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在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的主要形式,但其实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与制约。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中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
一、行政命令的法律限制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向特定对象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其具体内容可能包括禁止性条款、执行性条款等。
然而,行政命令也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与约束。
首先,行政命令必须合法。
行政命令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必须是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
如果行政命令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或行使了超越法定权限的权力,将被视为违法。
其次,行政命令必须合理。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命令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如果行政命令的内容与公共利益相悖,或者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都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另外,行政命令还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命令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听证、公示等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命令时未遵循适当的程序,将导致行政命令的无效。
二、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执行行政命令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
虽然强制措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其实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强制措施必须合法。
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能滥用权力或超越法定权限。
如果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超越了法定权限,将被认为是违法的。
其次,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合理。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实际情况,并且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合理、适度。
如果强制措施过于严厉或不合理,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甚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强制措施的实施还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在执行强制措施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包括通知当事人、听证等。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适当的程序执行强制措施,可能会导致强制措施的无效和违法。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在特定情况下对被行政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运用,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民权益的保障等重要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包括了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相关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根据实际需要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
各国各地区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行政警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向违法行为主体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果不改正将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罚款: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主体一定金额的罚款,以达到惩罚和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
3.行政拘留: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强行拘禁的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制其配合接受调查、采集证据等。
4.行政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财产、场所等进行查封、扣押,以确保其不再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5.行政强制撤销:行政机关撤销违法行为主体的某项权益,以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秩序。
6.行政强制清除: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建筑、设施等进行拆除、清除,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生态环境等。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特定情况和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限制、行政停产停业等。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需要满足的一些法定条件。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保护被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条件包括:1.合法性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合法性依据,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和权限进行行政强制。
2.事实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行政行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最新行政强制措施法全文

最新行政强制措施法全文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热门城市:延安律师海口律师银川律师忻州律师孝感律师常州律师焦作律师荆门律师朔州律师崇左律师人们经常说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其实也就是我国在2011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法。
这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不方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移动或者使用。
扣押财产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主要是限制其资金流动;包括银行存款和邮政汇款及有价证券。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该条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内容有一下五个方面:第一,授权规则。
所谓授权规则,是指没有经过法律授权,法律以外的法规无行政强制设定权,不能自行创设行政强制职权和行政强制手段。
同样,经法律授权,法规拥有相应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在授权范围内创设行政强制职权、主体、手段等内容。
法律授权市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原则的必然结果。
第六章 行政强制法

第六章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概论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点概念:为实现行政目的,强制手段→人身自由、财产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违法、危险→行政机关→人身自由、财物暂时性控制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自己or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履行义务特征:①行政性②服从性(强制性)③限制性④依附性二、行政强制的原则1.法定原则,即合法性原则2.适当原则,也称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听证;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不得谋取私利原则5.程序保障原则§2.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1.种类(4+n)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法律保留)eg:以前的收容遣送,强制戒毒,强制隔离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法律保留)⑤n: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例题·不定项】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
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2/99)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正确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有预防性、制止性、临时性、中间性的特点。
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怎样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热门城市:土默特左旗律师道里区律师云南律师托克托县律师南岗区律师海南律师和林格尔县律师道外区律师长久的人类历史告诉我们,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风险,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最初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防止被滥用,法律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各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里,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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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 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的范围作出扩大规 定。 五、已经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强制措施 二、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 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 法的财物的扣押等的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能设定(一)对公民人身 自由的暂时性限制;(二)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三) 强行进入住宅; 三、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 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