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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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银监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有关委
托贷款的涉及方的行为。

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贷款银行或融资公司(以下
简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发放贷款,且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申
请主体是贷款银行,其他企业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申请贷款,但必须经
过申请人的授权。

第三条银行与企业的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

合同应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本金数额、贷款款项用途等
条款。

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委托贷款放款后,银行应
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用途的协议,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以确保贷款
款项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第六条委托贷款到期后,企业必须按承诺在到期
日及时还款。

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还款通知,并及时催收未按时还款的
款项。

第七条银行应当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第三条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项目合规性,监督贷款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委托贷款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第四条我行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权限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推荐借款人或借费用目,不得参加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协议或协议,不得有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权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三)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并将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在借款人提款前一次或分次存入;(四)委托贷款额不超过委托人在我行存入的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额。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二)借款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政策规定。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管理有关规定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九条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第十条受托人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提一级分行审批,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的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要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管理;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管理第四章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算,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算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不计利息第十五条委托贷款手续费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月手续费率‰——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 ,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是:月手续费率1‰——2‰;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单笔招待费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第五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第十八条委托借款业务的受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委托贷款的用途;贷款对象;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的审查,同时受理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委托人是*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受手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执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得奖损害第二十条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的签订在委托人确定借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的签订委托贷款被告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我行的标准文本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第二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发放受手人在《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第二十四条受手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划入委托资金专户第六章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第二十五条受手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受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银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ⅩⅩ人民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卷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

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贷款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文敏笔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同时也会面临一定风险和责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得以出台,也为业务部门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有利于提升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就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向其所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委托方负责还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会向借款人进行出借筛选,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以保证信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委托贷款的管理1.借款人评估银行应该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这个过程包含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核实和还款能力分析。

在进行这些方面的评估时,银行应根据风险控制和合规性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2.合同管理在委托贷款过程中,银行需要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人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加强合同管理。

3.委托代理人的管理商业银行与委托代理人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需要监督和管理代理人的行为,防止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骗取银行利益,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4.风险控制和监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包括评估、分析和监测委托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以及对风险事件的管理和处置。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保障委托贷款项目的安全。

四、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方面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一种。

为了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商业银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1. 风险管理意识的提升商业银行需要在内部加强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育,提升员工的风险技术和管理能力,借鉴他行成功的做法以优化管理模式。

2. 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委托贷款审查程序,严格控制不良贷款领域,以保证银行的业务质量和安全性。

3. 多方面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包括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以及培育信用管理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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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

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十条受托人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提一级(直属)分行审批,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

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要。

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管理;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管理。

第四章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算,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算。

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委托贷款手续费。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委托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

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一)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月手续费率1.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二)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是:月手续费率1‰——2‰;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三)单笔招待费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第十八条委托借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委托贷款的用途;贷款对象;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的审查,同时受理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受手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执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得奖损害。

第二十条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的签订。

在委托人确定借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的签订。

委托贷款被告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我行的标准文本。

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第二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发放。

受手人在《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

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

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受手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六章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第二十五条受手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

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每笔委托贷款在结算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第二十七条委托贷款在结算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回收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发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

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手人不得承担。

第三十条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

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

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帐,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即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

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

受托人与委托借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

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两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

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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