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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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5篇)

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5篇)

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安全管理程序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真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范围:本程序的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专项安全管理。

第二节车辆营运规定第一条车辆管理一、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三、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四、车辆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营运。

五、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尾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车辆驾驶室两边车门必须喷印公司统一的门徽。

七、从事普通的车辆应该是一级、二级车、超过三级的车辆不能营运。

八、公司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所有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保险。

九、车辆经营者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加强和规范车辆保险管理工作,使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从而降低经营者风险,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投保和索赔工作准确及时的办理,现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如下:一、投(续)保车辆险种及范围。

1、公司所属的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强制保险,选择合法的保险公司,由公司统一办理投保。

2、投保险种:车辆必须办理车辆损失险、货物责任险、司机意外险、无过错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其余险种投保人可自愿选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____至____万,货物险的险额不得低于____万元。

3、新车入户的投保费必须一次性交清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入户。

二、险案处理程序1、报案:险案发生后,车主必须及时向公司、交警、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做到迅速、准确地报告出险车辆牌照号、车型、驾驶员姓名、运行线路装载情况、出险地点、责任大小、损失情况等,安全部门接到报案后,作好登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派员赶赴现场,勘察处理。

集装箱运输规则

集装箱运输规则

集装箱运输规则
集装箱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货物运输方式,它凭借标准化的集装箱、高效的装卸技术以及便捷的多式联运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货物运输。

以下是一些集装箱运输的基本规则:
1. 货物装箱:货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包装、上箱和固定,以确保安全运输。

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将不被接受运输。

2. 集装箱尺寸:集装箱具有标准尺寸,包括20英尺(20')、40英尺(40')等常见规格。

货物必须根据实际尺寸进行装箱,以确保符合运输要求。

3. 集装箱重量:集装箱重量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的相关规定,包括货物自重和集装箱自重。

超重或超限的集装箱将不被接受运输。

4. 托运单据:货主必须提供有效的托运单据,包括装箱单、提单等,以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5. 起运港和目的港:货物必须从指定起运港装箱,并在指定目的港提货。

货物的运输路线和港口选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6. 运输方式:集装箱可以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包括海运、陆运、铁路运输、空运等。

货主需要根据货物特点和运输需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7. 费用和保险:货主需要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并根据需要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

8. 运输时间:集装箱运输的时间取决于货物的起运港和目的港之间的距离和运输方式。

货主需要提前合理安排货物的运输时间,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总之,集装箱运输规则包括货物装箱、集装箱尺寸和重量、托运单据、起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费用和保险以及运输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遵守对于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至关重要。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指在运输过程中,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高效运输和管理,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条款:
1.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包装要求:要求货物在运输之前必须进行适当的包装,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和丢失。

2. 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双方需签署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交付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

3. 运输方式与工具的选择:在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中,可以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工具,如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或者公路运输等,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时间的要求进行选择。

4.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对于集装箱和大件货物,需要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严格控制货物的装卸、运输途中的监控和安全保障等,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5. 运输文档和记录的管理:在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中,需要有相关的运输文档和记录,如装货清单、运输保险文件等,以便于追踪货物的运输情况和解决可能的纠纷。

6. 货物运输的跟踪和通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要及时跟踪货物的位置和状态,并及时通知相关的利益方,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7. 货物运输的索赔和赔偿: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损坏、丢失或延误等情况,需要按照相关的索赔和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运输企业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输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运输车辆及设备管理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装卸设备,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运输公司集装箱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集装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公司集装箱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高效、经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集装箱的使用、维护、检修及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集装箱操作流程,提高集装箱使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保障公司利益。

第二章集装箱使用管理第四条集装箱的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五条集装箱的使用范围包括: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

第六条集装箱使用前,应由使用部门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运输要求,无损坏、变形等情况。

第七条集装箱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集装箱内部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2. 集装箱装载货物时,应按照货物性质、体积、重量等因素合理搭配,避免超载。

3. 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移位、损坏。

4. 集装箱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消毒,并做好保养工作。

第三章集装箱维护与检修第八条集装箱的维护与检修工作由公司负责,确保集装箱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九条集装箱维护与检修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定期对集装箱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外观整洁。

2. 定期检查集装箱的结构件、封条、锁具等部件,确保其功能完好。

3. 发现集装箱损坏、变形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4. 对老旧集装箱进行技术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使用或报废。

第四章集装箱报废管理第十条集装箱报废应遵循以下规定:1. 集装箱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出现严重损坏、变形等情况,应予以报废。

2. 报废的集装箱应经过技术评估,确保其不再具有使用价值。

3. 报废的集装箱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集装箱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集装箱损坏、丢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装载规范:规定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装载方式、数量、位置等,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2.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运输安全措施:规定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如封条、安全锁等,确保货物不被盗窃或破坏。

3. 运输合同和责任约定:明确运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货物交接、保险责任、损失赔偿等事项。

4. 运输资质和许可证要求:规定运输公司需要具备的资质和许可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运输过程监管和追踪:建立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的监管和追踪机制,确保货物的实时状态和位置可知。

6. 运输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7. 运输费用和结算机制:规定运输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结算方式,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体系,涵盖了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确保货物的安全、高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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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加强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安全运输,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设计,旨在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二、运输管理制度1.货物装载和封闭1.1 运输前,必须进行货物的详细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并做记录。

1.2 运输过程中,必须将货物进行适当的装载,确保稳定性和安全性。

1.3 完成货物装载后,密封集装箱并确保封条的完整性。

2.车辆和设备管理2.1 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满足运输要求。

2.2 设备必须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验证,确保其正常运行。

2.3 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运输规范,并进行登记和备案。

3.人员管理3.1 运输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掌握运输相关知识和技能。

3.2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人员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从业人员保持高质量服务。

3.3 运输企业必须制定人员轮岗制度,确保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4.运输安全控制4.1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2 运输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并进行演练和培训。

4.3 运输企业必须进行货物跟踪和监控,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5.信息管理5.1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运输过程的全程信息跟踪。

5.2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货物信息统计和分析机制,提高运输效率和准确性。

5.3 运输企业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确保运输数据的准确和及时。

6.法律法规遵守6.1 运输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运营。

6.2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合规管理机制,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合规操作。

6.3 运输企业必须参与行业交流和学习,及时了解运输法律法规的变化。

三、运输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1.1 运输管理制度必须有监督和评估部门,对运输企业的运营进行监管。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号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年·北京目录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要求 (3)第三章运输管理 (3)第四章运输组织 (4)第五章铁路箱质量管理 (5)第六章安全管理 (6)第七章信息和统计 (6)第八章附则 (7)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保证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与国家铁路接轨的其他铁路,其集装箱运输的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由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铁路局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4条集装箱运输实行全路统一管理。

铁路局、铁路集装箱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共同完成集装箱运输工作。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和修理的场地。

2.具备集装箱计量称重及安全检测条件。

3.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吊具,装卸机械的起重能力要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

4.具备计算机管理和与全路联网的条件,满足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传输的需要。

5.办理专用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如:机械、站台、充电、充液、充装设备等)。

6.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和装卸车组织。

公司在主要集装箱办理站的箱管人员应掌握集装箱作业动态和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车站解决。

第7条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与停办,由车站根据货源、办理条件等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铁路局和公司协商一致后报铁道部审核公布。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对站存的铁路箱进行清查,按集装箱调度命令及时回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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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号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年·北京目录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要求 (3)第三章运输管理 (3)第四章运输组织 (4)第五章铁路箱质量管理 (5)第六章安全管理 (6)第七章信息和统计 (6)第八章附则 (7)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保证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与国家铁路接轨的其他铁路,其集装箱运输的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由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铁路局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4条集装箱运输实行全路统一管理。

铁路局、铁路集装箱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共同完成集装箱运输工作。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和修理的场地。

2.具备集装箱计量称重及安全检测条件。

3.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吊具,装卸机械的起重能力要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

4.具备计算机管理和与全路联网的条件,满足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传输的需要。

5.办理专用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如:机械、站台、充电、充液、充装设备等)。

6.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和装卸车组织。

公司在主要集装箱办理站的箱管人员应掌握集装箱作业动态和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车站解决。

第7条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与停办,由车站根据货源、办理条件等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铁路局和公司协商一致后报铁道部审核公布。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对站存的铁路箱进行清查,按集装箱调度命令及时回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8条集装箱办理站因站场施工等需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时,需提前一个月逐级上报,由铁道部公布。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对到发、堆放、进出站及待修、待报废的集装箱必须按箱号跟踪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完整、传输及时。

第10条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照车站集装箱货场条件对铁路箱进行管理。

第11条进出站的铁路箱应使用“铁路箱出站单”(《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附件1)管理。

发到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到发登记簿”(附件1)进行管理。

单证保管期限为1年。

第12条车站应根据货源情况建立开箱检查制度,防止匿报货物品名。

第13条车站应每日整理“铁路箱出站单”,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存箱数量,填制“铁路箱站外存留日况表”(附件2),及时催还未按时送回车站的铁路箱。

车站应按月清查站内外的铁路箱。

发现账实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第14条在车站存放的铁路箱禁止挪作他用。

如有挪用,对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规定费率2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15条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分区码放,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

第16条集装箱装卸和搬运时应稳起轻放,防止冲撞。

10吨以上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

第17条装卸部门码放集装箱时,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箱门朝向一致;多层码放时,要角件对齐,不得超过限制堆码层数。

第18条集装箱装车时,应填制“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附件3),记明箱号和对应的施封号。

在货运票据封套右上角加盖箱型戳记并填记箱号(1吨箱除外),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箱数和全车集装箱总重。

第19条空集装箱运输时,须关紧箱门并用10号镀锌铁线拧固。

第20条集装箱装车前,须清扫干净车地板。

使用集装箱专用车和两用车时,装车前须确认锁头齐全、状态良好;装车后要确认锁头完全入位,门挡立起。

第21条使用铁路货车装运集装箱时,应合理装载,防止超载、偏载、偏重。

1吨集装箱可与普零货物混装一车。

10吨以上集装箱不得与其他货物装入同一辆货车内。

10吨集装箱可与20英尺集装箱混装,但装载须符合有关规定。

1吨集装箱仅限使用棚车装运,近车门处最外层集装箱应箱门朝里码放,防止运行中倒塌,保证到站从两侧门卸车。

10吨集装箱使用敞车装运时,集装箱箱门朝向相邻集装箱,箱间距不大于150毫米。

使用集装箱专用车或两用车时,相邻集装箱箱门不得朝向同一侧。

端部有门的20英尺集装箱使用平车装运时,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

使用普通平车装运集装箱时,应按规定装载加固。

使用敞车装运重集装箱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偏载。

第22条集装箱装车和卸车时,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施封情况。

专用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还要检查外部配件。

第23条到站卸车发现集装箱施封锁丢失、封印内容不符、施封失效时,应在当时清点箱内货物并编制货运记录;发现集装箱破损可能危及货物安全时,应会同收货人或驻站公安检查箱内货物并编制货运记录。

铁路箱破损时应编制“集装箱破损记录”。

第四章运输组织第24条集装箱运输应按“合理集结、多装直达、均衡运输、减少回空"的原则组织,以开行班列为发展方向。

铁路局和公司要不断优化运输组织方案,提高班列开行质量,加快集装箱周转。

第25条集装箱运输实行全路集中统一调度,指挥,集装箱调度纳入全路运输生产调度系统。

各级集装箱调度根据铁道部下达的月度集装箱装车计划审批和下达月度装箱计划,按计划组织装箱,调整集装箱保有量和箱流去向,组织实施集装箱班列运输方案,掌握集装箱扣修和修竣情况,全面、准确掌握集装箱运输和专用平车动态,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第2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优先审批计划、优先配车、优先挂运、优先排空箱的政策,统计报表单独统计。

第27条车站应预先受理运单,集结后按方向有计划地组织装箱。

第28条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由车站向集装箱调度提报。

其主要内容有发送箱数、发送吨数、去向、排空和接空箱型、箱数等。

第29条集装箱应组织一站直达车装运。

铁路局应制定管内中转集结办法,避免积压,尽快运抵到站。

第30条发站对承运超过7日未能装出的集装箱应及时报告集装箱调度处理。

第3l条铁道部下达铁路局铁路箱保有量。

日常运输出现不平衡或积压时,应进行调整。

调整以装运重箱为主,回送空箱和停限装为辅。

铁路箱保有量=铁路箱日均发送箱数×平均停时第32条铁路箱空箱凭集装箱调度命令调整。

经铁路运输时,凭“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记明箱号、命令号免费回送;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时,交出站凭调度命令填制“铁路箱出站单”,接收站在“铁路箱出站单”乙联上加盖站名日期戳后交送箱人返回交出站。

交出站按发出空箱、接收站按到达空箱统计。

待修、待报废的铁路箱只准回送到修理或报废地点。

第33条根据运输需要,可备用适当数量状态良好的铁路空集装箱。

铁路箱备用必须备满24小时,不足24小时解除备用时,自备用时起,仍按运用箱计算在站停留时间。

铁路箱的备用和解除须铁道部集装箱调度下达调度命令。

第34条新造铁路箱应凭集装箱调度命令投入运用;对报废的铁路箱,涂掉标记、摘除铭牌后,凭集装箱调度命令剔除。

第35条铁路箱从国境站出境时,发站凭集装箱调度命令装车,国境站凭集装箱调度命令放箱出境。

第五章铁路箱质量管理第36条铁路箱质量管理由公司负责。

铁路箱应进行定期检验或实施连续检验计划。

破损的铁路箱要及时修理或报废。

铁路箱检验和修理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铁路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37条 1吨铁路箱定检时间第一次为4年,第二次为3年,使用期限9年。

10吨铁路箱定检时间第一次为5年,第二次为4年,使用期限12年。

20英尺及以上通用标准铁路箱定检时间第一次为5年,第二次以后为2.5年。

特种货物铁路箱、专用铁路箱和非标通用铁路箱的定检时间和使用年限另行规定。

实施连续检验计划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38条铁路箱修理实行状态修,达到扣修条件的铁路箱应及时修理。

公司应在铁路箱发到量较大的车站设立铁路箱站修点。

第39条铁路箱需修理时,由车站填写“铁路箱修理通知书”(附件4)。

需要回送其他车站修理时,凭集装箱调度命令,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内填记“修理箱”字样,到站填制“铁路箱修理通知书”送修。

第40条铁路箱发生破损、丢失和因损坏报废时,车站应填写“集装箱破损记录”作为责任划分和赔偿依据,由责任单位承担费用。

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1.卸车发现破损时,由装卸人员通知卸车货运员。

除能判明属于行车事故和偷盗造成的破损外,责任列装车站装卸单位。

2.装卸车作业中发生的破损,责任列装卸单位。

3.站内外存放的铁路箱发生破损,除能判明责任者外,责任列存放地单位。

4.进站的铁路箱发现破损,责任列送箱人。

第41条铁路箱丢失或因损坏报废时按市场重置价格赔偿。

铁路箱破损按实际发生费用(包括修理费、修理回送费、延期使用费及吊装搬运费等)赔偿。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42条铁路局和公司均应建立、健全集装箱运输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完善作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实施责任追究,确保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43条铁路局和公司分别负责其下属单位的运输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因匿报品名、装载加固不良和违章办理等原因发生事故时,办理站属公司的,由公司负责;不属公司的,由主管铁路局负责。

第44条集装箱运输发生货运事故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45条集装箱运输发生行车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信息和统计第46条集装箱运输应建立全路统一的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统一的票据、表报和电子单证,实现集装箱运输动态管理和实时信息查询,逐步实现与港口、口岸、大客户等的电子数据交换。

第47条铁路局和公司应设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平稳运行、数据准确,实现对集装箱的实时动态管理。

第48条铁路局和公司应共同制定信息管理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集装箱信息采集和上报完整、准确、及时。

第49条集装箱办理站应使用全路统一标准的集装箱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录入集装箱承运、装卸车、出入站等信息。

每日18时作出“集装箱运用报告”(附件6),逐级上报集装箱调度。

集装箱运用报告按“集装箱运用报告填制说明”(附件7)的要求填制。

第50条集装箱运输的主要指标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数量指标有:1.集装箱发送箱(TEU);2.集装箱发送吨;3.集装箱运输收入;4.国际集装箱发送箱(TEU)。

质量指标有:1.集装箱在站平均停留时间(日);2.集装箱保有量(TEU);‘3.集装箱周转时间(日)。

第八章附则第51条铁路局、公司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应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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