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正式版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模版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联系和协调,规范业务联系程序,保障水灾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
第三条业务联系指的是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协调。
第四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充分发挥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主体作用,促进各方合作共赢。
第六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业务联系机构第八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主要由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是业务联系的最高机构,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和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办公室是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的业务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地测防治水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业务联系程序第十二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程序包括信息交流、协商讨论、业务合作和问题解决等环节。
第十三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通过会议、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信息交流。
第十四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通过会议、磋商等方式进行协商讨论。
第十五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合作,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和汇报工作。
第四章业务联系职责第十七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定防治水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煤矿地测是煤矿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中防治水业务更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有效性,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联系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的规定。
一、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总体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符合规定。
2. 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布置,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专业化水平。
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
5. 不断完善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管理制度,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具体内容1. 完善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制定煤矿地测防治水的作业流程和作业指导,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现场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加强对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5. 建立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采集和传输。
三、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责任分工1. 煤矿地质部门负责对煤矿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地质数据。
2. 煤矿地测部门负责进行煤矿地下水位和水质等参数的监测和调查。
3.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进行监管和执法。
4. 煤矿生产部门负责根据地测防治水的结果进行生产调整和决策。
四、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技术要求1. 掌握现代地测技术,能够准确测量和分析煤矿地下水位和水质等参数。
2. 熟悉煤矿地质环境,能够准确评估煤矿地下水对煤矿生产的影响。
3. 具备煤矿地下水治理和排水的技术知识,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煤矿地下水问题。
4. 熟练使用相关的软件和设备,能够进行煤矿地下水的数据分析和处理。
5. 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知识,能够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三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地测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地测防治水工作是指对煤矿地面上、地下水的调查、监测、评估、预报、防治以及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应按照勘查设计、施工建设、生产经营、废弃矿井封闭、环境保护等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测防治水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地测防治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勘查设计阶段第七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勘查设计之前,应当进行地测防治水的需求分析和评估,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勘查设计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煤层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合理的地测防治水方案。
第九条勘查设计阶段应当对地下水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建立合理的地下水模型,预测地下水运动动态。
第十条勘查设计报告应当详细记录煤矿的地下水条件,提出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和建议。
第三章施工建设阶段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勘查设计报告的要求进行地测防治水设施的建设。
第十二条施工建设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地测防治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建设阶段应当进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建设期间发现的地下水突出、涌水等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四章生产经营阶段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测防治水监测体系,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监测。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期间应当根据地测防治水监测的结果,及时调整生产方案,确保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地下水位、地下水压力、地下水质等指标的变化,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突然涌水、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是中国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其中,对矿井防治水的规定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是,进行科学合理的水文地质勘探和水文监测,掌握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和水源,对矿井进行合理设计和布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矿井水位、水压和水质,避免渗水、涌水、破水危险。
同时,要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矿井透水性能测试要对矿井进行透水性能测试,及时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通过测试获得的水文地质参数,如渗透系数、孔隙度、渗透能力等指标,为矿井选择合理的防水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改善和加固矿井结构煤矿防治水也要从源头入手,改善矿井围岩和巷道的结构,加强支护措施,提高矿井耐水能力。
同时,对于矿井入口、出口、采区盲巷等水源位置,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防水。
3. 建设排水系统要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通过预处理、抽水、输送、泵站等技术手段,将井下的水迅速排出,降低矿井水平面,保障井下通风和安全生产。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并进行长期维护和管理。
4. 预测和预警在煤矿防治水过程中,要进行预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水害事故隐患,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
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如声波探测、地下水位监测、工作面涌水预警等,建立科学的预测体系,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制度1. 责任制要健全煤矿防治水的责任制,明确矿井防治水的各项工作责任和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监测和分析机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同时,要落实班组长和安全员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防治水措施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2. 教育和培训要培养煤矿防治水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文(4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联系协调,规范业务操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业务联系机制第二条成立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机构,负责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传递和问题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联系流程第三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联系流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新问题和推进工作进展;(二)领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三)定期汇报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四)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四章业务联系职责第四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统筹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及时传递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二)组织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调研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三)协调处理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四)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五)收集、整理和分析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信息传递和共享第五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传递。
(一)建立信息汇总平台,对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各项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二)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有关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第六章业务培训第六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机构应组织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一)组织业务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和讲解;(二)组织现场教学和实践,提高业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三)组织考核和评估,提升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文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范文一、引言煤矿地测防治水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矿井安全、提高产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制定本规定,以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任务和职责1. 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是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的总体方案,配合矿井的开采和生产计划;2. 矿井负责人是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3. 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人员是具体负责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负责落实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流程1. 制定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计划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开采计划和生产安全需求,制定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的年度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地测防治水工作重点、任务分工、责任单位和联系人。
2. 开展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地测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开采计划和生产安全需求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定期组织地测防治水技术交流会议,总结经验、分享成果,提出改进建议;(2)收集矿井开采过程中的地测防治水数据和信息,编制地质防治水动态图册;(3)建立和完善地质防治水信息管理系统,保障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4)定期检查和维护矿井的防治水设备和工程,确保其正常运转;(5)对矿井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解决方案。
3. 提升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水平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业务联系机制1. 矿井负责人和地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遇到的问题。
2. 矿井负责人应指定专门负责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矿井负责人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支持,确保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顺利实施。
4. 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人员应定期向矿井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1. 前言为了规范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的联系工作,保证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规定。
2. 规章制度内容2.1 联系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的全部相关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煤矿生产安全负责人、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等。
2.2 业务联系流程2.2.1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应与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保持紧密联系,向其报告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2.2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应与煤矿生产安全负责人紧密搭配,协调沟通相关工作,确保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与生产安全工作的无缝对接。
2.2.3 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与工程技术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开展地测防治水工作,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及时、全面的沟通、协调。
2.3 工作职责2.3.1 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对地测防治水业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进行引导和监督;—审核地测防治水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划;—对地测防治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
2.3.2 煤矿生产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中与地测防治水相关的协调和管理;—对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协调地测防治水工作与生产安全工作的衔接和协作。
2.3.3 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组织和管理地测防治水工作,订立工作方案并报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引导和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顺利进行;—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地测防治水工作任务。
2.3.4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方案订立、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完善工程技术流程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帮助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2.4 工作流程2.4.1 地测防治水业务负责人依据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的指示,组织编制地测防治水工作方案,并报煤矿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煤矿防治水的责任与义务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防治水培训,提高员工防治水的意识和技能。
3.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水文监测体系,定期进行水质、水位、水压等的监测和评估。
4.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煤矿防治水工作。
三、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清理煤矿井下积水,保持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3. 煤矿企业应当建设有效的水封防治系统,防止水与瓦斯的相互作用。
4. 煤矿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进行采矿,避免对地下水体的破坏。
五、煤矿防治水的应急处置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灾害防治水应急预案,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组织防治水措施的全面预案。
2.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防治水的进一步扩散。
4. 煤矿企业应当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迅速到位,保护井下人员的安全。
六、煤矿防治水的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进行定期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煤矿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煤矿防治水工作不断提升。
四、煤矿防治水的法律责任1. 煤矿企业或相关责任人不按照本规定履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煤矿企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相关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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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
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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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矿生产建设的发展,配合生产的地测防治水工作也日益繁重,为使地测防治水工作更好地面向生产,面向一线,现将矿属有关单位及外协施工单位与地测科的业务联系及资料提供制度作如下规定。
1、凡与地测科有业务联系的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单位、设计部门)一律实行业务联系书制度,由联系单位负责人填写业务联系书,不填写业务联系书的单位地测科有权不予办理。
2、凡需地测科提供资料、图纸的单
位,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填写“索取资料明细表”,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由地测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提供资料、图纸。
3、生产技术科应于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将设计图纸提供给地测科,测量人员应认真对设计图纸进行闭合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总工办设计部门共同研究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汇报分管副总,否则测量不予放线。
地质人员根据设计图纸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
4、掘进头开工前一个月,需掘进地质说明书的施工单位或施工管理单位将经分管矿领导审批的“索取资料明细表”送达地测科,地测科自接到之日起半个月内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交
施工单位使用。
5、工作面掘成五天前,需要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的采煤队或采煤管理单位将经分管矿领导签字的“索取资料明细表”送达地测科,地测科在接到之日起十天内将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报批后交生产单位使用。
6、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设计部门应至少提前半年将经分管矿领导签字的“索取资料明细表”送达地测科,地测科自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区地质说明书交设计部门使用。
7、施工单位在发现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发生异常变化时,要首先及时汇报地测科,地测科应及时到
达现场了解情况,汇报矿领导,研究方案。
8、凡需测量放线的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业务联系书送达地测科,不填写业务联系书的,测量有权不予放线。
9、开拓巷道一律按设计图纸延挂中腰线,无图纸的一般不予挂线,如变更设计须经总工办与分管副总同意、批准、下达变更通知书后方可送线。
10、延挂中腰线规定:机巷、风巷、煤巷上下山等沿煤掘进的巷道最前面一个中线点距迎头40m延设一次中腰线;石门、车场、大巷、岩石上下山等岩巷最前面一个中线点距迎头30m延设一次中腰
线。
安置激光指向仪的巷道控制点之间距离不超过100m,不超过上述距离的由施工单位自己掌握,达到上述距离的由施工单位技术员书面联系测量人员给予延线。
11、测量部门延设中腰线点不少于三个,中线原则上取巷中,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取巷中,可放偏中线,偏中线偏中值一般应取百毫m为单位的整数值。
腰线为设计永久轨面向上1m;如因特殊情况可改变腰线位置,抬高的腰线距永久轨面铅垂距离一般应取百毫m为单位的整数值。
偏中线的偏中值,抬高腰线铅垂距永久轨面的距离,测量人员现场应与队技术人员交待清楚,上井后应立即下达通知书。
12、巷道开窝前由生产单位技术员书
面联系测量部门挂临时中、腰线,当岩巷施工5m以上,煤巷施工8m以上,再书面联系测量部门精确标定中、腰线。
13、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中途停工并在短期内不再复工的巷道,施工单位技术员应及时书面通知地测科将巷道实测到迎头,并及时填图。
生产单位下达的开、停工报告应由地测科科长签字,并下发地测部门,如因施工单位技术员不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而造成迎头无法测量的,罚施工单位技术员200元,并追究施工单位技术员责任。
14、工作面风、机巷向工作面外挖水泱、绞车窝等小峒室,必须征得地测科同意,挖好后由队技术员及时通知地测科将
小峒室调查实测上图。
未经地测科同意,乱挖小峒室的,每一个小峒室罚队长、技术员各200元。
15、测量人员所给中、腰线一律用红颜色标记清楚,队技术员严禁使用红颜色延画中、腰线,对不执行规定的,发现一处罚队技术员200元,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追究其责任。
16、当测量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中、腰线施工时,可拒绝放线,并及时向科长及分管副总反映,确定处理方法,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17、施工人员使用中线时,应经常检查中线是否一致,若由于矿压原因造成测点移动,施工单位技术员应书面与地测科
联系,否则出现的差错由队负责,测量人员如不按答复时间处理,造成事故由测量人员负责。
18、设置激光指向仪前,测量人员应事先送好中、腰线,施工单位根据中线装好激光指向仪,开拓巷道接电后队技术员书面联系测量人员,由测量人员负责调试激光,并下发激光施工通知书。
煤巷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调试激光。
安装激光指向仪距迎头距离要求为:岩巷大于70m,炮掘煤巷大于50m,综掘煤巷大于30m。
为了防止放炮崩坏激光和由于距离近产生对准误差,达不到上述距离的,严禁安装激光。
19、生产单位使用激光时,每班应检
查激光是否通过中、腰线,如激光震动,可调节激光对准中、腰线,如属中、腰线不一致,可书面联系测量进行校对。
20、生产单位负责激光指向仪的使用与保护,但不准随意拆开、敲打、碰撞。
喷浆时,应对激光指向仪采取保护措施,如发现保护不力,人为破坏激光指向仪,除对队长、技术员按价格罚款外,对延误工程的追究责任。
21、机电办应定期对井下使用的激光指向仪的防爆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要求贴防爆合格标签。
22、激光指向仪如发生故障,更换激光管时,必须断电上井处理,不准在井下打开、维修,以防发生事故。
23、两掘进头贯通,岩巷剩下15-20m,煤巷剩下20-30m,快速掘进贯通前两天,测量人员应书面通知矿分管副总、总工办、调度、安监、通风、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
24、每次放线,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以减少放线时间,提高放线质量。
放线时队技术员必须到现场配合,测量人员必须与队技术员现场交接清楚中、腰线,以防用错线。
如放线时施工单位技术员不到现场或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测量人员可不予放线,对此造成质量问题由队技术员负责,并罚施工单位技术员50元。
25、巷道中的测点及中、腰线点,施工单位应妥加保护,在施工措施中应明确
制定保护办法,凡未经测量人员同意,擅自敲动、喷覆或放炮不加保护崩动崩掉等人为破坏测点或中、腰线点的,对队长、技术员每点按每人500元罚款。
26、施工单位技术员联系测量工作应适时,如测量人员到现场发现位置未到或条件不具备而造成测量人员跑空趟,罚联系人200元。
27、施工单位技术员应每班以测量部门中、腰线为基准将施工临时中、腰线及时延设到迎头,每旬检查前队技术员依据测量所放中、腰线用白灰将中、腰线延画到迎头。
施工单位技术员延画的中、腰线必须正确,发现乱画中、腰线的一次罚队技术员50元,由此造成质量问题追究队技
术员责任。
28、每月掘进头进尺及工作面推进度,地测科负责每旬及二十五日进行每月四次实际测量。
每月二十五日由地测科调查各个掘进头的进尺,煤岩情况,上、下山情况,每月月底由地测科对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度、采高、夹矸、回采量进行实际测量计算,统计后交生产技术科汇总,作为考核各个生产单位工程量的依据。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