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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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委托贷款管理制度(部分)此文中只包含了关于委贷业务部分条款,各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但不得修改范本中各条款。

1、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2、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3、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4、本公司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5、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XX小贷公司(全称),本公司所有人员需按照本制度操作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3]8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如存在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本辖区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批备案;接受本辖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但本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本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受托人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第八条本公司可以办理同一委托人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多个委托人向同一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九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所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受托人不得超过50个。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第三条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项目合规性,监督贷款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委托贷款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第四条我行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权限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推荐借款人或借费用目,不得参加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协议或协议,不得有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权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三)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并将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在借款人提款前一次或分次存入;(四)委托贷款额不超过委托人在我行存入的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额。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二)借款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政策规定。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篇一借款人(甲方):住所地: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v^法》、《^v^担保法》、《^v^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按揭贷款;其他:贷款。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 (2)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3)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4)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 (5)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6)其他方式:。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

如遇中其他方式: (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委托贷款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三章委托人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机构;(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第四章资质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管理经验;(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四)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具备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章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应包括:委托人提交委托申请、商业银行受理与审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放与回收贷款、收取手续费等环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二)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可能的损失;(四)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xx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x银行金融服务功能,促进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是指与x银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的集团客户(以下简称现金管理客户)在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发生非贸易或投资项下人民币资金归集时,资金调出方(委托人)将资金委托x银行(受托人)通过现金管理系统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归集到资金调入方(借款人)的账户,在资金反向归集时偿还委托贷款。

现金管理项下外币委托贷款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x银行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均应在x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在办理资金归集时,应遵循“先归还委托贷款后发放委托贷款”的原则,即各独立法人账户之间在同一时点上不能互有委托贷款余额。

第七条开办独立法人之间的非贸易或投资项下资金归集业务,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应授权一个统一的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与x银行统一签订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协议,或以其他形式约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非贸易或投资项下资金往来是基于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而发生的,对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应授权一个统一的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统一向x银行签发资金归集指令,或授权该管理公司与x银行事先约定资金归集关系及各独立法人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由x银行依据该管理公司的资金归集指令或对资金归集关系及各独立法人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的约定进行资金归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签订协议后,独立法人之间发生资金归集时委托方、受托方及借款人可不再另行签署单笔委托贷款合同,由x银行根据管理公司的资金归集指令或对资金归集关系及各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的约定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自动完成委托贷款的发放及偿还。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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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部分)
此文中只包含了关于委贷业务部分条款,各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但不得修改范本中各条款。

1、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
2、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
3、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
4、本公司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
5、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XX小贷公司(全称),本公司所有人员需按照本制度操作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3]8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如存在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本辖区金融办初审
和市金融办审批备案;接受本辖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但本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本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受托人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第八条本公司可以办理同一委托人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多个委托人向同一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九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所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受托人不得超过50个。

接受的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200%,委托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0亿元,并且在任何时点都须将委贷余额控制在上述最低限制标准内。

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
综合利费率(含贷款利率和手续费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二条本公司在取得委托贷款资格后,需在本公司的主办银行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应通过该专户代收和代付。

第二章业务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四)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需符合《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受理委托贷款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交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受托人名称;
(二)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三)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说明;
(四)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五)委托贷款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
(六)委托贷款的利率标准、手续费标准及相应的收取方式;
(七)委托任和借款人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委托贷款贷款,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协议》,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合同》由市金融办制定的统一格式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本公司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应与自营贷款业务分开管理,资产负债表内不合算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在表外登记委托贷款的本金、利率、期限、用途等情况,在公司损益表中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条本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委托贷款资金必须做到先收后付。

本公司在核实委托贷款资金进入本公司“委托资金专户”账户后,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七条委托贷款利息和手续费不得由借款人向委托人直接支付。

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由借款人支付给我公司之后再转划给委托人。

第八条对于借款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先收后划。

本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核算要求,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及时准备做好已收回资金和划转账务处理工作。

第九条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变更债务关系等事项,本公司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条本公司应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联系和协调,及时向委托人报送有关资料,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避免委托贷款出现预期、损失等情况。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台账制度、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的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委托贷款业务报表。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制度,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业务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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