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经营〔2019〕48号
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

附件:2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O二三年十月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说明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经营(批发、连锁)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申请核发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适用于自愿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或申请变更仓库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
三、本《细则》分九个部分:(一)总则;(二)质量管理体系;(三)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四)人员与培训;(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设施与设备;(七)校准与验证;(八)计算机系统;(九)运输与配送。
四、本《细则》检查项目共142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2项(条款前加“**”),主要缺陷项目70项(条款前加“*”);一般缺陷项目60项。
五、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本《细则》中允许有合理缺项,详见附页。
六、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本《细则》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
七、结果评定:严重缺陷项目为0、主要缺陷项目≤5、一般缺陷项目≤10,评定为现场检查合格。
通过现场检查合格的企业,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项目和一般缺陷项目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到位后,由发证机关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八、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现场检查符合该《细则》后,再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检查购、销、存、运的动态过程,动态过程的缺陷采用风险评估评定。
九、本《细则》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部分:总则严重缺陷项目3项主要缺陷项目0项一般缺陷项目0项第二部分: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缺陷项目为0项主要缺陷项目为7项一般缺陷项目为4项第三部分: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严重缺陷项目0项主要缺陷项目13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四部分:人员与培训严重缺陷项目2项主要缺陷项目12项一般缺陷项目13项第五部分:质量体系文件严重缺陷项目1项主要缺陷项目6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六部分:设施与设备严重缺陷项目3项主要缺陷项目12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七部分:校准与验证严重缺陷项目1项主要缺陷项目7项一般缺陷项目2项第八部分:计算机系统严重缺陷项目2项主要缺陷项目5项一般缺陷项目2项第九部分:运输与配送严重缺陷项目0项主要缺陷项目8项一般缺陷项目3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赣食药监餐〔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秩序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7〕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及登记证的样式,已于2017年4月1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和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附件: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式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登记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指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2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小食杂店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名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5.18•【文号】国药监安[2001]253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名单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局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总体部署,现公布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乙类非处方药药品是从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中经组织医、药学专家临床评价后确定的,共194个药品制剂,其中,化学药品制剂88个,中成药制剂106个(见附件)。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做好对辖区内涉及生产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的生产企业的审核登记和备案工作。
全部工作应于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并按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的有关要求于10月30日前报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国家药典委员会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名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名单一、化学药品部分阿司匹林片维生素C颗粒剂阿司匹林肠溶片维生素E胶丸(5mg、50mg) 阿司匹林泡腾片碳酸钙片阿司匹林栓碳酸钙颗粒剂阿司匹林散碳酸钙咀嚼片赖氨匹林散枸橼酸钙片阿司匹林钙脲散葡萄糖酸钙片阿司匹林锌胶囊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双氯芬酸二乙氨盐乳胶剂乳酸钙片布洛芬乳膏复合维生素B片对乙酰氨基酚片多种维生素片对乙酰氨基酚咀嚼片复方碳酸钙片对乙酰氨基酚泡腾片多维元素片(29) 对乙酰氨基酚胶囊善存液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液善存银片对乙酰氨基酚滴剂小儿善存片对乙酰氨基酚颗粒小儿善存液对乙酰氨基酚栓钙尔奇D300咀嚼片对乙酰氨基酚泡腾冲剂枸橼酸钙咀嚼片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液维D钙咀嚼片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滴剂玛特纳片对乙酰氨基酚溶液克补片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祈富乐T片吲哚美辛乳膏(软膏) 小儿维生素咀嚼片吲哚美辛贴片松节油吲哚美辛搽剂松节油搽剂干酵母片煤焦油洗剂乳酶生片氧化锌软膏胰酶肠溶片尿素软膏(乳膏) 甘油栓苯扎氯铵贴开塞露苯扎溴铵溶液酚咖片碘酊维生素A胶丸聚维酮碘溶液维生素AD胶丸苯扎氯铵溶液维生素AD滴剂硫软膏维生素B1片克霉唑软膏(乳膏) 维生素B2片克霉唑溶液维生素B6片克霉唑涂膜维生素B6缓释片联苯苄唑凝胶泛酸钙片联苯苄唑乳膏(软膏) 维生素C片联苯苄唑溶液维生素C泡腾片酞丁安软膏酞丁安搽剂复方十一烯酸锌软膏十维铁咀嚼片钙尔奇D600片二、中成药部分桑菊感冒片人参养荣膏桑菊感冒颗粒人参归脾丸桑菊感冒散十全大补丸桑菊感冒糖浆十全大补片桑菊感冒合剂十全大补口服液桑菊感冒丸十全大补酒银翘解毒片十全大补膏银翘解毒胶囊十全大补糖浆银翘解毒颗粒十全大补颗粒银翘解毒合剂龟鹿二仙膏银翘解毒丸六味地黄丸午时茶颗粒六味地黄片午时茶六味地黄胶囊板蓝根颗粒六味地黄口服液板蓝根片六味地黄颗粒板蓝根糖浆六味地黄膏板蓝根胶囊六味地黄软胶囊板蓝根口服液知柏地黄丸清凉油知柏地黄片十滴水参苓白术散十滴水软胶囊参苓白术片清凉含片参苓白术颗粒仁丹参苓白术胶囊大山楂颗粒参苓白术丸大山楂丸参苓白术口服液大山楂咀嚼片人参健脾丸川贝清肺糖浆阿归养血颗粒补中益气丸阿归养血糖浆补中益气口服液养血安神丸补中益气片养血安神片补中益气合剂养血安神糖浆补中益气膏枣仁安神颗粒阿胶补血膏枣仁安神液阿胶补血颗粒烧伤喷雾剂阿胶补血口服液京万红八珍丸风油精八珍胶囊马应龙麝香痔疮膏八珍袋泡茶三黄膏八珍液克伤痛搽剂八珍膏克伤痛气雾剂八珍颗粒伤湿止痛膏人参养荣丸史国公药酒驱风油藏青果颗粒小儿感冒颗粒槐角丸小儿感冒口服液地榆槐角丸金银花露当归丸金银花合剂当归苦参丸脚气散当归红枣颗粒愈裂贴膏益母草膏金莲花口服液益母草颗粒金莲花颗粒益母草胶囊金莲花片益母草口服液藏青果喉片益母草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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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我局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中进行了非处方药的遴选,目前已公布了六批4326个非处方药制剂品种,初步对上市药品进行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一)申请范围除以下规定情况外,申请单位均可对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1.监测期内的药品;2.用于急救和其它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
如用于肿瘤、青光眼、消化道溃疡、精神病、糖尿病、肝病、肾病、前列腺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性传播疾病等的治疗药品;3.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
如注射剂、埋植剂等;4.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5.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6.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7.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8.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饮片;9.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它特殊管理的药品;10.其它不符合非处方药要求的药品。
(二)工作程序1.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申请范围,其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商)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ea00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58.p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190个中成药制剂品种(甲类非处方药157个,乙类非处方药33个,见附件)。
《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一、内科用药序号药品名称规格分类 1 丁蔻理中丸每丸重6克甲2七生力片每片重0.12克(含人参皂苷Rg1 15毫克)甲 3 七生静片每片重0.12克(含人参皂苷Rb1 15毫克)甲4七珠健胃茶每袋装3克甲 5 九味参蓉胶囊每粒装0.25克甲 6 人参归脾丸水蜜丸每10丸重1.5克;小蜜丸每10丸重2克乙7 人参灵芝胶囊每粒装0.4克乙8 人参茎叶皂苷片薄膜衣每片重0.11克乙9人参茎叶皂苷胶囊每粒装0.2克乙10 八味肉桂胶囊每粒装0.4克甲11 十二味痹通搽剂每瓶装(1)30毫升(2)60毫升(3)125毫升甲12 三宝片薄膜衣每片重0.3克甲13 三金胶囊每粒装0.35克甲14 三鞭参茸固本丸每10丸重0.5克甲15 上清片基片重0.3克甲16大山楂片基片重0.6克乙17 大黄通便颗粒每袋装5克甲18 女贞子糖浆每瓶装(1)60毫升(2)100毫升(3)120毫升乙(4)150毫升19 子仲益肾丸每袋装6克,每100粒重5.1克甲20 马兰感寒胶囊每粒装0.25克乙21 乌阳补心糖浆每瓶装100毫升甲22 云实感冒合剂每瓶装(1)10毫升(2)60毫升(3)100毫升甲23五味健脑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甲24 五味清浊丸每10丸重2克甲25 元和正胃片每片重0.75克甲26 孔圣枕中丸每丸重9克甲27 开胃丸每100粒重6克甲28 心神宁片薄膜衣每片重0.25克甲29 心胃止痛胶囊每粒装0.25克甲30 手参肾宝胶囊每粒装0.3克甲31 木香通气丸每丸重9克甲32 仙人掌胃康胶囊每粒装0.4克甲33 加味香砂枳术丸每20丸重1克甲34 四味脾胃舒颗粒每袋装10克甲35 四黄泻火片每片重0.25克(含盐酸小檗碱7毫克)甲36 平胃片薄膜衣每片重0.31克甲37 生龙驱风药酒每瓶装(1)10毫升(2)120毫升(3)500毫升甲38 白沙糖浆每瓶装100毫升甲39 石榴健胃胶囊每粒装0.3克甲40 壮腰健肾丸每10丸重1.2克甲41 安神补心片薄膜衣每片重0.32克甲42安神补脑片薄膜衣每片重(1)0.11克(小片)(2)0.31克甲43 安神足液每瓶装(1)50毫升(2)150毫升(3)300毫升乙44 安胃止痛散每袋装 1.5克甲45 安眠补脑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乙46 延胡胃安胶囊每粒装0.4克甲47 虫草川贝止咳膏每块重8克甲48 杞鹿温肾胶囊每粒装0.3克甲49 沉香化气丸每10丸重 1.75克甲50 沉香降气丸每50丸重3克甲51 肝胃气痛片每片重0.6克甲52 肠泰合剂(1)每支装10毫升(2)每瓶装100毫升乙53良姜胃疡胶囊每粒装0.5克甲54 芪胶升白胶囊每粒装0.5克甲55 苁黄补肾丸每10丸重 1.875克乙56 补血宁神片基片重0.23克乙57 补肾健脾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甲58 补脾安神合剂每瓶装(1)10毫升(2)120毫升乙59 还少丹(1)每10丸重1克(2)每20丸重1克甲60 阿胶远志膏每瓶装200毫升甲61 制酸止痛胶囊每粒装0.3克甲62刺五加茶每袋装 1.2克甲63 参芝安神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乙64 参杞颗粒每袋装14克甲65 参茸丸水丸每10丸重0.37克甲66 参茸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甲67 参茸复春片基片重0.32克甲68固精参茸丸每丸重9克甲69 枫荷除痹酊每瓶装(1)15毫升(2)50毫升(3)100毫升甲70 泻停封胶囊每粒装0.5克甲71 泻停胶囊每粒装0.4克甲72 肺力咳胶囊每粒装0.3克甲73 金乌骨通胶囊每粒装0.35克甲74 金水宝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乙75 便乃通茶每袋装2.8克甲76 养血安神颗粒每袋装(1)10克(2)3克(无蔗糖)乙77 养阴口香合剂每瓶装(1)30毫升(2)120毫升甲78 咳平胶囊每粒装0.35克甲79 咳速停胶囊每粒装0.5克甲80 咳速停糖浆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3)250毫升甲81 咳康含片每片重0.85克甲82 咳露口服液每瓶装(1)60毫升(2)120毫升甲83 复方仙灵风湿酒每瓶装(1)25毫升(2)125毫升(3)250毫升甲(4)500毫升84 复方玄驹益气片薄膜衣每片重0.5克甲85 复方地茯口服液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乙86 复方莪术油软胶囊每粒装0.3克甲87 复方锁阳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乙88 珍珠粉胶囊每粒装0.3克甲89 祛瘀益胃胶囊每粒装0.4克甲90 胃欣舒胶囊每粒装0.4克甲91 胃泰胶囊每粒装0.5克甲92 胃散每瓶装60克甲93 胃舒欣颗粒每袋装15克甲94 胆清胶囊每粒装0.3克甲95 茯蚁参酒每瓶装250毫升甲96轻舒颗粒每袋装4克乙97 追风除湿酒每瓶装(1)125毫升(2)250毫升(3)500毫升甲98首乌延寿颗粒每袋装5克乙99 香砂平胃散每袋装6克甲100 香砂养胃丸每丸重9克甲101 健脾化滞锭每块重8.3克甲102 消食养胃片每片重0.3克甲103 消食颗粒每袋装15克甲104 消积通便胶囊每粒装0.35克甲105 消痞和胃胶囊每粒装0.32克甲106 润通丸每丸重9克甲107 益肺止咳胶囊每粒装0.3克甲108 益智康脑丸每丸重3克甲109 能安均宁胶囊每粒装0.3克甲110 脑宁糖浆每瓶装(1)120毫升(2)200毫升甲111蚕蛹补肾胶囊每粒装0.5克甲112 通乐颗粒每袋装6克甲113 通便灵茶每袋装 2.5克甲114 清火养元胶囊每粒装0.5克甲115 清润丸每袋装3克甲116 理中片基片重0.3克甲117 雪山胃宝丸每丸重1克甲118 黄芪建中丸每丸重9克甲119 黄连解毒丸每10丸重(1)0.5克(2)1.5克甲120强身胶囊每粒装0.25克乙121 温胃降逆颗粒每袋装1.2克甲122 湘曲每袋装2.5克甲123 舒肝快胃丸每10丸重1.05克甲124 舒胃药酒每瓶装(1)100毫升(2)250毫升甲125 锁阳三味片基片重0.25克甲126 隔山消积颗粒每袋装10克甲127 黑骨藤追风活络胶囊每粒装0.3克甲128 感清糖浆每瓶装(1)20毫升(2)100毫升(3)250毫升甲129 新健胃片每片重0.5克甲130腹可安片薄膜衣每片重0.24克甲131 蓝芷安脑胶囊每粒装0.3克甲132 解毒止泻胶囊每粒装0.25克甲133 鲜天麻胶囊每粒装0.3克甲134 摩罗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甲135 藿香万应散每袋装5克甲二、外科用药序号药品名称规格分类 1 九味痔疮胶囊每粒装0.4克甲 2 万金香气雾剂每瓶装40克乙 3 平痔胶囊每粒装0.36克甲 4 疗痔胶囊每粒装0.5克甲 5 痔疾洗液每瓶装125毫升乙 6 痔疾栓每粒重2克甲7 痔痛安搽剂每瓶装(1)25毫升(2)50毫升(3)100毫升甲8鳖甲消痔胶囊每粒装0.4克甲三、妇科用药序号药品名称规格分类 1 日舒安洗液每瓶装(1)100毫升(2)150毫升(3)250毫升乙 2 日舒安湿巾每片18.5厘米×18.5厘米乙 3 妇炎消胶囊每粒装0.45克甲 4 妇科再造丸每10丸重2.6克甲 5 抗妇炎胶囊每粒装0.35克甲 6 复方岗松止痒洗液每瓶装80毫升甲7 康妇灵胶囊每粒装0.4克甲8 痛经软膏药膏每支装(1)2克(2)5克;贴剂直径3.5厘米乙四、儿科用药序号药品名称规格分类 1 儿脾醒颗粒每袋装 2.5克甲 2 小儿功劳止泻颗粒每袋装5克甲 3 小儿消食开胃颗粒每袋装5克甲 4 小儿秘通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甲 5 小儿清毒糖浆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甲 6 山楂内金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甲7 山楂内金胶囊每粒装0.4克甲8 肺力咳合剂每瓶装100毫升甲9 醒脾养儿胶囊每粒装0.3克甲10 醒脾养儿颗粒每袋装2克甲五、五官科用药序号药品名称规格分类 1 双羊喉痹通颗粒每袋装10克甲 2 半枝莲片薄膜衣每片重0.31克甲 3 龙掌口含液每瓶装(1)10毫升(2)40毫升(3)100毫升乙(4)120毫升(5)240毫升 4 金喉健喷雾剂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乙 5 咽立爽口含滴丸每丸重0.025克甲 6 咽炎清片每片重0.6克甲7 咽康含片每片重0.85克甲8 咽喉清喉片每片重0.5克甲9 复方一枝黄花喷雾剂每瓶装(1)15毫升(2)25毫升甲10 复方木芙蓉涂鼻膏每支装(1)5克(2)10克甲11 复方草玉梅含片每片重1.4克甲12 复方牙痛酊每瓶装10毫升甲13 鼻宁喷雾剂每瓶装(1)10毫升(2)15毫升甲14 鼻康片基片重0.35克甲15 龋齿宁含片每片重0.5克甲六、骨伤科用药序号药品名称规格分类 1 风湿跌打酊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3)50毫升乙 2 仙灵骨葆片每片重0.3克甲 3 仙灵骨葆胶囊每粒装0.5克甲 4 伤痛克酊每瓶装(1)20毫升(2)30毫升(3)50毫升甲 5 肿痛舒喷雾剂每瓶装30毫升乙 6 香青百草油搽剂每瓶装(1)5毫升(2)25毫升(3)38毫升甲七、皮科用药序号药品名称规格分类 1 日晒防治膏每瓶装30克乙 2 丝白祛斑软膏每瓶装20克甲 3 玫芦消痤膏每支装(1)15克(2)30克甲4肤舒止痒膏每瓶装200克乙 5 姜黄消痤搽剂每瓶装(1)10毫升(2)30毫升(3)50毫升甲(4)65毫升6 润燥止痒胶囊每粒装0.5克甲7 博落回肿痒酊每瓶装(1)5毫升(2)10毫升(3)20毫升甲(4)30毫升)(5)50毫升(6)80毫升(7)100毫升8 貂胰防裂膏每瓶装30克乙注:“关于公布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的通知”(国药监安[2003]25号)文中内科“七叶苁蓉酒”应为“七味苁蓉酒”,特此更正。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9]63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局制定印发的《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在全省试行一年来,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在全省顺利执行,考虑到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执业药师较少,现就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一、开办三级药店,应配备1名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调剂工作经历的执业药师担任质量负责人,并配备2名以上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调剂工作经验、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医药专业人员负责处方药审核工作。
二、在县以上(含县)开办二级药店,应配备2名以上(其中,至少1名为药师或中药师)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调剂工作经历的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医药专业人员负责处方药审核工作。
三、在乡镇以下(含乡镇)开办二级药店,应配备1名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医药专业人员负责处方药审核工作。
四、经营中药饮片的二、三级药店,如聘用的技术人员中无中药师,应增加一名中药师(乡镇以下可为中药士)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中药专业人员负责中药饮片配方调剂审核工作。
五、开办二、三级连锁门店应配备2名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调剂工作经历,并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医药专业人员(在乡镇以下可为药士)。
六、在省会城市开办的二级药店,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七、设区市城区和县城开办的二级药店(含门店)如不经营中药饮片,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可在《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基础上减少20平方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5•【文号】国食药监市[2004]187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今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了关于加大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推进力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我局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提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和药品零售企业,对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按照药品分类管理阶段性目标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进度、实施措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调整制定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规划和方案。
在地市以上城市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今年起,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进速度,到2005年底之前,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要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各项规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要结合今年7月1日起,全国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加大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彻底改变目前一些零售药店不按规定要求销售处方药的做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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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积极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2004年7月我局发布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按照《规划》确定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阶段性目标要求,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对2005和2006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目标和要求,切实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就是要通过严格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2005和2006年,要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切实推进药品分类管理。
从2006年1月1日起,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二)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一)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我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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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工作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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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工作的通知
赣药监药品经营〔2019〕48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方便群众购药,落实打造“五型”政府、营造“四最”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管管理局局令第10号),经研究,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工作。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了《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工作指导性要求》(见附件),各地可依据《指导性要求》,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自行遴选本辖区内1-2个连锁超市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试点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疑问请及时报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管处,我局将密切跟进试点工作开展,适时在全省推开。
联系人:李兆沛
联系电话:************
附件: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工作指导性要求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
附件
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工作指导性要求
一、试点连锁超市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自觉遵守国家相关药品法律法规,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乙类非处方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经营活动,并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连锁超市总部应当至少配备1名本科以上药学专业学历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药品的质量验收及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连锁超市药品销售门店须配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熟悉药品法律法规的非处方药专职销售人员。
(三)连锁总部用于药品储存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门店药品销售专柜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并与其他商品有效隔离。
仓库和门店须具备阴凉储存条件。
(四)药品必须由连锁超市总部从合法渠道统一采购配送,销售非处方药要打印销售小票。
连锁超市总部和门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为独立、专业的医药管理系统,不能与超市其他商品系统混在一起,总部和门店医药管理系统应实时联网。
(五)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冷链药品和有特殊管理要求的乙类非处方药品不得销售。
二、试点申报程序及材料
申请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由连锁超市总部向所在设区市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三)拟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销售场所情况说明;
(四)药品质量管理文件及总部仓库和门店储存陈列药品的设施设备目录;
(五)药品仓库质量管理人员、各门店负责人和门店销售人员情况说明;
(六)拟经营的药品品种目录;
(七)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的承诺书。
各设区市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并在市局网站公开。
同时将企业所设置的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连锁门店情况通报辖区内的县(区)局。
试点工作期间各设区市局原则上择优选择1~2
家大型连锁超市进行试点。
省直管试点县(市)相关工作由设区市局统一部署。
三、监管要求
(一)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连锁超市总部由所在设区市局负责监管,门店由所在县(区)局负责监管。
(二)为明确监管职责,试点期间暂不允许连锁总部跨设区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三)连锁超市需符合国家药品经营政策和法律法规,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四)对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监管和处罚参照药品零售企业。
(五)取得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试点工作的连锁超市总部可凭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备案表购买乙类非处方药,再配送至门店。
附表
连锁超市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备案表
连锁超市企业名称
连锁超市注册地址
药品仓库地址
连锁超市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连锁超市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药品仓库质量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销售非处方药的连锁门店名称、地址,门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名称及联系电话
可另附页
拟销售品种目录
可另附页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
意见
经办人:审批人:
年月日(公章)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