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法规及解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doc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第1条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维护银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并由受托人(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中的“受托人”是指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确定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信贷业务,属于中间收费业务,各银行实际上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求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
受托人不得代表客户指定借款人或将借款人介绍给客户。
借款人的资格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的目的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
贷款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时,要求与自营贷款相同。
第六条期限及利率、利率(1)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
(2)委托贷款的利率和借款人违约金的收取由客户决定,但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的一般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决定,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划分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1)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贷款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必要时,应根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提交申请以供批准。
(四)监控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的职责(1)协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得到了广泛应用。
它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为担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信托委托贷款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信托委托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1.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信托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委托人是指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用于贷款的投资者;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负责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借款人是指向信托公司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
受托人作为贷款发放主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的发放、使用、偿还等事项。
(3)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间接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通过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2.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和贷款法律关系的结合。
具体而言,信托委托贷款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信托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贷款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具有贷款的法律特征,即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三、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信托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不得被债权人追索。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下面为大家精心全文了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搜集,欢迎你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委托贷款业务范围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对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出借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人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欧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委托业务发展,应当遵循按规定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七条贷款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业务流程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因素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管理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条件借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放款申请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或非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银行委托贷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并代为收取本金及利息的业务。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金融业务。
2. 特征(1)委托人享有资金的所有权,但将资金的使用权委托给银行;(2)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并收取报酬;(3)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4)委托贷款的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三、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1. 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
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银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代理职责。
2.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
银行作为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向银行偿还本金及利息。
3. 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银行代为收取借款人的还款。
委托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但无权直接干预借款人的还款。
四、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委托贷款合同的基本法律。
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委托人、银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3)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5)银行的权利和义务;(6)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委托贷款业务。
解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商业银⾏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1⽉5⽇,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晰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定位和当事⼈权责,并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资⾦来源和资⾦⽤途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并规定了商业银⾏违规的处罚措施。
我们结合银⾏业务实际情况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解读,供⼤家参考。
1、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的委托代理业务,不包括现⾦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项下委托贷款《办法》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提供资⾦,由商业银⾏(受托⼈)根据委托⼈确定的借款⼈、⽤途、⾦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作为受托⼈,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承担委托贷款的信⽤风险。
⽽现⾦管理业务项下的资⾦归集、划拨,及住房公积⾦项下商业银⾏受托发放贷款不适⽤本办法。
2、委托贷款资⾦来源必须合法合规,银⾏应当进⾏必要的审查《办法》要求确保委托贷款资⾦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有权⾃主⽀配,商业银⾏就当对委托资⾦来源合法性进⾏必要的审查,并且明确了不得⽤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类型。
2.1.《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审查委托⼈资⾦来源时,应要求委托⼈提交资⾦来源合法合规的证明⽂件,并对委托⼈的财务报表、信⽤记录等进⾏必要审查,对委托⼈的资⾦正常收⼊、资⾦实⼒等进⾏测算(第九条)。
该条款课以商业银⾏对委托贷款委托⼈更严格的审查义务。
2.2.《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资⾦、银⾏的授信资⾦、具有特定⽤途的各类专项基⾦、其他债务性资⾦和⽆法证明来源的资⾦等发放委托贷款(第⼗条)。
据此,能够⽤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基本上限于委托⼈的⾃有资⾦,实务中常见的银⾏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作为私募基⾦备案)等性质的资⾦,严格意义应当属于“受托管理的他⼈资⾦”,商业银⾏不得接受⽤于发放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公证委托贷款的规定(2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委托贷款行为,保障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委托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借款需求委托给公证机构,公证机构经审查同意后,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公证委托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由贷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公证委托贷款的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合格的公证员;(三)具备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所需的设施和人员;(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对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进行审查;(二)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三)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四)监督贷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五)在贷款期限内,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六)贷款到期后,协助贷款银行收回贷款。
第八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及时告知贷款银行,并停止办理该借款人的公证委托贷款业务。
三、贷款银行第九条贷款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办理贷款业务所需的资本、设施和人员;(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贷款银行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与公证机构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三)在贷款期限内,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四)贷款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银行在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及时告知公证机构,并停止办理该借款人的公证委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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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一)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
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
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商业银行应及时、完整地在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
重点规范了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
《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近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出台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按照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共33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
《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且明确了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明确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资金用途进行了限定。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办法》明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