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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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老年工作意见

进一步加强老年工作意见

进一步加强老年工作意见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老年人口逐渐增多,老年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目前我国的老年工作仍面临许多挑战,如社会保障不完善、老龄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等。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口的需求,进一步加强老年工作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如何加强老年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老年工作的基础保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加强老年工作的重要举措。

在国家层面,应加大老龄保险和医疗保障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养老金水平和覆盖面,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在地方层面,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 建立健全老龄化服务体系老龄化服务体系是老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健全老龄化服务体系。

首先,要加大老年人健康服务的投入和力度,建设更多的老年人体检中心和健康管理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其次,要鼓励社区机构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生活的支持。

此外,还要加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志愿者服务,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使他们成为社会的有益成员。

3. 提高老年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老年工作涉及多个领域,要提高老年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是关键。

首先,要加强老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其次,要加强老年工作的研究和实践,推动老年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要加强老年工作的评估和监督,确保老年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加强老年权益保护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是加强老年工作的核心。

要加强老年权益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维护机制。

在社会层面,要加强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家庭层面,要倡导尊重和关爱老年人,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结论老年工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老年工作对于满足老年人口的需求,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老年工作,我们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老龄化服务体系、提高老年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以及加强老年权益保护。

申论改进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申论改进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申论改进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规模不断增加,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在老年人服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来加以改进和完善。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体系,加强老年人服务机构的建设。

老年人服务体系应该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多种形式,满足老年人不同的需求。

应该加大对老年人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投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得到周到的照顾和关怀。

要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患病的机率也在增加。

应该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促进老年人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

要完善老年人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要关注孤寡老人和失能老人的生活需求。

孤寡老人和失能老人通常没有家人或无力照料自身生活,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应该加强对孤寡老人和失能老人的关爱和扶助,建立健全相关服务机制,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还需要加强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工作。

老年人在退休后生活节奏放缓,社会活动减少,精神和心理健康问题也随之而来。

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的提供,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要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和法律服务。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各种侵害和欺凌。

应该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在晚年能够安享天伦之乐。

改进老年人服务工作是社会责任和义务,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不断完善老年人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让老年人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和美好。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改进和完善贡献力量。

【2000字】。

第二篇示例:近年来,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老年人口数量逐渐增加,老年人服务工作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新疆高院兵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特提出本意见:一、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明确要求。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

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占总人口的17.8%。

随着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老年人利益诉求呈多元化趋势,依法维权意识愈发强烈。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同时,针对老年人的财产、赡养、婚姻、诈骗和非法集资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仍需加强。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积极行动,是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11.18•【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年11月18日)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促进老年人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统筹发展,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委领导、各方参与。

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提供基本公益性产品和服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

注重发挥家庭养老、个人自我养老的作用,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老龄化风险梯次应对、老龄事业人人参与的新局面。

——坚持系统谋划、综合施策。

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目标一致、功能协调、衔接配套,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在我国社会结构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本方案旨在全面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落实,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目标定位1.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认知度,增强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享有平等的社会权益。

3.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三、具体措施1.宣传教育(1)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社区宣传等多种渠道,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

(2)组织专题讲座、培训班,邀请法律专家、社会工作者等进行授课,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

(3)制作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视频等,免费发放给社区居民,扩大宣传范围。

2.政策落实(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2)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形成合力。

3.社会服务(1)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网络,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生活照料等多样化服务。

(2)开展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年轻人关爱老年人,营造尊老爱幼的社会氛围。

(3)加强对老年人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4.法律援助(1)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服务。

(2)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让老年人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确保援助效果。

四、组织保障1.成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

2.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五、实施步骤1.启动阶段:成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老协工作总结报告点评意见

老协工作总结报告点评意见

老协工作总结报告点评意见
近年来,老协工作在各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以下是对老协工作总结报告的点评意见:
首先,老协工作在服务老年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服务不到位
的问题。

在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心理关怀、健康咨询等方面,老协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提高服务水平。

其次,老协工作在社区活动组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活动内容和形式相
对单一,缺乏创新。

老协工作需要更加关注老年人的兴趣爱好,丰富社区活动内容,增加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

再次,老协工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老
年人权益受损的情况。

老协工作需要更加积极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最后,老协工作在志愿者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志愿者
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老协工作需要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综上所述,老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希望
老协工作能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促进老年人健康幸福地生活。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长政办发[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30日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重新修订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实施办法》是在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社会人口结构矛盾凸现,各方面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的严峻形势下,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的。

这充分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对老龄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的大局出发,立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开展维护核心,见诸行动主题教育行动,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将贯彻《实施办法》的成果转化为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发展的强大动力,进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全面落实《实施办法》,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贯彻《实施办法》,学习是前提,宣传是基础。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特别是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协同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制定宣传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手段,精心策划,集中报道,营造声势;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举办法制展览、召开座谈会、开展街头宣传和知识竞赛活动等形式,努力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物业管理制度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

物业管理制度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

物业管理制度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随着社会的老龄化进程加速,老年人在居住环境中的需求和权益保障日益受到关注。

物业管理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安全和舒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制度如何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一、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安全是老年人生活的首要需求。

物业管理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完善的门禁系统设置严格的门禁制度,限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对于老年人居住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采用面部识别或指纹识别等更便捷的门禁方式,方便老年人进出,同时保障小区的安全。

2、监控设施的覆盖在小区公共区域,如楼道、电梯、花园等,安装高清监控摄像头,确保无监控死角。

监控系统应保持 24 小时运行,并定期维护和检查,以保障其正常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组织老年人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4、照明设施的保障保证小区内道路、楼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充足,特别是在夜间。

及时更换损坏的路灯和楼道灯,为老年人的出行提供安全保障。

二、维护良好的居住设施老年人对于居住设施的舒适性和便利性要求较高,物业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设施的维护工作。

1、房屋维修及时处理老年人房屋内的漏水、漏电、管道堵塞等问题,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于老旧小区,可以协助政府进行房屋改造和修缮,提高房屋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2、电梯维护如果小区有电梯,要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定期维护。

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优先使用电梯的服务,或者在电梯内设置紧急呼叫按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3、无障碍设施建设在小区内建设无障碍通道、扶手等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对于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如坐轮椅的老人,要提供个性化的无障碍设施服务。

三、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物业管理可以通过提供各种便捷的生活服务,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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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落实各项老年法规政策,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水平,促进全县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落实措施
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1.监督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

强化社会保障与服务
2.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3.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4.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5.落实高龄津贴制度。

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于40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

6.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

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社区人口规模在1—万人、—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

逐步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县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7.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鼓励各镇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
取PPP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9.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

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

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

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落实社会优待
10.负有优待义务的公交公司、金融机构、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并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老年人专用窗口、老年人候车区、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座椅等。

11.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

12.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各类筹资义务。

13.县内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上述场所,凡收取门票的,60—64周岁老年人门票费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凡是收费的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14.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

15.老年人优先享受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

打造宜居环境
16.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推动老旧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公共环境指引标识。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7.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具。

汽车站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

三、工作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要将贯彻落实新《条例》与落实《老年法》、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老年法规政策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水平,推动全县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密切协调配合。

新《条例》的内容涉及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重要的民生事项,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共同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强大合力。

同时,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科室,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强化督导检查。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条例》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确保新《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同时,县政府督查室要会
同县政府老龄办及有关部门对新《条例》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于落实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在全县通报。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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