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2018发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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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同签订管理制度(精选)

2024年合同签订管理制度(精选)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精选)第一条合同的制定1.1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签订流程,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明确合同签订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2.1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和附件。

第三条合同签订的原则3.1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

3.2合同签订应当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害。

第四条合同签订的权限4.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签订合同。

4.2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4.3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五条合同签订的程序5.1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2合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合同起草人根据谈判结果起草合同。

5.3合同起草完成后,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5.4法律审核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合同。

5.5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将合同归档保存。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6.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合同的纠纷处理7.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7.2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合同的保密8.1合同各方应当保守合同内容、合同签订过程等相关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8.2合同各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附件9.1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合同附件应当与合同一并签订、备案和归档。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10.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8日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县级政府(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六)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七)招商引资合同;(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基于特定目的签订的合同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2018年最新版合同通用条款(精品)

2018年最新版合同通用条款(精品)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具
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
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招标工程应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
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
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
文件。

4。

(完整版)合同审签管理规范(2018)

(完整版)合同审签管理规范(201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合同审签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合同集中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18年版)》以及公司采购、财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要规范合同分类、合同起草、合同审批、合同签署的管理规范及具体要求,合同履行按照合同履行监控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章合同分类第三条【合同财务类型】根据财务收支属性,合同分为:收入类合同、支出类合同、零金额合同(无收无支类合同)。

同一交易既有支出又有收入的,原则上按支出类合同、收入类合同分别签署。

(一)收入类合同是指公司作为收款方的合同。

主要包括:客户收入类合同、其它收入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补偿协议、废旧物资处理协议、房屋出租协议等)。

其它收入类合同的审批权限比照支出类合同执行。

(二)支出类合同是指公司作为付款方的合同。

支出类合同根据支出项目不同,分为:投资支出类合同、费用支出类合同、投资+费用支出类合同。

投资或费用的项目归属,按省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零金额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均没有收付款义务的合同。

零金额合同不得作为报账依据。

第四条【合同性质】合同按性质分为:单项合同和框架合同。

(一)单项合同可直接用于结算,按照合同金额是否确定,又分为固定金额合同和预估金额合同。

现阶段,预估金额合同主要适用于工程类合同和具有结算性质的合同,结算性质的合同主要包括集团内结算(包括网内结算、湖南支付基地、咪咕公司等结算)、SP/CP结算、酬金结算、水电费(包括用电引入)结算、铁塔结算、铁通结算、网间结算(联通、电信、广电)、银行手续费结算、酒店结算类等具有结算性质的合同项目。

(二)框架合同是针对一定期限内多次重复性采购而签订的合同。

框架合同不能直接用于报账,需要关联订单或结算合同才能报账。

框架合同应当明确合同金额上限。

框架合同具体管理要求详见本实施细则第七章。

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合同管理制度全文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合同执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约定内容1、合同定义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合同管理范围公司所有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适用本制度。

3、合同管理原则合同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合同管理责任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合同管理责任,具体分工,分解责任,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职责1、总经理(1)指导公司合同管理工作;(2)审核并签署重要合同;(3)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各部门负责人(1)负责组织本部门合同的管理工作;(2)负责审核、签订本部门合同,并保证合同的履行;(3)对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3、合同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负责合同信息的归档管理、审批和维护;(3)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合同的签订1、签订程序(1)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审核,并由公司领导审核并签署;(2)对于重要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2、签订内容(1)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反映双方意愿,合同条款必须合法、合规;(2)应明确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标准;(3)签订合同应当注明签订日期、地点等相关信息。

3、签订存档(1)签订完的合同必须及时存档备案,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2)合同原始文件必须妥善保存并加盖公司公章。

五、合同的履行1、履行义务(1)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合同的履行,确保合同的效力;(2)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2、履行监督(1)合同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如发现有违约情况,要及时加强沟通,采取措施解决。

3、合同变更(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公司领导审核;(2)所有合同变更必须书面确认并存档备案。

2018最新管理制度合同协议范本模板-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2018最新管理制度合同协议范本模板-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提倡职工储蓄及谋求职工福利,并安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规则第13章及第14章规定,特订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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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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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本办法的职工,每月应提存职工储存金,其储存金额按该职工每月固定薪津(不包括特勤津贴、外勤津贴及其他临时津贴)总额2%提存,并以10元为单位,其尾数舍去不计。

对前项个别职工储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额的储存金,作为该职工的退休福利储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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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以第三条所提存的储存金额总额作为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并以本公司为委托人委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为受托人,依本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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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停职期间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的资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

对该职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复利计算滚入本金。

但停职期间经本公司认为必要者得继续提存,其停职期间的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月份的固定薪津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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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职工自加入本办法之日起至依下列规定奉准退休之日止继续提存储存金者,悉依本办法本条及第八条规定,计算给付退休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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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职满26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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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职满16年以上现龄已达下列规定年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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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员、助理员、雇员及工友、司机年满46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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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目对下工程合同管理细则

13---项目对下工程合同管理细则

项目对下工程合同管理细则根据**建设集团“**(司)字文{2018}第019号”及“**(司)字文{2018}第0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各项目对下工程合同的规范性,经工程中心商议,现做出如下统一,请工程中心各部门组织理解学习,严格执行。

一、工程款支付各项目部工程类款项,劳务、专业分包、设备材料、检测、租赁、设计、咨询等分项工程,(点工及台班计量类除外)超出3万元,均须签订经济合同,无合同的工程款项,均不予以付款。

因施工方案调整或设计变更造成在原合同基础上工程量调增在20%以内或增加费用在5万元以内的,无需签订补充协议及上报工作联系单,直接由项目部办理付款手续,每月底须将相关资料上报集团工程部审批转招采部备案。

二、对下合同管理分类根据合同管理区别,分招标类、不招标类、备案类(备案类分南昌本地项目合同备案及南昌以外地区合同备案)。

三、合同计划1. 各项目部合同计划,每月22日前报至招采部,由招采部统一汇总,且同步公示至工程中心微信群等,各部门按合同计划安排相关工作;2. 增加的分项工程需补报合同计划,若无合同计划的分项工程,各部门将不予以接受任何事项的签办;3. 杜绝先进场,后补办合同相关手续的事项发生,如有,须事前报相关部门认可。

四、合同编制所有的对下合同由项目部结合公司合同版本自主编制。

五、合同审批1. 信息化平台会签部门权责项目部:对合同的整体性负责,明确承包范围、质量、安全、工期、付款、计量等标准要求、工程量及对业主结算单价。

工程部:审核承包范围、质量、安全、工期及施工工艺方案等合理性,机械租赁台班类确定价格合理性。

招采部:经办项目合同整体合理性的综合把控,侧重经济价款。

2. 招标类及不招标类合同由项目部在信息平台上发起,执行合同会签流程,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项目部结合各个部门意见出具合同最终正式版。

不招标类合同价格由出具“不招标情况说明”部门,对合同价格及条款进行协商,并执行不招标定价确认表。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8年3月19日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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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提高管理效能。

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核查,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

三、适用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劳动合同除外)。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部门。

(三)公司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审查、分级负责、全程监控”的合同管理体制。

(四)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一切对外交易活动,均应签订书面合同。

四、合同管理职责(一)公司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应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守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二)合同管理由合同主办部门、财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分别行使职权,各部门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明确、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

(三)公司各部门为合同主办部门。

合同主办单位(部门)是合同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全过程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确保合同项目计划经公司有效审批;确保合同标的内容与计划一致;确保合同申报的内容准确;确保文本、资料规范、完整、真实;确保合同标的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产品的技术性能、标准、质量等);2、负责审核合同相对方的签约资质和履约能力。

合同相对人是法人的,应验证其相关资质文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应验证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等信息;3、负责进行合同谈判;4、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起草,对报审的合同进行初步审核,保证内部合同管理规范、完备;5、负责对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重要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发起评审、会审工作,沟通相关部门及领导意见,形成工作纪要,指导完成合同起草和拟定;6、负责办理合同签订的内部审批手续和外部登记、鉴证等工作。

7、负责统计、监督和跟踪本单位(部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8、负责协调合同纠纷工作;9、负责本单位(部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合同台账、档案等;10、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1、财务中心:负责对合同履行的资产、资金、价款、结算等进行审核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理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2)审核合同金额(类型、大小写等)是否正确、准确;税负、发票相关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付款条款的正确性、合理性及适当性;(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及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2、信息中心:负责公司OA系统中合同申报、审批流程的系统维护。

(五)法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条款审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1、负责公司合同的法律审核;2、每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完善;3、负责公司范围内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4、负责或配合外部法律顾问对公司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工作;5、公司赋予的其它职责;(六)合同主办部门为最终签约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合同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管控说明(一)合同主办部门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

(二)特殊情况下,以传真、公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的,应当随即以正式的书面合同予以确认。

(三)合同主办部门应在交易开始前办理完毕合同签订事宜。

非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坚决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确遇特殊情况需事后补签合同的,应在事后3日内履行合同签订审批流程,并在OA系统合同审批流程中写明合同补签原因。

(四)原则上合同主办部门应使用公司发布的统一合同文本。

如无统一合同文本又需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起草,经法务负责人审定后,公布使用。

(五)公司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部门),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以本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六)凡未经OA系统合同审批流程审查过的合同,而由合同主办部门私自签订的,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风险及后果均由私自签约的合同主办部门负责。

(七)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对供应商、服务商等的从业资质有规定的,必须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

六、合同起草(一)合同主办单位(部门)在公司授权的职能范围内起草合同。

(二)订立合同时,必须做到充分协商,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文本用语应当准确、严谨、简练、规范。

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根据签约需要,选择适用):1、合同标题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定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应当与各方当事人的有效证件等资信材料载明的情况一致;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3、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标的物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等级等内容;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等内容;不易确定的无形资产、劳动服务、技术转让、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4、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计量工具,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5、质量条款。

应包括质量检测标准和方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应的标准;应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6、价款或报酬条款及可能发生费用的分担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数额、票据、计算标准和程序、币种等;7、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条款。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应具体明确;交付标的物方式、服务提供方式、结算方式应具体明确;8、权利义务条款。

应明确约定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的划分;9、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应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报批且经有权确认人签字确认;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对方提供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10、违约责任条款。

有法定违约金的,应按规定在合同中写明;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11、解决争议方式条款。

可选择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选择诉讼方式的,签约时应优先选择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选择仲裁方式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12、其他条款:合同文本份数;生效的时间和条件;联系方式;附件名称;签约地点、日期;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13、除上述条款之外,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协商约定的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14、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履约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合同应当约定双方联系制度。

(三)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四)合同主办部门应就合同文本统一进行合同编号:1、合同编号的格式为:公司代码-部门代码-签订日期-流水号。

(1)公司代码一律为“****”;(2)部门代码:合同主办单位(部门)代码(3)签订日期:即合同签订日期,八位阿拉伯数字。

(4)流水号:合同主办部门该年度所签合同的顺序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是按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制的流水号,自“0001”起,至“9999”止。

(5)补充协议、变更(解除)协议或长期合同项下的订单与主合同共用一个合同编号,但在主合同编号的流水号后,根据补充协议、变更(解除)协议或订单的签订次数及顺序在合同编码后用扩号加两位阿拉伯数字标识,自“01”起,至“99”止。

(五)合同文本除签订日期、合同编号或签字栏内容外,一律采用打印字体,不得手写。

七、合同的审批签订流程(一)原则上合同一律在OA系统合同审批流程中申报、审查、审批;对于个别特殊合同可以通过纸版进行申报、审查、审批。

(二)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并填制合同审批单,然后依次经主管领导、财务中心、法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直至总经理签批意见,经对签批意见处理落实后形成的合同正式文本方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合同主办部门根据经济业务实际情况,对合同审批部门的签批意见无法落实的,应在合同合同审批流程中进行情况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否则提出签批意见的部门应将该合同审批流程驳回合同主办部门,不予审批通过。

(四)使用法务提供统一合同范本的,主办部门仅需在合同中填写金额、数量等基本情况的,可以不经过办法务审核。

(五)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由合同主办部门召集会议,经相关的各部门讨论决定。

(六)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办理: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办理的手续。

2、公证手续;3、担保手续;4、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七)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我方拟定合同文本,如对方提供合同文本的,审批流程同上。

(八)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公章由财务中心专人保管;凭签批完成的合同审批单到印章保管部门加盖印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印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付款事宜。

(九)严禁在对外签订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十)申报审批的合同文本必须内容完整,不得申报空白合同文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合同相对人已盖章为由,拒绝合同审核人员对合同提出修改意见。

(十一)合同承办部门申报审批的合同文本为外文格式的,须同时附翻译的中文文本。

(十二)未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或审查、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得签订。

(十三)合同主办单位(部门)打印签订的合同文本必须与审批流程中申报的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但修改合同文本中的错别字除外;合同文本签订前,合同双方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交付方式、运输、验收等实质性条款作出重新修订的,合同主办单位(部门)须重新履行审批流程,不得仍以原审批流程作为新文本的签订依据。

(十四)合同文本中约定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十五)未经授权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一律不得在合同“授权代表”处签字;合同主办部门的业务经办人员可以在合同文本的“联系人”处签名和填写联系电话。

(十六)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合同文本进行涂改。

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十七)合同经我方签字盖章,但合同相对人尚未签字盖章时,如合同所涉及业务发生变更或取消,导致该合同文本作废的,则我方合同主办部门需将我方已签字盖章的所有合同文本交给印章管理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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