于《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说明 [J], ;
4.试析《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兼论借鉴国外养犬管理规定 [J], 吴剑平;陈平
5.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不变"选择——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为分析样本[J], 魏旭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具体承办。

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在城市(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下同)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

第六条在城市市区内,个人可以养小型观赏犬,每户只可养一只。

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在城市市区外,一般允许每户养一只犬,从事犬类养殖的除外。

第七条在城市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县(含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批准:(一)城市常住户口或有关签证的复印件;(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三)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四)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第八条在城市市区外,个人养犬的,应向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批准。

第九条单位豢养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必须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公安机关批准。

单位豢养特种犬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获准养犬的个人,每年必须向有关部门交纳管理费。

城市市区内每只犬管理费为每年500元至2000元。

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市区外养犬的管理费,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部门核准。

收取的管理费应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后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注册;(三)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四)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航空港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五)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七)《养犬许可证》及犬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申请补发;(八)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九)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

2024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引言:犬类作为人类的忠实伙伴,对人类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过多的犬只数量、管理缺失等问题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困扰,例如犬只咬人事件频发、犬只数量过多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犬类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在2024年提出一份加强犬类管理的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犬类的福利。

一、加强犬只注册和所有权管理1. 建立统一的犬只注册制度,将所有犬只纳入管理范围。

2. 要求犬只所有权人定期进行更新和注册,以确保犬只所有权的合法性。

3. 加强对犬只托养和交易的管理,禁止私自转让、买卖未注册犬只。

4. 建立犬只所有者养犬意识教育机制,引导犬只所有者遵守管理规定。

二、加大繁殖和销售犬只的管理力度1. 对犬只繁殖进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擅自繁殖犬只。

2. 规范犬只销售市场,要求犬只销售者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健康检疫证明。

3. 加强对宠物店和繁殖场的监管,确保宠物店和繁殖场的环境卫生和犬只健康状况符合标准。

三、加强犬只养育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1. 加强对养犬人士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养犬知识和法律法规。

2. 建立完善的犬只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4.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维护犬类管理的公共秩序。

四、加强执法力量和犬只管理的协作机制1. 加强相关执法部门的力量和能力,建立专门的犬只管理执法队伍。

2. 加强与动工部门、公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犬只管理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3. 促进市民举报犬只管理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巡查和处罚力度。

五、加大犬只护理和福利的宣传和教育力度1. 普及养犬知识、犬只护理和健康养育的宣传教育。

2. 加强对犬只福利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和培训。

3.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犬只护理和福利事业。

六、加强犬只品种管理和健康监测1. 彻底禁止犬只品种的养殖和贩卖。

沈阳养犬行动实施方案

沈阳养犬行动实施方案

沈阳养犬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沈阳市民养犬行为,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生活安宁,特制定沈阳养犬行动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养犬登记管理。

1. 所有沈阳市民养犬需在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提供犬只的种类、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并领取养犬许可证。

2. 养犬许可证需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为一年,逾期未更新的养犬许可证将被注销。

3. 未经登记或者未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养犬行为将被视为非法养犬,相关部门将进行处罚。

二、犬只管控管理。

1. 公共场所禁止携带未栓绳的犬只,犬只需佩戴口罩。

2. 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主人需立即清理并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3. 对于恶性犬只,公安部门将进行登记并实施管控措施,严格禁止其在公共场所出现。

三、养犬宣传教育。

1. 利用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加强养犬宣传教育,普及养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民养犬的文明意识和责任感。

2. 开展养犬知识讲座、宣传活动,引导市民文明养犬,避免养犬过程中产生纠纷和环境污染。

四、养犬监督检查。

1. 市政府将建立养犬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对于养犬行为不端的市民,将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养犬奖惩措施。

1. 对于文明养犬的市民,将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市民文明养犬。

2. 对于违规养犬的市民,将进行相应处罚,倡导文明养犬行为。

六、养犬行动宣传。

1. 利用各类媒体和社交平台,宣传沈阳养犬行动实施方案,提高市民对养犬行为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 加强与社区、物业、宠物店等合作,共同推动养犬行动的实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养犬行动监督评估。

1. 市政府将建立养犬行动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养犬行动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

2. 市民可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对养犬行动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推动养犬行动的落实和改进。

八、养犬行动实施方案的落实。

1. 各相关部门需严格执行沈阳养犬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协作,确保养犬行动的有效实施。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2010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养犬许可证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行为,以及收留流浪犬等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工商、财政、物价、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监督其实施。

第五条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养犬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

第八条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的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具体情况,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的住户每户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沈阳养犬行动实施方案

沈阳养犬行动实施方案

沈阳养犬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沈阳市内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特制定沈阳养犬行动实施方案。

一、养犬登记管理。

1.1 所有在沈阳市范围内养犬的居民必须进行养犬登记,包括犬主的个人信息、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等必要信息。

1.2 养犬登记需缴纳一定费用,登记证明需定期更新,未登记的犬只将被视为流浪犬进行处理。

二、犬只管控。

2.1 禁止在市区内放养犬只,犬只必须在室内或者指定的室外区域活动。

2.2 犬只必须绑定牵引绳,并由成年人负责牵引,禁止让未成年人单独遛犬。

2.3 禁止携带攻击性、疾病传播性较强的犬只在公共场所活动。

三、犬只粪便处理。

3.1 犬主必须随身携带专用的犬只粪便袋,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并将其投放至指定的垃圾箱内。

3.2 公共场所应设置犬只粪便回收箱,并定期清理和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四、犬只健康管理。

4.1 犬只主人需定期带犬只接种疫苗,保持犬只健康。

4.2 发现犬只患有传染病或异常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五、宣传教育。

5.1 通过宣传栏、社区广播、电视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养犬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养犬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5.2 举办养犬知识讲座和义务劳动活动,引导市民文明养犬,促进养犬文明。

六、监督检查。

6.1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6.2 市民可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途径,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七、处罚措施。

7.1 对未进行养犬登记、放养犬只、擅自遛犬、不清理犬只粪便等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7.2 对恶意遗弃犬只、虐待犬只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机制。

8.1 市政府将建立养犬行为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8.2 相关部门将加强合作,形成养犬行为管理的合力,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以上即为沈阳养犬行动实施方案,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养犬,共同营造美好的城市环境。

关于加强对宠物狗管理的提案(最新)

关于加强对宠物狗管理的提案(最新)

现今社会,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物质生活得到了相应保障,养狗不再是为了看门护院而是成为了一种时尚。

楼房内、车库中养狗屡见不鲜,对于宠物狗的管理也成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

近年来,本区养宠物狗数量明显增多,宠物狗伤人事件鲜有听闻,但宠物狗吓人事件时有发生。

且有些城区居民不办证、遛狗不拴绳、遛狗期间随地大小便以及一户养多条小狗问题存在许久。

一、养宠物狗存在的问题1.传播疫情和伤人问题。

如果主人在遛狗期间不拴绳子,宠物狗就象流浪狗一样,在小区里、街道上乱跑乱窜,虽然主人时有呵斥、呼喊但小区居民和路上行人的人身安全没办法得到及时保障,且宠物狗的随意跑动对驾驶车辆的人也是一种负担,对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而且小狗四处奔跑闻嗅捡食,看到可以吃的都会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全往嘴里送,极易感染和传播疾病;而且不办证不定期打疫苗,如果患有狂犬病,极易攻击人,不论对主人还是行人,都具有危害。

2.扰民问题。

有时半夜传来“汪汪”的犬吠声,由于犬吠声的声音很大,往往使人无法安然入睡,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

冬天居民紧闭门窗,听到声音会相对减弱,但在夏天开窗时,声音会更明显,且夏天天气较热,人心会相对烦躁,听见狗叫声更会加剧,因此扰民问题不可忽视。

3.影响城区环境问题。

2018年,沈阳全面启动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健康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三城联创”工作。

每一位市民都应该用具体的行动,真正为“三城联创”助力,融汇成沈阳人建设幸福生活的强大力量。

对于饲养宠物狗的主人来说,保证自己的宠物狗在公共场合不随地大小便,或者能够在宠物狗大小便之后对其进行处理,就是对创建卫生城市的极大支持。

创城不易,守城更难。

创城没有终点,我们应该永远在路上。

4.权责问题。

犬类的强制免疫疫苗注射机制、大型犬伤人事件的后续处理等应有哪些部门具体来管理等问题不明确。

二、加强管理宠物狗的建议1.严格执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加强宣传、和引导宠物狗主规范管理宠物狗,狗主应主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得随意乱放,外出时必须拴绳子,行至人流密集处烈性犬最好配戴嘴套等器具。

沈阳养犬规定

沈阳养犬规定

沈阳3环内禁养48种犬拉拉金毛萨摩松狮哈士奇除外5月1日起,《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要交多少养犬管理费?自家宠物是否在禁养之列?禁养犬如何处置?怎么为宠物办理“身份证”?遛犬时该注意什么?……4月20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对此一一进行了解答。

48种禁养犬,你家有哪种此次公布的禁养犬名单包括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烈性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巴西非勒犬。

大型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金毛不是“黑户”金毛、拉布拉多、萨摩、哈士奇、松狮……这些狗虽然体格庞大,却不在禁养名单中,为啥呢?沈阳市总商会宠物行业商会秘书长徐河表示:“通过多年实际情况来看,金毛这样的犬种性格温顺、叫声小,没有咬人和攻击人的记录。

”至于为什么像大白熊这样性格也比较温顺的狗却进入禁养行列,徐河进一步说明:“大白熊尽管性格温顺,但是需要的活动空间比较大,不适合在市内喂养,而且它们体格过于庞大,容易给老人、孕妇、儿童造成恐慌。

”养犬管理费:首年500元,以后每年400元养犬管理费首年每只犬收取500元。

如果按规定连续缴费,第2年起每只犬收取400元;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1年收费标准执行。

养犬管理费中已包含发放犬证、犬牌以及为犬只注射疫苗等费用,之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先办《宠物健康免疫证》在申请办理犬证前,养犬人要准备好以下4份材料:《沈阳市宠物健康免疫证》;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独户居住证明”;城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身份证、有关签证的复印件;犬的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发[1996]29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9.25
【实施日期】1996.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原因:与《辽宁省犬类管理规定》相抵触)
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
(沈政发[1996]29号 1996年9月25日)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颁发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
单位、个人一律不准养犬。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犬类是指观赏犬和非观赏犬。

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一般不超过五公斤、身高不超过35厘米的小型犬种;非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五公斤、身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种。

第五条养犬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控制犬害办公室(以下简称控犬办)设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

畜牧、卫生、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我市绕城公路以内及其它县(市)、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为非观赏犬禁养区。

但绕城公路以内远离城镇的农村地域,经市控犬办批准可以确定为非观赏犬准养区除外。

准养区的个人,经审查批准后,允许养犬一只。

第七条部队、科研、院所、医疗等特需部门需要养犬的,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区控犬办审核后报市控犬办批准。

第八条非观赏犬禁养区内由个人申请养观赏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城乡常住户口及能够证明其本人长期居住在本市并且有独户居住条件的有关证件。

(二)养犬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三)能够保证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

第九条非观赏犬准养区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独户、独院及拴养、圈养条件。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申报开办犬养殖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应设置在非观赏犬准养区且距居民聚居区一公里以外。

(二)犬舍应按规定具备卫生防疫等项条件,并设有坚固的防护隔防设施。

(三)应配置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养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养殖和防疫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居民申请豢养观赏犬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后10日内,征求居民委员会意见,作出准养或不准养的决定,同意准养的发给养犬人犬免疫注射通知书。

(三)申请人接到免疫通知书后,携犬并持免疫通知书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免疫注射门诊给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四)申请人持犬类免疫证、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出具的购犬证明或者接受赠犬证明、犬的彩色照片(一寸头像二张四寸全身照一张)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并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非观赏犬禁养区外养犬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10日内,作出准养或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