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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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金融市场的日趋发展,委托贷款成为了一种越来越常见的金融业务。

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委托贷款在操作、委托方和受托方责任划分、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为了规范和管理委托贷款业务,保障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及分类1. 基本概念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交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出借给特定的借款人,并按照协议享受委托人支付的收益的业务活动。

2. 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贷款可以分为两类:1.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理出借货币资金,并按照约定享有收益。

受托人出借的货币资金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范畴。

2.专项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把出借的货币资金予以特定目的的借款人,如用于房地产开发、货物销售等。

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所得款项直接归委托人所有。

三、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1. 工作流程及各方责任(1) 工作流程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委托金额、借款方及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2.受托方执行委托人要求出借货币资金,将资金交付给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人还款及时性、限额等情况由受托人监管。

4.按照约定,受托方收取借款人还款并将应收款项转交给委托方。

(2) 各方责任1.委托方的责任•确认借款方的信用及还款能力。

•按照协议支付本息等款项。

•提供相应担保,确保委托贷款安全。

2.受托方的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委托任务。

•对借款人严格进行风险控制,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维护委托人权益,确保本金和收益得到保障。

3.借款人的责任•按期足额偿还所借款项和利息。

•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2. 委托贷款核算管理(1) 核算内容1.委托贷款基本信息2.贷款实际发放情况3.还款情况4.相关费用情况5.风险评估和控制情况(2) 相关制度1.委托贷款申请制度2.委托贷款审批制度3.委托贷款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4.委托贷款计息制度5.委托贷款还款管理制度四、总结委托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其操作方式和风险控制较为复杂。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有关委
托贷款的涉及方的行为。

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贷款银行或融资公司(以下
简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发放贷款,且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申
请主体是贷款银行,其他企业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申请贷款,但必须经
过申请人的授权。

第三条银行与企业的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

合同应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本金数额、贷款款项用途等
条款。

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委托贷款放款后,银行应
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用途的协议,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以确保贷款
款项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第六条委托贷款到期后,企业必须按承诺在到期
日及时还款。

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还款通知,并及时催收未按时还款的
款项。

第七条银行应当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2012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2012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障委托贷款安全,提高委托贷款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遵照委托人的授信条件、用途范围和限额要求向受托人(借款人)发放贷款,通过金额调动资金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散,传统金融机构也可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增加金融资源供给。

委托贷款是由受托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利率在担保下为受托人提供信用资金,受托人承担借款人的借款责任并向受托人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协议约定的财产。

第四条委托贷款应当符合咨询合同、借款告知书及贷款合同的约定,资金用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行贷款政策。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行。

第二章委托贷款管理流程第六条委托贷款申请委托贷款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前来办理委托贷款业务:1、申请书;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法人或股东身份证及联系方式;4、申请信贷金额及用途;5、借款明细表。

第七条委托贷款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我行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准予发放贷款。

第八条委托贷款发放审核通过后,我行将按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发放贷款。

第九条委托贷款管理我行将对委托贷款进行管理,定期做好贷款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委托贷款还款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按时还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应提前告知我行。

第三章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委托贷款应符合我行的贷款政策,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中的风险管理1、我行应当定期对委托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2、借款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贷款资金。

3、借款人应当及时还款,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的监督检查1、我行应当定期对委托贷款进行监督检查,进行贷款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还款情况的检查。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为加强委贷管理,规范委贷行为,防范委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委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潍柴动力实际,制定本制度。

委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本制度所指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向其他公司提供借款,以增加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借贷事项。

董事会有权在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的范围内决定借贷事项。

董事长有权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借贷事项。

总经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有权决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贷款审批事项。

(一) 集团内各子公司;(二)上一年度的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者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三)有产品、有市场,需支持的重点企业;(一)无逾期贷款和欠息,信誉良好的企业(二)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或者抵押;(三)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者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企业规模、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等因素(见综合授信评定表)。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AAA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3.资产负债率在 50%以上;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普通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一支高效专业的贷款团队。

第四条小贷公司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控制贷款风险,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贷款审批、放款、追踪、收回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提高贷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管理,及时更新贷款人的信用信息,提高贷款人的信用等级。

第八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还款情况的监督和跟踪,及时处理逾期、欠款等问题。

第九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合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贷款业务的重要情况。

第二章贷款审批管理第十一条小贷公司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将贷款审批作为关键环节,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和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应当由专业的审批团队进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贷款用途等要素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应当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避免风险。

第十五条贷款审批文件应当完整准确,审批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审批结论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应当尊重借款人的隐私权,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复杂的贷款审批案件,小贷公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审批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贷款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借款人通知,明确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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