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审查工作规程(细则)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榆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划(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为规范我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审批工作,根据中、省相关要求和市政府《利用“多规合一”成果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制度工作方案》(榆政办发〔2016〕16号)、《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在线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榆政办函〔2016〕198号),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省要求和我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在市、县区和市级产业园区全面实行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在线并联审批,推进精简申报材料、取消互为前置、压缩审批时限、再造审批流程、同步办理审批、信息共享共用、全程在线运行等改革创新,实现“一门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全程监管”。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投资项目立项阶段指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取得核准批复或备案通知前的项目审批阶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本规则所指的立项阶段审批事项包括:发改部门负责的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国土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环保部门负责的环评文件审批,水利部门负责的取水许可批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非防洪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预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之和(预备费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格审批流程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投资额(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或投资规模调整批复。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财政评审报告是工程招标、拨付资金、价款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18修正)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 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 1 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 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 年8 月3 日市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豫财办[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财办〔2003〕1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厅: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将我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规程规范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四条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五条项目评审依据:(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发改委政府出资项目审批流程(含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招标方案)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概算
四: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登记表
项目名称:联系人: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2、委托招标:指建设项目拟委托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
3、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省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告招标公告,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4、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长县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3日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长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其他副县长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招标采购事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分管招标采购事务中心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职能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相关文件精神;2.研究推进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决议,促进全县工程总承包工作顺利推进;3.负责制定出台工程总承包相关制度,指导全县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具体开展;4.负责对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进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5.负责全县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联审等其他相关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湖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2.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按照“合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前期服务工作机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在供地之前,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持土地公开出让联系单,市发改(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经信、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文物、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前期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环评(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皮革等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环评审批)、能评、防震、航道和涉及涉河涉堤(水域占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有关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国土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二)限制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除大型线性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外,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需评估的,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地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除交通设施项目、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位于城市核心区、交通敏感区或主干路的大型企业以及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1.5万平方米的公建类项目外,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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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业务科室审核
批准
审查 部门
行政审批科
行政审批科
各业务科室
委党组
责任 人
行政审批科窗口科员
行政审批科科长
各业务科科长
委领导
审查 内容
通过网上预审、书面核验对申请材 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复 核审查,复核申报材料的完 整性、真实性
从行业政策、相关规划 对提交的项目进行审定、
审查 方式
网上预审、书面审查
网上复审、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
委党组会议审查
1.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为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国企)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且在我委职权 范围内审批事项。(2)审查是否属于依法可以申请的范围内。(3)按照办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 项目 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4)检查网上提交上传材料是否完整。 建议 2.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书审 (1)项目请示文件:请示文件中涉及的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项 查流 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是否与市政府批复的规划、计划文件相符合。(2)项目建议书文本:文本编制内容是否包括 程 建设的依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方案、建设工期、投资估算、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文本内容。 3.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县相关发展规划,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不存在债务风险,符合产业政策, 项目有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投资匡算合理。
1.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项目已经过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审批。(列入相关规划化内项目可直接审批可研)(2)对照前置要件清单, 逐项检查附件材料是否齐全。(3)检查网上提交上传材料是否完整、准确。 2.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项目请示文件:请示文件中涉及的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等是否 符合项目建设实际。 (2)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需新征用地项目是否取得自然资源局颁发的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并在颁发的有效期 内,与项目建设选址信息是否一致。 可研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 审查 证书、土地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流程 (4)项目稳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是否经过项目所在地维稳部门明确为低风险可控项目。 (5)能评:根据计算公式审查节能申明表、节能报告是否填写正确,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减小能耗规避节能审查。 (6)招投标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文本编制单位具有编制 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县相关发展规划,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或计划,不存在债务 风险,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已经办理了用地预审及选址规划意见书且均在核发的有效期内,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明确为 低风险可控,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
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批准。
审查 标准
《办事指南》所列材料清单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712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 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规定执行。 不具备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将不予审批: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 (未签字、盖章等)的,作出补正 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2.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形 式的,作出受理决定,转科长复核 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审查工作规程(细则)
事项 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子项 名称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实施部门
发改委
事项 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 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查 环节
受理审查
主管科室审核
1.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项目属于我委职权范围内审批,且项目已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审批。(2)对照申报材料清单,逐项 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3)检查网上提交上传材料是否完整。 2.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初设 (1)项目请示文件:请示报告中涉及的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等是否 审查 符合项目建设实际。 流程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文本编制单位是否具有 编制资质。 3.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内容是否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概算是否合理,初步设计提出的投 资概算不能超过可研批复投资估算的10%,面积不能超可研批复面积的5%。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不影响公众利益,特别是对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 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审批决 定,授权行政审批科履行 程序,印发批文并盖行政 审批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