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民政局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工作的牵头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二)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并负责日常相关工作;(三)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编制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拨付;(五)组织专项资金宣传工作;(六)遴选、指导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及督导工作;(七)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审核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结果;(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以及相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定专项资金评审方案及评审指标;(二)审定项目(活动)绩效评估方案和指标;(三)审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监督专项资金奖励认定和项目(活动)评审工作;(四)审核确定项目(活动)资助评审结果;(五)审核专项资金奖励认定结果;(六)审核项目(活动)绩效评估结果;(七)审核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东府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2日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四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五章事前资助资金管理第六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第七章配套资助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提升科研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示范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街(园区)财政支持的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一定时期内科技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遵循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有机相连的内在规律。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照依法依规、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赋能创新、突出绩效、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执行及管理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东府办[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2日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东莞”战略,鼓励我市户籍专业人才进修学习,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储备,为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每年在“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专业人才到国内外著名大学进行硕士研究生或以上的学历进修。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业人才进修期间的学习费和生活费补助,以及宣传费、专家评审费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历进修补助办公室”),负责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的具体实施。
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局,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订年度培养计划、发布年度申请公告、受理申请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二)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并组织专家评审;(三)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和拨付专项资金,承担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实施对补助对象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补助对象和名额第五条申请人进修的学科、专业应紧紧围绕我市重大项目、重大产业集聚区、重大科技专项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东府〔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8日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壮大产业人才队伍规模,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资助经费从“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成长型企业新引进人才扶持资助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科技、经信、商务、科协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审核企业的资质条件。
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核查申请人的户籍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落实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扶持政策,加强对辖区内成长型企业人才生活补贴申领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条件标准第四条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范围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扶持范围:(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三)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四)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五)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六)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松山湖(生态园)(以下简称园区)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园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对园区引进港澳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的扶持作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主要用于园区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办公场地及住房租金补贴、培训及参展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创业投资机构对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投资进行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园区人才工作局。
园区人才工作局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园区管委会相关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第四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以创新创业项目为核心依法设立,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二)企业创始人年龄45周岁(含)以下,香港籍或澳门籍,且所注册企业股东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累计持股50%以上;(三)属于《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主导发展产业领域(包括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新能源产业以及科技金融、文化创意、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以及园区管委会重点扶持的其他产业领域。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二)投资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一)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二)申报项目对环境负面影响大、劳动密集型等非园区主导发展类型的项目;(三)申报项目创业团队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不属于核心团队成员,未承担核心重要工作的;(四)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因违反有关财经、工商、税务、劳动等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可暂时保留其申请和资助资格,视正式处理结果,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五)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有过欠税、欠薪、欠租、欠费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六)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七)未按规定向园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八)其他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认为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东府办〔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四章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第五章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六章附则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用,在新的起点上更有效地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按照《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和《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资金的总称。
具体包括科技发展专项,产业发展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质量发展专项,科技普及专项以及市预留资金等8大方面24项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东府办〔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四章资金分配管理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章资金核拨管理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监督及绩效评价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核拨及监督评价等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和《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等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主管的扶持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权责明确、追求绩效、公正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其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附件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结合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实际,设立松山湖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一、实施港澳英才引进计划(一)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首次来园区就业的港澳籍人才,可享受园区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本科生按1.5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标准一次性发放;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园区重点扶持企业(包括市、园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纳入园区主力军、生力军和后备军企业,以下同)招引的港澳籍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按3万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
在园区工作满1年,并在东莞市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居住地住址为东莞市)的港澳籍博士人才、园区重点扶持企业港澳籍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5万元/人的安家补贴。
(三)执业资格奖励。
对在园区就业、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给予1万元/人·项的一次性奖励。
(四)实习补贴。
园区企业每接收1名港澳籍实习生,按实际实习时间给予实习补贴。
其中,给予本科生不超过3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给予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给予博士研究生不超过5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
(五)用工补贴。
企业每接收1名港澳籍就业人员(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给予用人单位每年一次性1万元/人,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用工补贴。
(六)个税差额补贴。
对在园区企业就业的港澳籍人才,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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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发展,落实人才强区战略,聚集和培育一大批高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xx]10号),结合松山湖高新区实际,设立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人才聚集、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松山湖高新区以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主题,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科研机构为载体,重点引进和培养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等四大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led、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一)每年从高新区财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人才专项资金;(二)人才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三)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
第四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人才专项资金重点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需求,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科研领军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四)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人才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
人才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须报请其审批,人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成立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由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统筹管理人才专项资金。
第七条松山湖人才资金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向管委会报批有关专项资金项目;核拨资金,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提请管委会审议。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及额度第八条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财政供给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补贴和奖励三类。
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人才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
人才专项资金与松山湖高新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获得同类立项或认定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九条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与额度(一)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各类人才资助的人才或机构进行配套资助,根据市财政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经费额度,按照最高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二)“”资助对通过在高新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在高新区创业、或与高新区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入选国家“”人才,给予250万元的人才配套资助。
(三)博士后工作站资助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助;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助。
(四)人才平台资助人才专项资金对管委会引进或合作建立的重要人才平台或项目可给予资助,具体实施办法采取一事一议,报由管委会审定。
(五)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条人才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与额度(一)安家补贴。
1、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两院院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0万元。
2、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
3、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50万元。
4、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
5、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以上留学人员,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6、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人才专项资金对人才的安家补贴从批准之日起,分五年等额发放。
本办法所涉及安家补贴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租房补贴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两院院士,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与在高新区工作时间相同。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3、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本办法所涉及租房补贴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且与市财政提供的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在园区其他地方租住住房的,参照同期专家公寓租金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具体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
享受管委会优惠价购房的人员,自购房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对于在高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博士,教授、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购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四)技术补贴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按照其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留成部分额度,专项资金给予技术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自本办法颁布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按以下标准给予技术补贴:初级技工500元/人/年,中级技工1000元/人/年、高级技工1500/人/年、技师xx元/人/年、高级技师2500元/人/年,初级职称1000元/人/年、中级职称xx元/人/年、高级职称2500元/人/年。
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五)场地租金补贴1、对于在园区创业的广东省创新和科研团队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xx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
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园区创业的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8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15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
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对于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在园区创业,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
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培训补贴1、对于在园区企业工作,获得国际或国内权威行业认证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批,按不超过认证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对于在园区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由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培训项目,考试合格,取得由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的,由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费用的全额补贴。
每名员工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培训补贴,最多享受3次培训补贴。
(七)人才招聘补贴高新区内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参加国内外人才招聘活动,按照活动开支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宣传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参与单位,国内招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5万元,国外招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10万元。
(八)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补贴项目。
第十一条人才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与额度(一)对获奖人才的奖励。
对在高新区工作,在某一科技领域拥有先进技术、专利或对园区的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人才专项资金设立以下奖励办法。
1、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2、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创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3、设立“松山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万元;4、新引进或新评为国家、部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等重大奖项获得者的人员,经管委会审批,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奖励;(二)对引进人才的单位的奖励设立“松山湖引进人才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评出的引才先进单位给予表彰;(三)对人才引进促进机构的奖励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成功引进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园区工作或创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海内外社会团体,根据引进人才(团队)情况,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四)对于成功创业企业的奖励对于在高新区创业的入选国家“”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所创办企业自注册成立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自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起3年内,按照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五)对于获奖创业企业的奖励对于在国家级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的创业人员或创业企业,其项目在松山湖高新区内实施的,按照所获奖项等次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创业企业10-5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
(六)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奖励项目。
第十二条人才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一)由管委会或其下属机构组织的,有利于人才引进、交流、发展等活动或项目支出;(二)专项资金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三)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评审与审批第十三条人才专项资金申报,采用年度申报与专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申报程序由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管委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