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在某种意思上说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的“官方化”,是企业间融资的“合法化”。
在委托贷款中,实体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贷款企业与银行的委托关系,另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款关系。
委托贷款其实是由两个合同构成的: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即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两个合同是一个“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贷款企业(委托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
在委托贷款中,当事人常面临着以下法律风险:1.借款企业侵害委托贷款人利益由于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并不存在风险,有的银行经办人员在主观上对借款人轻信、疏忽,未严格遵守贷款审批制度等;还有的与犯罪分子里应外合,这让贷款企业陷人两难境地。
2.借款人不能还贷的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贷款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中名义贷款人是银行,真正贷款人是企业,真正贷款人的权利“借给”名义贷款人行使,而名义贷款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法律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护,这是委托贷款人必须要特别重视的。
3.私自提高放贷利率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有的放贷企业和借款企业私自提高贷款利率。
如果偏高,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按双方过错进行承担”。
一旦涉讼,贷款企业多收的利息应退还,还要予以没收,从而遭受更大损失。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可以采取如下防范措施:借款人信誉差是贷款企业资本运营失利的一个重大问题。
委托贷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贷款作为一种金融业务,是指贷款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委托贷款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委托贷款的定义、法律规定、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种金融业务。
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 委托人享有贷款决定权:委托人在委托贷款过程中,有权决定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
2. 风险承担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承担贷款的全部风险,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风险。
3. 贷款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贷款资金全部来源于委托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仅提供贷款服务。
4. 贷款用途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人有权决定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三、委托贷款法律规定(一)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委托贷款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范围、贷款条件和贷款风险管理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对贷款的定义、贷款分类、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委托贷款合同是委托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1. 委托人、借款人信息:包括委托人、借款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包括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条款。
3. 贷款用途:委托人确定的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
4. 还款方式:包括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篇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在我国,中小企业要通过银行获得贷款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者向“关系”企业借款,成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求生存图发展的主要方式。
关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
19XX年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
”19XX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
”19XX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配合《商业银行法》的施行,19XX年7月27日起试行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19XX年8月1日《贷款通则》修改后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0XX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的规定则一字都没有发生变化。
虽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规制的三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只有在部门规章,即《贷款通则》中,企业间借贷被明令禁止。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作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doc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第1条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在我国,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获得贷款非常困难。
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向“关系型”企业借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方式。
对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
19XX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设立自己的金融机构、经营存贷款业务或自筹基建资金。
“在1920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的《国有工商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基金会不得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贷款融资业务。
“XXXX 2月1日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2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一字未改。
虽然有人指出“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中,法律、规定、部门规则,只有在部门规则即贷款的一般原则中,企业间借款才被明确禁止。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合同法第52.5条“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解并发现无效。
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完全禁止企业间贷款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一“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央行允许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如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融资。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创新”的企业间贷款形式,如私募股权基金。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业、机构、个人及其他客户提供的贷款,由贷款人或受托人代表客户根据客户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
、监督和使用并协助恢复。
贷款人的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96贷款的一般原则。
根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当事人的数量,可分为双方约定的委托贷款和三方约定的委托贷款。
双方约定的委托贷款由两个合同组成: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的本金,称为“贷款”企业。
为便于书写,下文省略了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得到了广泛应用。
它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为担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信托委托贷款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信托委托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1.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信托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委托人是指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用于贷款的投资者;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负责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借款人是指向信托公司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
受托人作为贷款发放主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的发放、使用、偿还等事项。
(3)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间接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通过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2.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和贷款法律关系的结合。
具体而言,信托委托贷款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信托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贷款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具有贷款的法律特征,即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三、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信托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不得被债权人追索。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篇: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属性1、我认为委托贷款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首先因为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且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发放资金。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就是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受托人就是代理人。
但是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当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委托贷款是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被代理人承担。
就是说委托贷款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的承担是由代理人承担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当中却没有给出答案。
而委托贷款规定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
2、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从法律定义看,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
但是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为首先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其次都是对资金的委托,再次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
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
二是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
三是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二、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第一是因为受托人也就是商业银行而存在的风险。
首先银行由于定位不清,创新能力不足,其对授信额度有时会判断失误。
商业银行处于经营角度的考虑,为了招揽更多的客户,并不对委托人的情况以及借款人的授信情况进行审查,将贷款发放给信用额度不合格的企业,这就给收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委托贷款之委托人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委托贷款关系中,委托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两难境地: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银行可能因为不承担资金风险而欠缺诉讼的动力;委托人主张权利,又因其与债务人之间欠缺直接法律关系而存在一定障碍。
为此,本文将结合司法解释、相关案例及最高法院的意见,从明确诉讼主体、实现担保物权、确定案件管辖几个角度,梳理委托贷款情形下,委托人权益的保护路径及现存的法律问题,以期抛砖引玉。
一、银行不配合诉讼时,委托人可直接起诉债务人当受托贷款银行不配合起诉时,委托贷款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
对此问题司法观点存在一定变化: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下称“《批复》”)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批复》,受托银行不配合起诉时,委托人也不能够直接起诉债务人。
实践中亦有法院遵循该思路裁判。
但我们认为无论从法律适用的原则本身,还是从便于当事人定分止争角度考量,该《批复》均已丧失适用土壤,具体分析如下:1、《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优于《批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对间接代理作出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委托贷款协议作为委托合同的一种,应当适用此条款。
如果借款人明知银行是依据委托人指示代理其发放贷款的,则借款人与委托人直接受到银行与借款人所签《借款合同》的约束。
委托人此时可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2、实践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为互相明知状态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贷款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发放。
企业委托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委托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1. 引言企业委托贷款指的是企业将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贷款,并由企业自行负责还款的一种借贷形式。
这种形式的贷款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2. 合同订立企业委托贷款涉及到两个主要的合同,即委托贷款协议和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协议明确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合同则规定了贷款的具体条件和还款方式。
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并确保其合法合规。
3. 委托人权益保护委托人在企业委托贷款中担负着贷款的还款责任,因此其权益需得到充分保护。
一方面,委托贷款协议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委托人有权查询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进度,并要求受托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受托人责任受托人在企业委托贷款中负有管理和还款责任。
具体而言,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足额还款。
若受托人违约未按时还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5. 担保方式选择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委托人通常会要求受托人提供担保。
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可选择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第三方担保等方式。
选择恰当的担保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借贷风险。
6. 违约责任若委托人或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履行还款或其他义务,将涉及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数额和赔偿方式,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7. 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委托贷款中,企业和个人都面临着法律风险。
为了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选择仲裁或诉讼。
此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贷款行为的合法性。
8. 监管政策与建议企业委托贷款作为一种非传统的融资方式,对于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监管政策应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合规运营和风险控制。
建议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提高委托贷款行业的透明度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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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属性
1、我认为委托贷款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
首先因为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且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发放资金。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就是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受托人就是代理人。
但是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当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
律行为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委托贷款是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被代理人承担。
就是说委托贷款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的承担是由代理人承担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当中却没有给出答案。
而委托贷款规定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
2、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
从法律定义看,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
但是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为首先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其次都是对资金的委托,再次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
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
二是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
三是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二、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一是因为受托人也就是商业银行而存在的风险。
首先银行由于定位不清,创新能力不足,其对授信额度有时会判断失误。
商业银行处于经营角度的考虑,为了招揽更多的客户,并不对委托人的情况以及借款人的授信情况进行审查,将贷款发放给信用额度不合格的企业,这就给收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其次是银行的监管比较宽容,疏于管理,操作不规范。
一些商业银行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够谨慎,贷后监督薄弱,不能有效地监控贷款的流向和用途。
再次是贷款追究机制不健全,导致贷款催收和监控不力。
这也给资金的回笼造成的风险。
第二是有关规范委托贷款的法规不健全,这在无形中也加大了委托贷款风险存在的可能性。
我国现在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现行的《贷款通则》中有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但是该规定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三是政策与监管方面。
监管存在政策漏洞,使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得以实现。
比如目前尚未有文件明确定房地产委托贷款业务按照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企业正是利用这一政策漏洞,在直接贷款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房地产金融政策的情况下,采取“绕道而行”的办法逃避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委托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
1、要加强对委托人的权利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的是管理层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关于商业银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只在第65条做了规定,对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应当明确受托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范围,对商业银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做出具体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对于委托贷款行为可以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受托商业银行、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出现纠纷时的
救济方式,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2、完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银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必须完全揭示委托贷款的有关情况以及本金损失等风险,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准确,以确保委托人能够正确理解委托贷款的风险。
让委托人及时、完全了解委托贷款业务的进行状况,有利于委托人根据自身的判断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且有效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加强金融监督机构对委托贷款的监管
银监会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
一是明确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委托人与借款人的资质,规范委托贷款的操作程序。
二是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信贷政策以及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防止企业和商业银行钻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的空子,利用委托贷款逃避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监督。
三是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收费行为,防止商业银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通过加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特别是信息的跨行流动,使商业银行全面掌握企业的借贷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决策风险,降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风险,防止企业挪用信贷资金办理委托贷款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吴暇.创新的民间借贷——个人委托贷款[N].中国财经报,2008.
[2]蔡锷明.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法律问题研究[D].2009.
[3]熊燕.委托贷款企业融资理财新时尚[N].中国经济导报,2008.
[4]王汉.不可忽视委托贷款的风险[N].中国城乡金融报,2008. ------------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