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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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0]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0]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德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设立“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德州市技术创新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德州市技术创新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管理和创新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分别授予为我市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技术创新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我市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技术创新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而取得的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市企业管理奖、技术创新奖分别设企业奖和创新成果奖2个奖项,企业奖项各设5个名额,创新成果奖项各设10个名额。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字〔2018〕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字〔2018〕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字〔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政府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制度》《德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务公开制度》《德州市政府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德州市政府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制度》《德州市政府文件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等5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8日德州市政府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公开相关信息的会议类型。

市政府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依法公开的会议;市政府以会议形式对外公开发布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应当公开相关会议信息。

第三条会议信息公开的方式。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采取联系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采取直播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务公开制度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德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办字〔2015〕46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办字〔2015〕46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德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办字〔201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9日德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质量工作总体水平,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7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工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参照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我市具体考核评分办法,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 分。

考核结果分4 个等级,分别为:A级(90 分及以上)、B级(80-89 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字〔2021〕3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字〔2021〕3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商第三章业务协同第四章信息推送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德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

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各行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审批与监管工作应加强衔接,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做好会商、勘验、评审等相关工作,为依法许可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二章会商第五条建立工作会商制度。

监管部门参与涉及相关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的会商,加强和行政审批部门的协作交流,助力行政审批事项得以高效合法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德政办字〔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字〔202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8日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市政府规章有效实施,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其他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继续施行、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公众参与、系统全面、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规章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规章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牵头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为评估实施机关;主要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协调确定。

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新型智库(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实施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德政办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德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德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全市综合实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7号)要求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任务目标和部门职能分工,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全市绩效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发展推进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服务业发展局承担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绩效考核在市服务业发展推进委员会成员单位试行。

经实施取得经验后,扩大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三、考核内容(一)发展指标。

主要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各主要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各主要行业从业人员增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服务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各主要行业有关指标在全省的位次等。

(二)工作任务。

重点考核部门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落实和执行国发〔2007〕7号、鲁发〔2006〕14号、鲁政发〔2007〕66号、鲁政办发〔2006〕87号文件及市委、市政府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文件等有关情况。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主体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备案审查第七章制定后评估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德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德州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德州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大市场、大商贸、大物流”工作要求,围绕建设服务业区域中心这一目标,立足新起点、干出新水平,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确保完成全年服务业发展目标,加快现代商贸名城建设,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内容(一)规模与发展。

包括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二)质量与效益。

包括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税收总额,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三)结构与协调。

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四)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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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
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8]20号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1
【实施日期】2008.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德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全市综合实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7号)要求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任务目标和部门职能分工,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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