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有关委
托贷款的涉及方的行为。
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贷款银行或融资公司(以下
简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发放贷款,且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申
请主体是贷款银行,其他企业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申请贷款,但必须经
过申请人的授权。
第三条银行与企业的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
合同应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本金数额、贷款款项用途等
条款。
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委托贷款放款后,银行应
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用途的协议,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以确保贷款
款项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第六条委托贷款到期后,企业必须按承诺在到期
日及时还款。
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还款通知,并及时催收未按时还款的
款项。
第七条银行应当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委托贷款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三章委托人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机构;(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第四章资质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管理经验;(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四)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具备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章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应包括:委托人提交委托申请、商业银行受理与审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放与回收贷款、收取手续费等环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二)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可能的损失;(四)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自有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贷款方式。
在这种贷款中,银行并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利润的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是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客户进行资源配置和资产增值的方式之一,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则是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基本概念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为银行,受托人为委托贷款人。
银行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确定资金的用途、还款方式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分类银行委托贷款主要分为非可转让委托贷款和可转让委托贷款两类。
非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固定且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包括贷款本金的转让和贷款本息的转让两种。
二、银行委托贷款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减少银行自有资金闲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2)扩大银行的中介业务范围,增加收益来源,提升经济效益。
(3)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将委托贷款人的资产作为质押或担保物,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
(4)提供了一种多元化、个性化的投资方式,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2. 缺点委托贷款的管理费用相对高,包括贷后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大。
此外,受托人的经营风险也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三、银行委托贷款的运作流程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委托、调查、投资、管理和退出。
1. 委托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各项基本条件。
2. 调查委托贷款人在借款前需将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包括贷款申请、公司资料、资产负债表等,银行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3. 投资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收益。
银行委托贷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并代为收取本金及利息的业务。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金融业务。
2. 特征(1)委托人享有资金的所有权,但将资金的使用权委托给银行;(2)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并收取报酬;(3)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4)委托贷款的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三、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1. 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
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银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代理职责。
2.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
银行作为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向银行偿还本金及利息。
3. 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银行代为收取借款人的还款。
委托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但无权直接干预借款人的还款。
四、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委托贷款合同的基本法律。
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委托人、银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3)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5)银行的权利和义务;(6)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委托贷款业务。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
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
(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
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
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
在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计算口径: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现行贷款执行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期限。
手续费由借款人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向XX缴纳。
手续费最低收取标准为委托贷款本金的2%(年)以上。
第七条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号编排规则:XX(社别)委借字第机构号+年份+顺序号(五位)=15位号。
一份委托合同对应一份借款合同,如同一委托人委托发放不同种类、不同借款人委托贷款须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
二、申请与审查第八条委托人向XX申请办理委托贷款,应填写《XX委托贷款申请书》(附件二),并提供相关材料,并逐级审批。
第九条受理审批后信贷人员确定借款人,对委托贷款按规定审查后,须及时将委托贷款审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委托人通报。
委托人对贷款调查结果无异议,按时将委托资金划入XX委托贷款资金帐户,经办人员与客户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附件三),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附件四),XX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借款合同》(附件六)、《委托贷款抵押借款合同》(附件五)或《委托贷款信用借款合同》(附件七)。
第十条委托方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时,XX需按委托人属性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2117 个人结算帐户---委托人户;或2011 活期存款——委托人户贷:262202 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262201 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注: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科目内部帐号核心系统内已生成各社请自行查询,并在备注栏输入委托人名称。
三、委托贷款发放的操作及财务处理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资金到位后,进入放贷程序。
委托贷款在信贷管理系统上操作见(附件一),并生成借据。
系统自动实行帐务划转。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委托人)按规定向XX支付手续费,按借款人确定的方式收取手续费,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贷: 511134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取比例参照本流程第六条执行。
四、货款收回的操作及财务处理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到期归还,系统可自动进行帐务处理。
收回贷款本息后,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委托贷款业务划取委托存款通知书》(附件八),会计部门做如下帐务处理:1、从委托贷款利息中,向委托人人代扣营业税及附加,剩余部分转划至委托人结算帐户,帐务处理及会计分录为:借: 262212——个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或262211——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贷:2651其他应交税金——代扣营业税及附加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2、委托贷款到期归还后向委托人退回委托资金,进行内部帐转客户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借:262202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或262201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第十四条本流程发文之日起启用,原《关于委托贷款操作补充规定的通知》(XX[2008]111号)同时作废。
XX委托贷款申请书委托人经济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营业执照号码开户银行账号成立时间电话联系人委托人申请意见:本人向贵社申请的委托贷款人民币(金额),借款人,借款方式,期限。
(其他事项说明):请你社将上列款项从本人帐户划入贵社的委托贷款资金帐户,并要求对该笔款项进行监管,委托存款在存放期间不计息。
委托人:年月日调查经办人意见:兹有有委托人向XX申请委托贷款(金额),本人同意办理,请将委托人委托资金划入XX委托贷款资金帐户(帐号)。
调查经办人:网点主管:年月日XX意见:审查人:年月日XX审批意见:审批人:年月日本申请书一式四份,信贷经办部门一份、审批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委托人一份。
附件3: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号:()委借字第号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受托人名称(以下简称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人民币资金(大写)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即日内将上述资金一次性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总额。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若甲方委托贷款资金因来源不明或非法而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管部门查处,致使甲方资金被没收(或冻结)及乙方受到处罚等,其所有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委托贷款内容1、借款人(贷款对象)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传真:2、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3、借款用途:4、借款期限:年(月)以内。
5、借款利率:借款月利率为‰,结息方式为:。
借款若发生逾期,在逾期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逾期利息。
6、借款担保:委托人指定如下担保方法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在“□”选择项内打√):□由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由作为抵押人/出质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名称)作抵押/质押。
7、委托贷款应缴营业税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扣代缴;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甲方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如甲方未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经甲方审查后,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条件及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四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即日内将合同副本壹份送甲方留存。
第五条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资金;若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七条甲方暂存在乙方的“临时存款”余额按乙方所在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当甲方“临时存款”资金划入乙方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后,划入部分乙方不再计息给甲方,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由借款人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付息给甲方。
第八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付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由借款人还本付息。
乙方应在收到贷款本息后次日内将贷款本息划入甲方帐户,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第九条委托贷款收回1日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资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手续费计算公式为:手续费=借款金额×年费率×借款期限(年),其中年费率为%,合计收取手续费元,手续费由向乙方支付。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手续费按一年计收;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甲乙双方约定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在贷款出账日一次性收取。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以贷款人(抵押权人)名义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应的委托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若借款发生纠纷,甲方可以自己名义或授权乙方行使委托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债权人的权利,由甲方自己行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乙方仅负有代为发放借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义务。
借款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乙方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发生借款纠纷,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催收和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资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每份法律效力等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委托贷款通知单委托人存款账号委托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借款单位名称:地址:开户行及账号:贷款币种用途或项目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贷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利率贷款利息收入划入 XX存款账号:放贷计划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收贷计划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担保形式保证保证人抵/质押抵押/出质人抵/质押财产上列贷款已经我方审查,同意委托贷款发放,请进行贷款核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