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劳动值得_理论_知识产权的一种认知模式
2021年暨南大学华文学院445汉语国际教育基础考研核心题库之教育学单选题精..

2021年暨南大学华文学院445汉语国际教育基础考研核心题库之教育学单选题精编特别说明本书根据历年考研大纲要求并结合历年考研真题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考研科目该题型常考试题及重点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考研复习首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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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暨南大学华文学院445汉语国际教育基础考研核心题库之教育学单选题精编1.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__________A.教育原则B.教育内容C.教育方案D.教育目的【答案】D2.运用先进典型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方法是德育的__________A.引导法B.榜样法C.谈话法D.讨论法【答案】B3.孔子主张教学要“循循善诱”,运用“叩其两端”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__________。
A.讨论法B.实践锻炼法C.谈话法D.陶冶法【答案】C4.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社会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性的是_______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答案】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教师的地位的掌握情况,涉及“教育学原理”部分“教师”的内容,要求考生识记教师的法律地位的相关内容。
《教师法》将教师确定为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同时将这类专业人员的使命与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联系在一起,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社会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性。
什么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哪些特点?

什么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哪些特点?来源:法大大什么叫知识产权?虽然知识产权经常被人们提及,可是什么是知识产权呢,知识产权总是看起来是个很高大上的行业。
知识产权其实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我们不难发现,如今听音乐,不像以前一般想听什么歌就听什么歌,我们需要在授权平台,成为付费会员或者购买版权。
这其实就是我们身边最简单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叫做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限定时间内有效。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有哪些特点?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指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
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及其克服__省略_侵权构成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为中心_李扬

理论前沿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权构成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为中心李扬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存在过分依赖立法者理性认识能力、忽视司法过程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缺陷。
从侵权构成的角度看,其缺陷的实质在于严格坚持侵权构成的限定性。
为了克服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从侵权构成的角度看,应当坚持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坚持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应当对类型化的权利以外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做出适当限制,以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为此应当区别类型化的权利和类型化权利以外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享有者和利益享有者配置不同的请求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侵权构成限定性非限定性请求权李扬,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一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侵权构成的限定性及其局限所谓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按照郑胜利教授的主张,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以及诸如权利的要件及保护期限等关键内容必须由成文法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机构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0。
112按照朱理博士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又称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122可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核心观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必须由制定法加以明确类型化,没有被类型化的因知识的创造所带来的利益不能成其为知识产权。
二是反对任何机构在制定法之外为知识的创造者创设某种知识产权。
其中最主要的是反对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为知识的创造者创设某种类型的知识产权。
为什么知识产权的创设必须坚持法定主义?理由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无论大112 122郑胜利:5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6,载5北大知识产权评论6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也可参见朱理博士的观点。
参见李扬等5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6(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中朱理博士撰写的第6章5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一种新的认知模式6,第124页。
知识产权保护在劳动中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在劳动中的重要性在当今高科技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工作中所创造出的独特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它们是劳动者努力的产物,需要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劳动中的重要性。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和意义知识产权是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了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类知识成果,如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社会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推动力。
它促进了创新与发明,并鼓励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下进行更多的投入和创造。
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以激励创作者和发明家继续进行创作和创新,对提高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劳动中的意义1. 保证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确保合法拥有者在劳动成果上获得合理的回报并享有专属权利,防止其他人非法使用或侵犯他人的创造成果。
这样能够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创新和发明。
2. 促进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活动提供了积极的激励机制,使得发明家和创作者能够在知识产权的框架下获得更多的回报。
这样就能够鼓励更多人投入到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中,推动技术的不断进步。
3. 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从自己的劳动成果中获得应有的回报。
这样可以增加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4. 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可以鼓励创新和发明,带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吸引了更多的外来投资和国际交流,促进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在劳动中体现其重要性,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各国应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详解

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详解一、引言: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重要性及现状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化、技术和经济创造中所产生的各种智力成果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在劳动过程中,员工所创造的知识和技术成果是否属于个人或组织,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析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探讨其背景、现状以及解决办法。
二、背景: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引起的争议和困扰在现代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了日益认可。
然而,在实际劳动中,特别是在科研、技术开发和创新领域,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困扰。
一方面,企业或机构在招募员工时通常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为企业所有,以保护企业利益;另一方面,员工希望能够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以体现个人的价值和创造力。
三、现状:不同国家和制度对劳动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与做法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劳动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
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拥有员工发明创造的使用权,并向发明人支付报酬。
在美国,《美国专利法》规定,员工根据合同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于雇佣关系的聘用方。
而在欧洲一些国家,知识产权的归属情况则根据规定和合同来决定。
四、问题分析:劳动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因素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涉及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雇佣关系:员工是否在雇佣关系下完成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等。
2. 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否有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明确约定。
3. 创造性程度:员工所创造的知识或技术成果是否具备独创性和创新性。
4. 劳动资源与支持:员工在劳动过程中是否得到了充足的资源支持和技术指导。
五、解决方案:构建公平、合理的劳动知识产权归属机制为了解决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规定劳动中知识产权归属的原则和具体细则。
劳动的知识产权保护

劳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对于劳动者而言,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一项必备的能力。
本文将介绍劳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方法,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一、理解劳动的知识产权劳动的知识产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技术、创意和发明等的权益。
这些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对于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以及劳动市场的健康运作至关重要。
二、劳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个人权益:劳动者的知识产权是其个人财富和成就的体现,受到合法的保护可以确保劳动者得到相应的回报和尊重。
2.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劳动者进行创新和研发,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3.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减少知识的盗窃和滥用行为,保持市场的秩序和健康。
4. 提高劳动者的市场价值:拥有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将使劳动者在求职和职业发展中更具竞争力,增加个人的市场价值和议价能力。
三、劳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和建议1. 及时申请保护:对于可以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的创作成果,劳动者应及时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确保获得合法保护。
2. 合理签订劳动合同: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仔细阅读并确保合同中包含有关知识产权归属、保护和使用等方面的条款。
3. 保护商业秘密:劳动者应妥善保管和保密与工作相关的商业秘密,避免知识和经验的泄露。
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劳动者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加强自身学习和能力提升:劳动者应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以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6. 加入行业组织或协会:加入相关的行业组织或协会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结论劳动者应认识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合法的保护。
劳动中的劳动知识产权

劳动中的劳动知识产权劳动力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劳动和智慧,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
然而,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劳动者的劳动知识和创造成果往往容易被侵权、篡改或盗用,给劳动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劳动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劳动知识产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和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它与商业秘密、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略有不同,更关注的是劳动者个人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独特价值和创新成果。
劳动知识产权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性:劳动知识产权是属于劳动者个人的,与个体的学识、经验和创造力紧密相关。
2. 劳动过程性:劳动知识产权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辛勤劳动和智慧结晶的结果。
3. 隐形性:劳动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直接观察和衡量,体现在工作效率、创新能力和职业竞争力等方面。
4. 摄入性:劳动知识产权是被劳动者所吸收、运用和流传的,对劳动者个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劳动知识产权的必要性保护劳动知识产权对于劳动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的劳动知识和创造成果是其个人财富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保护劳动知识产权能够使劳动者在劳动中获得应有的尊重、利益和权益。
2. 促进创新发展:劳动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励了劳动者对知识和创新的追求,鼓励更多的创新和发明。
这对于社会的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 维护公平竞争:劳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无中生有、盗用别人劳动成果,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劳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知识产权,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2. 增强意识和培训:劳动者应提高对劳动知识产权的认识和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方法。
简析什么是知识产权

环球伊顿简析什么是知识产权编辑:伊顿法律事务所知识产权即知识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法律条例规定中,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根底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有权和独占权。
其本质是无形财产权,与房屋,汽车等其他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都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有些重大专利或者著名商标或其作品的价值也会高于一些有形资产。
知识产权的类型: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1.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2.工业产权那么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
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1.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别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2.财产权利: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成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
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 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里只重点介绍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又分为商标权,专利保护,商号权。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效劳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 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那么。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开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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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值得”理论:知识产权的一种认知模式冯晓青① 【摘 要】 劳动理论是认知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理论。
该理论可以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找到渊源和依据。
在劳动理论视野中,知识产权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加以认识,其中因创造性劳动而值得拥有知识产权是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种重要的理论。
它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劳动理论 洛克学说 自然权利(一)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特别是他的劳动为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观点,能够很好地阐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自然权利观点可以说是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哲学层面。
自然法理论已成为解释知识产权产生缘由的最重要的理论之一。
运用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及其相关的理论来佐证智力创造者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笔者发现财产权劳动理论更适合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佐证。
实际上,从对自然法的罗马法根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在对待占有这一问题上,罗马时期即确认了“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
从18世纪以来,财产的全部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上述这样一个观念上。
在一定的意义上,财产的概念因而根植于自然法中。
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特别是17、18世纪以来,这种观念越来越与“智力财产”或者说“智力产品”挂钩。
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后至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人们也逐渐将劳动的自然权利的观念扩展到智力财产或者知识产权领域。
人们发现,借助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和原则,把财产的概念和智力产品联系起来,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基础。
这使得个人就其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的全部观念在论证知识产权原理上具有重要地位。
在18世纪那时的法学作品已经确认,当某一个人基于自己的劳动和努力而对某物实施实际控制时,该物属于他自己。
并且特别强调制作人、作者、画家在创制新物中的劳动与努力。
他们所确认的个人对于因为智力劳动和创造所产生的东西应该被赋予财产权的原则,为佐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起了重要作用。
在18世纪的自然法中,“智力财产”原理受到重视。
该原理即是建立在个人有对自己的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财产权、智力财产的创造者对于其智力创造物享有专有权的基础之上。
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包含了对专利和著作权制度的确认。
因而,这种具有深深的自然法根源的关于智力财产的观念,也深深地影响到了知识产权立法。
这一观念与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完全相契合,在早期可以说促成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的诞生,以及后来法国的《文学艺术产权法》的诞生。
同时,智力财产原理在早期的英美司法实践中也被清晰地体现出来。
如作者对于其作品的权利不①冯晓青: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只是人为创造的特权的思想,也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智力财产原理之中。
在18世纪的M illar v .T aylo r 一案①中,王座法庭认为,《安娜女王法令》并没有移除普通法所确认的出版了的作品的文学产权。
反面论证的例子则是关于商标的案件。
在1879年美国最高法院一个案件中,②法院使用劳动理论模型主张商标不受保护。
法院一方面提到,被保护的创作物是智力劳动的果实;另一方面则指出,商标不受保护是因为任何头脑的作品没有想象、没有天赋、没有劳动的思想。
当初美国最高法院拒绝赋予商标以财产地位,主要是因为在他们的创造物中没有明显的劳动。
又如在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的W heaton v .Peters 一案中,法院认定一个文学人有权对他的劳动产品像社会的其他的成员一样拥有。
该案T hom po s 大法官认为,在已经出版了的作品中的这种文学财产的权利不由普通法来创立,因为作者权利所依赖的主要原则是,作品是他个人劳动产品的果实。
③这些观点无不隐含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是自然权利而不是通过立法人为地授予的这样一个深层次的观念。
可以说,自然法原则在法律中的确认,连同其对18世纪的哲学的影响,进而形成了财产权与知识产权概念具有正当性的基础。
自然法原则在确认知识产权上起了主要的作用。
确信一个付出了智力上劳动和努力的个人创造者有权享有其劳动果实,确立了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础。
在当代,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财产权劳动学说的自然权利观点,仍然是知识产权理论上一种重要的观点。
本文将在劳动理论的视野中探讨佐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大理论——劳动值得理论。
(二)自然权利理论将个人财产方面的道德和哲学上的观点移进到知识产权制度上来,确实可以提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认识。
对劳动学说的值得理论的解释是建立在劳动者从他的劳动中值得拥有利益的基础之上。
值得理论也是建立在以劳动为基础的道德需要的考虑之上。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劳动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分。
从劳动的质的区别看,我们认为还可以将其分为创造性劳动与非创造性劳动、重复劳动与非重复劳动。
创造性劳动可以认为是非重复劳动,非创造性劳动可以认为是重复劳动。
劳动的这一分类可能在认识知识产权制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洛克所描绘的“采摘橡果”、“耕种作物”等简单的、重复的劳动不同,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其中的著作权和专利制度所涉及的“劳动”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
知识产权法律对智力劳动的创造性要求有明确的规定。
④这种对劳动创造性要求的规定显然大大提升了劳动的质的含量和品位。
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创造性劳动在产生知识产权的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在该领域中大大提高了对劳动的要求。
这从外在形式上体现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必须体现一定的创造性成分,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是新的。
当然,创造性成分不是绝对的,而且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上要求和表现也不一样。
无论如何,“洛克认为对土地和原材料的工作构成‘劳动’从而使其对产品的所有权合法化的话,那么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创造新思想的劳动就不是‘劳动’”。
⑤既然一般的劳动产生的劳动的产品可以被劳动者正当地占有、取得该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为什么对更高质量的劳动产生的智力产品或者说知识产品其智力劳动者不能对其取得所有权呢?既然当一个人开化了以前未开化的东西时,他对他的劳动成果有权主张,那么当一个人创造了以前不存在的东西时,他对他的创造的劳动成果同样有权主张,他值得拥有它。
有学者即从洛克理论的基本论点中直接推理劳动理论适用于无形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第一,洛克使用了“身体”的概念,据此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享有财产,而这很明显地包含了思想与智慧;第二,在一个没有被他人占有的物体上施加了自己的劳动使得自己对于整个物创制了财产权,①②③④⑤参看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例如,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专利法对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等。
实际上,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促进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生产和传播。
33U S (8Peters )591(1834).100U .S .82(1879)。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商标是建立在先占的基础之上。
参看T radem ark s Cases ,100U .S .at 94。
(1769)4Burr 2308,98ER 201.这种混合性的劳动应当包含了智力劳动,因为人的劳动没有是纯粹的体力的。
①从“值得理论”我们也可以顺理成章地推出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相关的知识产品创造者权利为己任的正当性。
其实,除了在早期(18世纪及其以前)的思想家和法学作品中已经看到了个人值得拥有基于自己努力和劳动所产生的东西隐含了对智力产品保护的自然权利观念,例如D rone B lack stone 认为没有比通过劳动和努力获得的财产值得所有权更合理地说明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了,19世纪知识产权在蓬勃发展中就不断有人从以劳动为基础的道德需要论证知识产权值得被赋予给创造性劳动者的正当性。
下面的讨论只是略见一斑。
在知识产权制度理论的历史上,美国的Spooner ②是一位值得重视的人物。
他写了一部书,名为《知识产权法:作者或发明者对于其思想的永久的财产权》。
他认为,任何东西,无论是智力、道德的还是物质的,可察觉到的还是不可察觉到的,都是我们物质的组织,在这些组织中,人们的思想能够被感知,并且要么作为一种手段,要么构成人的本身的财富。
他通过将无形物视为财富而确立了无形物的地位。
在他看来,财产是控制的权利,是一个人享有的排除他人的对任何特定的东西的专有控制、占有、使用和享受。
③他对于“思想的财产”主张与物质财产一样由拥有人占有。
在他的观念中,思想作为财产来说就是无形的客体。
如果思想预先存在于自然中,而且很少被发现(如科学原则或者自然发生的物质),那么“确实做了发现的人,或者首先占有了思想的人,从而会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的所有人”。
另一方面,如果思想不预先存在于自然中,而是一个积极的智力的产品,那么在其中的财产权属于创造了这些思想的人他们自己。
④他认为财产的基础有两种,即占有行为和创造行为。
财产需要确保每个人供应自己物质的自然权利,而且除了仅有的物质以外,每个人有权获得幸福。
⑤这样,Spoon 2er 把自然权利适用于财产,特别是知识产权,这建立在财产的道德需要的讨论上。
又如在英国,在1878年时,H ebert Spencer 代表皇家委员会对著作权和专利问题提出了一个以道德需要为基础的观点。
⑥“在积极的方面,公正存在于每个人的利益中”,“如果通过精神劳动的个人获得了一些结果,那么他应当享有从该结果中自然衍生出来的任何一种利益。
”⑦他在从道德需要的角度解释使用另一个人的思想不会从思想的原创者那里占有财产而只是容许他人的使用时指出:“第一,其他人的使用可能是获得利益的一个重要的来源;第二,‘非明示的理解’限制了财产权被转让到印刷纸张的权利、阅读的权利,但不会限制复制权利;第三,专利和商标不是垄断,这是因为垄断是在使用中强制性地限制其他人,这种使用在缺乏法律规范时将对任何人开放,而发明等不能说在创造它们之前就已经存在。
”⑧另一个以劳动为基础的建立在道德需要之上的值得理论的讨论由Israel K irzner 提出。
⑨K irzn 2er 主要关注的是为企业利润提供一个正当性。
他同样假定人们对于“其所生产的东西”享有权利。
那么企业利润的正当性在哪里?他强调了企业活动的贡献。
他通过比较“通过创造而获得所有权”和“通过从自然中正当地获得所有权”,发现前者能更好地为企业利润提供正当性,因为“直到一个资源被发现之前,在相关的接近权利和公共使用的含义上,它是根本不存在的”。
比较而言,从“通过从自然中正当获得的理论”发展到“通过创造获得所有权的理论”,在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上具有更强的道德上的优势。
也就是说,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使以前不存在的东西(智力产品)出现了,比仅占有已经存在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参见K irzner ,P roducti on ,Enterp rises and P roperty R igh t in A ccep tance ,Oppo rtunity and P rofits ,185-189(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