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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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的通知【模板】

关于我校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的通知【模板】

关于我校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的通知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及《**大学(北京)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6〕115号)和《**大学(北京)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大京发〔2016〕11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中“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1、本通知适用于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有“间接费用”科目的纵向科研项目,包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及其他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发放程序: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项目完成情况,自行安排绩效支出。

科技处根据基金委拨款进度核拨绩效指标。

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成员名单经科技处审核后,通过我校劳务申报系统录入并提交名单复印件,财经处在绩效指标额度和名单范围内发放。

3、其他类型纵向项目发放程序: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考核情况提出发放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处审批后方可发放,申请格式见《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申请表》(见附件一)。

同时需提供项目年度(阶段)任务完成相关材料,材料形式不限。

科技处根据考核结果核拨绩效指标。

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成员名单经科技处审核后,通过我校劳务申报系统录入并提交名单复印件,财经处在绩效额度和名单范围内发放。

4、科研绩效费发放对象必须为课题(专题)任务书中列出的科研人员。

5、科研绩效费发放需根据预算情况和项目执行进度分阶段分年度进行,不得一次全额发放。

6、若项目执行中出现问题或考核未通过,科技处有权暂停绩效发放,待项目组整改或考核通过后,继续发放绩效。

若项目考核不通过或项目终止,则停止绩效发放。

二、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进度与科研产出情况,在项目绩效预算控制额度内自行确定发放金额,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见附件二),经所在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审核后,通过劳务申报系统录入,财经处在绩效指标额度和发放人员名单范围内发放。

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经2012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发挥教学研究在推动教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研究工作范围:(一)高等教育的规律及特点研究。

(二)高等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和办学模式研究。

(三)专业改革的方向、内容及途径的探索与评估,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

(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

(五)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六)网络课程建设。

(七)实践教学(设计、实习、实验等)改革以及第二课堂建设。

(八)新实验的开发和研究,传统实验改革。

(九)教学检查及考试改革。

(十)教学与科研、生产相结合探索。

(十一)教学管理改革探索。

第三条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立项条件:(一)要代表相应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方案体现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

(二)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探讨,符合教学规律。

(三)要有实践过程或实践意义。

(四)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

(五)要能解决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有推广价值的经验。

第四条教学研究工作的管理机构(一)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学研究申报课题的评定、预算审定与经费监管、执行情况检查和项目验收。

(二)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单位、小组或个人并且在4年内无未结题教学研究项目者均可按照本办法申报。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1.学校于每年4月份启动教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2.各单位、小组或个人根据学校通知填写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书。

3.各基层单位(教研室、研究室、办公室)初审,申请书经各基层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部)或处,经负责人审定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

4.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组织校教学委员会成员评审。

评审通过后方予立项。

5.报请主管副校长批准,并由学校发文公布立项课题。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

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院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院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

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办法经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办法经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学校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具有间接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绩效支出是指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中的绩效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项目绩效发放在项目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对科研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由项目组结合科研人员业绩进行发放。

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完成总体研究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二章发放程序第五条项目绩效发放前,项目所在单位应按时间节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送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根据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和绩效支出预算提交发放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和《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以下简称《发放表》)。

《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七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项目执行的考核情况及项目所在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在该项目绩效预算额度内,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对象自行承担。

第三章发放办法第九条绩效发放根据项目研究进展、考核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在绩效支出预算总额内,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发放。

第十条项目绩效经费,由财务处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及项目预算在经费入账时计提,并单独设立经费项目进行管理。

武汉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校人字〔201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其激励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职教职工及直接参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专项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奖励原则:(一)奖励项目设置应规范、合理,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二)奖励对象应具有先进性,依据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实绩,重点奖励已取得的标志性、典型性成果或成绩,充分发挥获奖者的示范作用。

(三)奖励工作应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组织部、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学校各类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二)研究决定学校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定评选或推荐结果。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学校奖励工作。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学校奖励工作分别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评选或推荐,并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审批(校外评奖)或备案(校内评奖)。

第六条科学研究专项奖励、人才培养专项奖励及学科建设专项奖励分别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奖励的设置第七条奖励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含行业、协会)和校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奖励分为以下六种类型:(一)科学研究专项奖励科学研究专项奖励是指学校和上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以科技工作为主的专项奖励。

包括:科学技术专项奖励(科研基地立项、创新团队与人才、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等)、人文社会科学专项奖励(科研基地立项、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等)。

武汉理工大学文件-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

武汉理工大学文件-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

武汉理工大学文件校财字〔2015〕13号关于印发《武汉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武汉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2015年11月9日附件:武汉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学校的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三条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预算编制的原则与要求第四条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学校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二)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编制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

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重要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需要。

第五条预算编制的要求(一)真实准确学校预算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编制收支预算,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各类资源的基本信息。

(二)科学规范学校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要合理,预算编制的方式要科学完善,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

对项目的预算安排,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学校项目申报、评审和进入项目库的情况,分轻重缓急,科学规范地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三)公开透明学校预算编制所依据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预算方案要公开透明。

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欢迎您

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欢迎您

武汉理工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经2005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定定通过)为了加强对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科学研究水平,实现实验技术人员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实验技术人员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实验员(技术员),实验技师和技术工人,以及安排在实验室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

第二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1. 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①参与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并负责其中部分项目的执行。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二门本实验室主要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

③每学年指导一位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④指导中级、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对本实验室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⑤主持本实验室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

2. 实验师(工程师)①参与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并参与其中部分项目的执行。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实验室主要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

③负责对本实验室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

④参与本实验室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

3. 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①参与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并协助参与其中部分项目的执行。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实验室主要课程的实验教学辅导工作。

③负责对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

④协助实验师(工程师)的工作。

⑤每学年参加一到两门本专业课程的学习,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4. 实验员(技术员)协助实验师(工程师)完成实验教学工作,承担实验室实验教学的准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

5. 实验技师和技术工人①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及日常管理。

②实验室环境的维护。

③实验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的准备。

第三条各学院(部)每学年要检查聘约和合同执行情况,并结合工作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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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办法
(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学校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具有间接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绩效支出是指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中的绩效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项目绩效发放在项目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对科研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由项目组结合科研人员业绩进行发放。

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完成总体研究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二章发放程序
第五条项目绩效发放前,项目所在单位应按时间节点对
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送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根据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和绩效支出预算提交发放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和《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以下简称《发放表》)。

《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七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项目执行的考核情况及项目所在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在该项目绩效预算额度内,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对象自行承担。

第三章发放办法
第九条绩效发放根据项目研究进展、考核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在绩效支出预算总额内,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发放。

第十条项目绩效经费,由财务处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及项目预算在经费入账时计提,并单独设立经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发放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并提出申请,凭项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上一年度的绩效,申请额度应不超过当年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的预算额度;若以前年度未申请或
有结余可一并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出现未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材料、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报批、项目研究及经费使用未按规定进度执行等情况,学校将减发该年度50%的绩效,已经发放的,将在下一年度核减。

第十三条因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未按任务书要求按时结题,但在超过规定期限一年之内完成结项手续并通过验收的,最后一年绩效按50%发放,剩余50%收归学校。

第十四条因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出现超过规定期限未能结题、结题未获得主管部门通过或审计检查出现经费被回收等情况,不发放最后一年绩效,最后一年绩效上缴学校,并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项目在执行期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或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等情况,学校将全额扣发绩效,已发放的绩效将予以追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为了做好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项目绩效考核细则,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执行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校财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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