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版)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建设活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促进矿山资源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开采建设活动。
第三条矿山开采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保证安全生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矿山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开展矿山资源的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五条矿山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综合规划,科学布局;(二) 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三) 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四)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五) 注重安全,预防事故。
第六条矿山建设管理的主体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各方须密切合作,形成合力,保证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山资源的行为,一律依法加以取缔和追究责任。
第八条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矿山勘查工作管理第九条矿山勘查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规范的勘查工作。
第十条矿山勘查工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 依法申请矿山资源勘查许可;(二) 严格遵守勘查许可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勘查范围;(三) 对于勘查到的矿产资源,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四) 做好保护环境的工作,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一条矿山勘查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量,编制详细的矿区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环境地质图,为后续的开采作业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二条矿山勘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循勘查规范,保证勘查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矿山勘查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矿山建设工程管理第十四条矿山建设工程管理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一系列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矿山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矿山企业、相关管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涵盖矿山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
第三条矿山环境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治理与管控相结合、依法管理、追究责任”的原则,积极推行循环经济模式,减少矿山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报告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矿山环境保护责任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制度和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严格惩处。
第三章矿山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在矿山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环境保护方案,确保矿山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采取合理的资源开采方法,优化矿山开采布局,减少矿山废弃物的排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矿山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影响因素的治理,确保环境排放达标。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消耗,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物排放。
第四章矿山环境监测和报告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矿山对环境的影响和效益,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矿山溶水、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每年提交一次环境保护报告,详细描述矿山运营状况、环境影响情况和环境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矿山勘探、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依法、科学、综合、可持续原则,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和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实现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山勘探第四条矿山勘探应进行充分的地质调查和评价,确保勘探活动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矿山勘探活动应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法,减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矿山勘探活动涉及到水、土壤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应优先保障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章矿山开发第七条矿山开发应依法获得矿山开发许可证,按照矿山开发计划进行施工。
第八条矿山开发应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减少对可耕地、生态保护地和水源保护地的占用。
第九条矿山开发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防止土壤侵蚀、水体污染等问题发生。
第十条矿产资源采选活动应合理利用,并尽量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四章矿山运营第十一条矿山运营应依法获得矿业权,按照矿业权许可证和相关规定进行运营。
第十二条矿山运营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
第十三条矿山运营应进行工况监测,及时掌握矿山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对地质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新技术、新方法应及时加以推广和应用,促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的不断提高。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220716修订)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22071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积极开展研究,不断加强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安全。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职责,保障矿山地质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评价第五条矿山开采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监测计划。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客观、科学、可靠,并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
第六条矿山开采中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重点监测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矿山停产或者关闭后,应当进行环境恢复与管理,恢复为原有的地貌和植被状况,并确保经营期间产生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八条矿山开采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采用闭式生产、低废弃率、低排放技术,减少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温和体排放量。
第九条矿山开采中应当根据地质环境特点,选用合适的采矿方法和支护方式,确保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矿山开采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确保井下安全生产。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环境监测与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环境问题的跟踪调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环保部门应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矿山进行处罚,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矿业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加强矿山环境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环保科技研究开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采矿矿山管理制度

采矿矿山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采矿矿山管理,保障职工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资源,加强社会责任,根据《采矿矿山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行业的采矿矿山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勘探、选矿、开采、运输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责任1. 矿山企业负责人为矿山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2. 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公司利益。
3. 矿山职工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安全生产1. 矿山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监测和检查。
2. 矿山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3. 矿山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五、环境保护1. 矿山企业要做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落实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矿山企业要合法处理矿山废弃物和废水,保障周边环境的清洁。
3. 矿山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数据,做好环境监测,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六、社会责任1. 矿山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当地社会事务,支持社区发展,关注职工生活,做好企业形象宣传。
2. 矿山企业要依法纳税,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当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奖惩措施1. 对于履职尽责、安全生产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3. 对于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八、监督检查1. 矿山企业要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保护检查。
2.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内部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019]53号关于下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9]53号关于下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33fa9d1711cc7930b7160f.png)
横正矿字[2019] 53号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单位: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望各部门抓好贯彻执行。
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16日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发展循环经济、创优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矿山为着力点,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原则。
第三条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矿区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四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保矿长孙光贺任组长,全面领导公司环保工作;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环保工作的领导职责;成员由各部门(区队)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科,环保科科长王兴光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职责,指导公司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矿山企业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保护环境、预防污染、促进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包括矿山开采、矿石加工、废弃物处理等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建立环境监测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报告汇总。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展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职责;(二)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制定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三)负责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存储和报告;(四)定期对环境监测设备进行检测、校准、维护和管理;(五)协调相关部门、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章环境监测活动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等监测。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环境监测活动应当定期进行,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废水排放、废气排放、废物处置等进行监测。
第十条对于环境监测数据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测信息披露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环境监测报告,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数据,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检测。
第五章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考核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定期对环境监测工作开展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环境监测工作考核评定不合格的,矿山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5篇)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井下矿山要做到“五无、四化、一整齐”,即无壁粉、无积水、五石块、无粪便、无杂物;巷道规格、电气线路、管道安装、运输轨道标准化;材料堆放整齐。
二、露天煤矿要做到“四无、两有、一整齐”,即道路、水沟无污泥、积水、杂物,设备桌椅表面无油污、灰尘,室内门窗无蜘蛛网,室内五米之内无杂草、杂物;机械设备转动部位又防护罩,坑、濠、池、沟有盖或护栏;原材料成品堆放整齐。
三、矿山的生产场地和设备的卫生管理要做到“四定”,即定区段、定机台、定责任人、定期清理和检查、经常清洁。
四、所有生产、生活垃圾要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堆、乱放。
五、综合治理工业“三废”,严禁向矿区内水沟、公路两旁、公共场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废水、油污和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要禁止向厂房、办公室、居民区排放废气。
六、矿物产尘点和粉尘设施要有综合防护措施,避免粉尘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七、各种车辆在矿区内运输,不得散落对环境又污染的污物和废货物。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损害和污染,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开采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排放限值标准制度:规定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的限值标准,确保排放物不会超出环境容量和国家标准,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壤质量。
3. 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4. 矿山复垦和生态修复制度:规定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矿山复垦和生态修复,恢复被开采破坏的土地和生态系统,确保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最小化。
5. 环境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6. 环境违法惩处制度:规定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停产整顿、撤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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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版)
一、井下矿山要做到“五无、四化、一整齐”,即无壁粉、无积水、五石块、无粪便、无杂物;巷道规格、电气线路、管道安装、运输轨道标准化;材料堆放整齐。
二、露天煤矿要做到“四无、两有、一整齐”,即道路、水沟无污泥、积水、杂物,设备桌椅表面无油污、灰尘,室内门窗无蜘蛛网,室内五米之内无杂草、杂物;机械设备转动部位又防护罩,坑、濠、池、沟有盖或护栏;原材料成品堆放整齐。
三、矿山的生产场地和设备的卫生管理要做到“四定”,即定区段、定机台、定责任人、定期清理和检查、经常清洁。
四、所有生产、生活垃圾要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堆、乱放。
五、综合治理工业“三废”,严禁向矿区内水沟、公路两旁、公共场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废水、油污和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要禁止向厂房、办公室、居民区排放废气。
六、矿物产尘点和粉尘设施要有综合防护措施,避免粉尘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七、各种车辆在矿区内运输,不得散落对环境又污染的污物和废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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