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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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有关委
托贷款的涉及方的行为。

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贷款银行或融资公司(以下
简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发放贷款,且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申
请主体是贷款银行,其他企业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申请贷款,但必须经
过申请人的授权。

第三条银行与企业的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

合同应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本金数额、贷款款项用途等
条款。

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委托贷款放款后,银行应
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用途的协议,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以确保贷款
款项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第六条委托贷款到期后,企业必须按承诺在到期
日及时还款。

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还款通知,并及时催收未按时还款的
款项。

第七条银行应当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委托贷款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三章委托人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机构;(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第四章资质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管理经验;(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四)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具备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章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应包括:委托人提交委托申请、商业银行受理与审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放与回收贷款、收取手续费等环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二)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可能的损失;(四)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自有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贷款方式。

在这种贷款中,银行并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利润的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是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客户进行资源配置和资产增值的方式之一,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则是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基本概念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为银行,受托人为委托贷款人。

银行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确定资金的用途、还款方式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分类银行委托贷款主要分为非可转让委托贷款和可转让委托贷款两类。

非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固定且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包括贷款本金的转让和贷款本息的转让两种。

二、银行委托贷款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减少银行自有资金闲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2)扩大银行的中介业务范围,增加收益来源,提升经济效益。

(3)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将委托贷款人的资产作为质押或担保物,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

(4)提供了一种多元化、个性化的投资方式,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2. 缺点委托贷款的管理费用相对高,包括贷后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大。

此外,受托人的经营风险也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三、银行委托贷款的运作流程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委托、调查、投资、管理和退出。

1. 委托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各项基本条件。

2. 调查委托贷款人在借款前需将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包括贷款申请、公司资料、资产负债表等,银行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3. 投资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收益。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委托贷款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贷款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为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等合法经营活动使用,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委托贷款的申请、审批、监督、使用、还款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监督和落实,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督,确保委托贷款的合法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申请第八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委托贷款,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九条企业申请委托贷款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保证申请用途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措施,确保委托贷款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企业委托贷款的申请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授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慎评估贷款风险。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审批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对委托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流程,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贷款的审批工作,并向企业通知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过程中及时与企业沟通,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疑虑。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监督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监督机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控。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企业要求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对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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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确认的催收回执,并确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授信 文件不超过诉讼时效。 (一)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的短期贷款10日前,一个 月以上的贷款30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检查和催收, 判断贷款
能否按期归还,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二)贷款出现逾期,客户经理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 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并及时查明逾 期原因、确定催收方案,并每日追踪客
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 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 知受托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 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状况的变化。企业开工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员工数量 的增减情况,企业库存情况,经营管理指标等。 (三)借款人资信状况变化。通过对贷款卡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信息披露及实
地走访等形式了解借款人对外融资、对外担保、银行还 款、社会信用等的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财务政策的变化情 况。透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的分析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 了解,
档我国现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围内,由 业务部门上报初步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复核后,报风险 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银行手续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 人承担,根据银行
收取的时间和费率,划转到我司帐上,由我司代缴。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 第五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查的内 容应包括:
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 (四)客户所处行业状况、区域状况、信誉状况及客户 产品、技术、市场、竞争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员的资信 状况分析; (三)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效益、成长能力、盈
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申请人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市场及销售 情况以及上下游关系。 (五)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 物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业务部
的,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监管并全面规范撰写监管报告 的,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的。 (二)隐瞒问题未及时报告处理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 理,造成风险加大或损
失的。 (三)客户经理反映的借款人重大情况未及时通报造成风险 加大或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占挪用,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达产情况,预计效益和市 场情况等。 (八)综合信息调查。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或发生 重大变化。主要经营者的健康状况变化情况。法定代表 人及家庭成员、主要股东
所办的其他企业运作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 者实际个人财产情况的变化。对外负债、对外担保变化 情况。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现场检查结束后撰写《现场检查报 告》,签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
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四)业务部门落实批复内容和其他限制性条件,交风 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业务部门出 具《放款通知书》。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凭《放款通知书
》协助财务部将委托资金划入我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 户,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将委托资金划至我司指定的借 款人账户。 第十九条贷后管理。贷后监管实行分层次管理。业务部 门作为客户经营、维护、
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 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 相应正常,财务状况良 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 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 前已
查报告。项目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 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未被批准的,有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业 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 第六章 贷款发放及贷后管
理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批复内容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并督促借款人落实担保相关手续。 (二)公司业务部门与借款人、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贷 款合同》,或者
公司业务部门先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借 款人与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审批时附有限制性 条件的业务,签订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 性条件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
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 向客户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我司与借款人应 在受托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 款相关的汇款、转
管是否符合规定。核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是否有较 大变化。 (六)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 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 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建
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资支 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是否 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 否出现较大变化,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被挤
、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 况。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 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
款人基本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的办公地址、企业名 称、企业性质、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有 无变化。调查借款人的资产、来源、构成及融资结构的 变化。 (二)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管理
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意见 及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正。 (六)申请人风险及偿债能力、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八)结
论。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 式、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利率。我司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 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
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 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 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 回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判断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调查借款用途的变化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企业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 业的资产变化情况。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性质、经营、 财务、行业等情
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信状况,如负债、 担保、贷款的偿还等情况。 (七)抵(质)押物变化情况。现场核查抵(质)押物 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认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质 押物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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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风险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阅签。 第二十五条风险信号的处理措施。 客户经理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等贷后 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
人应立即组织本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化解措 施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风险信号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风险敞口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借款人出现异常变 化,可
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整体情况、贷款 需求及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 查核实、分析与判断。 第九条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撰写贷前调查报告
。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调查 报告上签字后,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门审 查。 第十条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经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 协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不一
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客户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应
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 用途、贷款使用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 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申请委托贷款,除借款申请书外,客户须按《委 托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户还款资金来源,以尽快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主债务,原则上不予展 期。对于已经长期合作、信用状况一向较好的重点客户, 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展期的,展期期
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展期金额一般不超过原借款金 额的70%,展期的担保条件原则上应有所加强。签订展期 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主体是否合 规、借款主体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 议或其他文件等。 (二)企业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 资料的真实性
、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 范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 是否合理,还款是
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我司债权 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并极有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由公司 领导牵头组织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组 成风险处理小组,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
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第七章贷款的收回和展期 第二十七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即将到期及逾期后,应定期 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取 得借款人签收盖
管理部门,负责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贷 后监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为贷后监管的督促和管理部 门,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贷后检查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
查、财务审核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对借款人每季度进 行一次现场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贷款发生欠息
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 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 定的原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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