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在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用于弥补法律的不完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
然而,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干预民事权益和个人自由的特点,其合法性审查也成为重要的法治保障机制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的相关问题。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分类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以强制手段对特定对象进行干预、限制或强迫其采取某种行为的行政权力行使方式。
根据行政权力的性质和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强制处罚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力采取对特定对象的财产、行为进行强制性执行的措施,如查封、扣押、拘传等。
行政强制处罚措施则是行政机关以强制手段对特定对象实施刑事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
不同类型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合法性审查上可能存在差异。
二、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标准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依据于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保护。
除因犯罪而被依法剥夺自由的以外,任何公民不受非法拘禁或者监禁。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主要包括程序性合法性和实质性合法性。
程序性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等程序环节。
实质性合法性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限制,并且符合合理、必要、合理期限等原则。
三、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的途径和程序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公民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外部司法程序,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执法注意事项

行政执法注意事项行政执法是保障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客观和规范,执法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遵守法律程序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事。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比如在进行实地调查时,必须事先通知当事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调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等。
二、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证据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避免采集、使用下列证据:1.非法证据,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非法监视等;2.虚假证据,如捏造、篡改、伪造证据等;3.矛盾证据,如出现自相矛盾的证据,应当将其排除。
三、公正执法,不枉不纵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工作中保持公正,严禁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枉法执法和纵容不法行为。
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得有所偏颇。
四、文明执法,不用暴力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
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尽量避免发生冲突。
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力而为,确保当事人在行政执法中得到公正对待和法律保护。
比如在进行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和尊严。
六、保密工作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中往往涉及到机密,执法人员必须捍卫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保守查处过程、研判分析结果以及重要资料和情报等机密信息。
以上是行政执法注意事项的一些要点,执法人员要时刻紧记执法宗旨,遵守规范,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客观和规范。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文件的识别和出示(由两名或多名交通执法人员实施);2、通知当事人到场;3、初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确认当事人身份,制作现场笔录(要求)、乘客笔录、驾驶员笔录、照片、录像等。
)4,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出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经批准。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8、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市交通局审批。
案件审理程序须经市局审批后方可进行10、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填写《延期羁押审批表》,并提交市交通局审批。
经批准后,办案人员签发《延长拘留期限决定》,并将其送达当事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发布《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资金没有违法行为;3)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违法行为的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情形2、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过程及注意事项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系统录入);2,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讯问笔录、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证明、鉴定意见、录像、照片等。
;3,审核:填写“案件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提交上级审批(系统输入)。
行政强制法的主要问题

行政强制法的主要问题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手段,通过行政机关的权力实施强制措施,以强制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的法律规范。
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首先,行政强制法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过度扩张的现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力时往往存在权力过度决策的问题,过度扩张的行政强制权力不仅侵犯了市民的合法权益,还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因此,需要建立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力的范围和方式,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和有效的行使。
其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实施和执行存在不足。
在立法方面,行政强制法的条款通常表述比较笼统,缺乏明确的条文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导致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存在误判、滥用和不公正等问题。
此外,执行行政强制的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不严谨、不公正和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强制的效力和公信力。
第三,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存在争议。
行政强制法往往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各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裁决等。
然而,不同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这不仅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力造成困扰,也给市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第四,行政强制法的救济机制不完善。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市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冲击和损害。
然而,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中,对于行政强制法的违法行为救济机制不完善,导致市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困难。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最后,行政强制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力时往往缺乏公正、透明的原则和程序,容易导致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损害市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限制公民自由应当场告知家属

公安部:限制公民⾃由应当场告知家属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系统也在不断完善中,努⼒做到公开透明,廉洁执法。
对于限制公民⼈⾝⾃由的应该告知当事⼈家属知道,那么具体的规范是怎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限制公民⾃由应当场告知家属公安部⽇前在其⽹站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将⾃2013年1⽉1⽇起施⾏。
新《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
⽽修订前的《规定》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新《规定》要求,对⾏政案件进⾏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政强制措施:(⼀)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对违法嫌疑⼈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新《规定》明确,实施⾏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报告并经批准;(⼆)通知当事⼈到场,当场告知当事⼈采取⾏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不到场的,邀请见证⼈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和办案⼈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不在场的,由见证⼈和办案⼈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式通知;⾝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式或者因⾃然灾害等不可抗⼒导致⽆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了4项原则,即法定原则、适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和不得谋利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当然,这里的“法律”可作广义的理解,并不单指《行政强制法》。
尽管《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主要法律,但它并不是唯一法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只要其内容涉及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都是行政强制的依据。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权限法定。
即没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必须在自己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范围法定。
即对于应采取行政强制的事项,法律事先规定了范围,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
第三,条件法定。
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时,才能采取行政强制。
第四,程序法定。
即采取行政强制,不仅要实体合法,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不越权、不滥用权,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资格、实施前审批、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决定文书和财务清单等规定了一套严谨的程序。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改变以往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不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不注意为当事人保留必要生活用品等做法。
二、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强制措施适用问题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强制措施适用问题分析摘要:不同于常态下的疫情防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强制措施,尤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启动更为迅速,措施也更为有力,同样,其行为结果也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更大影响,因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理应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规范和监督。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强制措施;适用问题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述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受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等影响,会导致社会运行失效,进而可能会对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造成危机与影响,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为造成或可能会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是公共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
通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分析可知,其不仅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复杂性的特点,还具有紧急性、严重性的特点,紧急性是指在时间方面较为紧迫,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其所造成的危险十分紧迫,构成突发危机严重性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社会民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并且在长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还会大范围增长,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2.1法律约束力度不足由于法律位阶较低导致立法缺乏权威性与严肃性,最终的约束力度不足。
法律效果指向的具体对象范围不够广泛,在规定的方式方法与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一致性,容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无权或权力滥用的现象,使得应急管理操作在具体实践执行过程中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与效力。
行政主体为了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或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众人生健康,要采取具有紧急性、及时性的强制措施,如强制隔离、强制医疗等。
但当前应急管理省级立法体系对行政主体的执行细节并未作出细致完善的规定,法律约束力必要的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为确保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落实强制行为,避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社会中的管理效率受到影响,需要提高法律约束力。
2.2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不规范在执法层面上,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中,行政执法主体不统一,甚至有些实施主体不具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资格。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A.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B. 规范行政强制行为C. 提高行政效率D. 维护社会秩序答案:B2.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原则?A. 合法性原则B. 必要性原则C. 比例原则D. 所有上述原则答案:D3.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A. 警告B. 罚款C. 没收违法所得D. 所有上述方式答案:D4.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如何处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A. 忽略不计B. 予以保护C. 予以限制D. 予以剥夺答案:B5. 根据行政强制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A. 提起行政复议B. 提起行政诉讼C. 申请行政赔偿D. 所有上述救济措施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A. 确保措施的合法性B. 确保措施的必要性C. 确保措施的合理性D. 确保措施的及时性答案:ABCD7. 根据行政强制法,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紧急行政强制措施?A. 违法行为正在发生B. 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C. 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D. 违法行为已经结束答案:ABC8.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A. 告知程序B. 听证程序C. 决定程序D. 执行程序答案:ABCD三、判断题9.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不告知当事人。
(错误)10.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正确)四、简答题11. 简述行政强制法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答: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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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注意的问题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强制措施涉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权利的限制,而该手段实施时,当事人行为是否违法还处在查证阶段,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提高适用法律的位阶,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强制措施的泛化,造成对此类手段的滥用,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精神。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强制
法(草案)》则十分明确地将行政强制的设定限定在法律、
法规的层次上,其主要内容为: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除对公民人身自由以外的暂时性限制,如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法律已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的范围予以扩大。
如果已经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
同时,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在实践中还要注意,有些强制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已经被特别法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层次上才能适用,因此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有法规规定,也不能作为实施强制措施的根据。
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适用对象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特定法律或者法规规定为限。
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制度而言,不存在能够普遍适用的强制措施,并且在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对象上也可能存在差异,在实践中要注意加以区别。
在行政监管过程中,每一种强制措施的作出,都必须考虑与所查处的违法行为相关的特定法律或法规的规定。
以下就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有关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一简单的分析。
目前规定强制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规。
涉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查封,扣押(扣留),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违法资金进行冻结等。
在实际执法中,工商机关执法人员须针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相应的
法律或者法规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例如,在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对有关商品采取强制措施的,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的措施,而不能适用其他法律或法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
法条中的“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强制措施)”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即使法律或法规规定了强制措施,也不是指在查处每个案件的过程中都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
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还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决定。
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合理性原则。
在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时,除了要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不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善意第三人构成危险,是否存在证据极可能被隐匿或灭失,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有可能逃避处罚等。
当事人对强制措施不服有权申请行政救济。
在以往的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认识,即强制措施是一种从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与行政处罚一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的好处在于,可以使行政机关集中精力进行案件调查,而不受解决争议的干扰。
但是,由此导致在作出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往往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延误甚至妨碍当事人及时寻求和获得救济的情形。
尽管实施强制措施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但对于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确实是可以独立
于程序的行政行为。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给出的复议和诉讼范围,强制措施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当事人知道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因而在作出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有义务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
实行强制措施审批制,有助于防范不当实施强制措施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正是基于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权利有实质性的影响,并且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实施时必须谨慎对待。
实行强制措施审批制,旨在防止和减少不当或滥用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法律、法规对实施强制措施是否规定了必须审批,工商机关在作出强制措施时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至于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应如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作了专门规定。
□强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