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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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替换名言】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是加处滞纳金或罚款,划拨存款,强制恢复原状,对于查处的这些设施、财物等依法进行拍卖或处理,以及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跟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加图】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是家属滞纳金或罚款,(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二)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三)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四)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四、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民事纠纷中,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让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单位也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二、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热门城市:扬中市律师广元律师山南律师宜都市律师贵阳律师河源律师伊金霍洛旗律师资阳律师东山区律师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由法律设定好的一种约束性的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情况下个人不能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大概是可以分为三类的。

下面。

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前,不仅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甚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改变了行政强制设定“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确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规则。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强
制收取一定数额的款项。

行政罚款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而确定。

2.行政扣押: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涉案的财物暂时扣押起来,以确保其不被转移、毁损或用于非法目的。

行政扣押通常发生在违法行为
涉及非法物品、赃款赃物等情况下。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
采取的强制禁锢措施,将其关押于指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为最长15天。

4.行政强制清除:行政强制清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消除安全
隐患、卫生污染源等。

5.行政限制人身自由:行政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为强制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限制
其出境、出入特定区域等。

6.行政强制驱逐:行政强制驱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非法滞留、非法
居留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其离境回国。

7.行政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建筑管理、
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的决定书,并告知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权益、救济途径等。

同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政强制执⾏的⽅式⾏政机关在执⾏的时候对违反⾏政法规的单位、个⼈和其他组织有权作出⾏政处罚。

作出处罚后被执⾏⼈有义务在根据的时限内执⾏,拒不执⾏的⾏政机关可以采⽤⾏政强制执⾏⽅式执⾏,那么⾏政强制执⾏的⽅式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政强制执⾏的⽅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政强制执⾏的⽅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六)其他强制执⾏⽅式。

⼆、⾏政强制执⾏的程序1.书⾯催告。

催告以书⾯形式做出,列明当事⼈履⾏具体义务的期限、⽅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听取当事⼈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作出决定。

当事⼈逾期⽆正当理由仍不履⾏⾏政决定,⾏政机关可以书⾯作出强制执⾏决定,列明执⾏内容、⽅式、当事⼈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4.强制执⾏。

执⾏决定⽣效后,⾏政机关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

在执⾏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恢复、终结执⾏,还可以达成执⾏协议。

三、申请⾏政强制执⾏的条件依据《⾏政诉讼法》和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政⾏为依法可以由⼈民法院强制执⾏依法由⼈民法院执⾏的具体⾏政⾏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政诉讼,当事⼈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履⾏,法律没有授予⾏政机关以强制执⾏权,或者法律虽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同时⼜规定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具体⾏政⾏为。

法律、法规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的,⾏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权,其做出的⾏政处罚决定在相对⼈拒绝履⾏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民法院强制执⾏的范围。

(⼆)具体⾏政⾏为已经⽣效并具有可执⾏的内容。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不方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移动或者使用。

扣押财产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主要是限制其资金流动;包括银行存款和邮政汇款及有价证券。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该条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内容有一下五个方面:第一,授权规则。

所谓授权规则,是指没有经过法律授权,法律以外的法规无行政强制设定权,不能自行创设行政强制职权和行政强制手段。

同样,经法律授权,法规拥有相应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在授权范围内创设行政强制职权、主体、手段等内容。

法律授权市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原则的必然结果。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程序 文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程序 文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程序(摘集)强制机构: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制种类:1、扣留(扣押);2、封存(查封);3、暂停销售;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采取扣留(扣押)、封存(查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扣留投机倒把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进入无照经营场所检查;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它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1.查封、扣押: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查封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物,扣押的财产包括款项、有价证券和其他财物。

2.暂时性停止追索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可能无力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同时追索权的实施可能会给被执行人和其他当事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法院可以暂时停止追索权的实施,以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

3.强制代位权:当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执行债权人的款项是由第三人承担时,法院可以对第三人实施强制代位权措施,即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执行债权人履行义务。

4.拍卖、变卖: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变现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

拍卖是指将财产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出售,变卖是指将财产以非竞价的方式转让给购买人。

5.经营管理:对于能够经营、挂牌上市或者引进投资的被执行企业,法院可以决定委托其原经营者、其他企业或者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以保障被执行债权人的利益。

6.查冻银行存款: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冻,即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冻结一定金额的款项,以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能够顺利支付债权。

7.强制拘留: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并且有相关法定情形的时候,法院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拘留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总之,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旨在保障被执行债权人的权益,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的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并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最高法:《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查处的时候,一般会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或者《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进行拆除,否则就进行强制拆除。

那么,《限期拆除决定》这类的文件的性质是属于行政处罚呢还是行政强制措施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

汽车服务公司陆续在南宁市经济开发区村建了三栋临时建筑,2023年4月5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车间的一部分用地被列入该项目用地中,2023年12月16日,南宁经开区管委会作出1187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该汽车公司的临时建筑超期未办理延期,为违法建筑,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

2023年1月10日,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将涉案建筑物全部强制拆除。

该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被法院驳回。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在再审申请中,该公司称《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是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所以不存在集中行使处罚权的问题,管委会没有资格单独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管委会有对违法建筑依作出行政处罚和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

行政处罚之后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

在实务中,对于限期拆除决定的性质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直争论不休,从最高法的裁判观点中,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是发生在行政处罚之前,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发生在行政处罚之后,依照处罚的先后顺序,我们可以得知《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而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的强拆行为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所以,按照逻辑的先后顺序来看,《限期拆除决定》应该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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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二、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主要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具体讲,需要区别不同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分别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对人权益的断然行动,实施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显然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具有可诉性。

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如前文所述,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故它的采取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

不构成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或因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随着需要强制的情形消失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相对人被限制的权利。

但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曾经存在过了,也确实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甚至造成了损害。

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也没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附,而是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的,在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超过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产生延缓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定情形时,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纯粹是为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

从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考察,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也有两种效果:一种效果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并不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权益,也不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义务,即不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损益后果。

因此,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效果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是通过为相对人增加义务的“制裁性”方式,来实现对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督促,并期待义务内容的实现,确定原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是毫无疑义的。

这里需要说明,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司法强制措施,自然不在可诉行政强制措施之列。

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相对人可以通过请求国家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影响,有时甚至是重大影响,因此,允许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既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实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控的必然。

综上,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范围较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

因适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在现行法上的名称和实际存在的形态有很大差异。

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每种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

一个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它是否为一个独立、完整和已经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取决于它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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