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区农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张坤阳
养殖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为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提高成员收入为目的。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地为:(合作社住所)。
第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在合作社所在区域内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3. 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4. 按照章程规定承担出资义务。
第七条加入合作社的程序:1. 提交加入申请;2. 经理事会审查同意;3. 缴纳出资;4. 理事会发给成员证书。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决策;2. 获取合作社的收益;3. 参与合作社的活动;4.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产品;5. 退出合作社。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2.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承担合作社的债务。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会员大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理事长;5. 监事。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十五条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第四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诚信、自愿、互利;3. 以服务成员为中心;4.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农牧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合作社全称]。
第三条本社性质:系由农牧业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自愿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共同发展的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本社宗旨: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发挥农牧业产业链优势,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率,促进农牧业产业升级,实现成员共同增收。
第五条本社住所:[具体地址]。
第二章成员与入退社第六条本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牧业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2. 热爱农牧业事业,有参与农牧业合作社发展的意愿;3. 按照规定缴纳社员费。
第七条成员入社程序:1. 向本社提交入社申请书;2. 经本社理事会审核批准;3. 缴纳社员费;4. 领取社员证。
第八条成员退社程序:1. 提前一个月向本社提出退社申请;2. 经本社理事会审核批准;3. 清理所欠债务;4. 退还社员出资。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社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修改本章程;2.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 决定本社终止事项。
第十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执行社员大会决议;2. 制定和修改本社规章制度;3. 管理本社财产;4. 决定本社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监督理事会工作;2. 审查本社财务状况;3. 督促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本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开展以下业务:1. 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2. 农产品加工、销售;3. 农牧业技术培训、咨询服务;4. 农牧业项目申报、融资;5. 其他与本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十三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社盈余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2. 提取必要的公积金;3. 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储备金;4. 其余部分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行业的组织管理,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依法成立本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合作、互利、共享的原则,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XXXX养殖合作社”。
第四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地址为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乡镇)XX号。
第五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范围主要包括养殖业务、兽医服务、产品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至永久。
第七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自登记注册后获得。
第八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自愿退出成员,在退出时应按照大会决议进行清算。
第九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尊重和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合作组织原则收益共享。
第十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依法合规,做到财政公开、明账。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自愿参加、自愿退出为原则。
第十二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接受农民、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自然人、法人的会员申请,会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三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共同推动养殖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定期缴纳入股金,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参与养殖业务和管理。
第十五条养殖专业合作社鼓励成员间相互交流、合作,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第十六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损害合作社利益的,经合作社监事会审议决定,可以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七条养殖专业合作社设立执行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必要的部门。
第十八条执行理事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由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监事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会成员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组成。
第二十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责和权益由执行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经营计划、管理用人、制定会员权益、收支管理等。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经济效益归属于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住所设在农业生产场地所在地,如需迁移,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1.农业生产经营;2.种植业务和养殖业务;3.农产品采购和销售;5.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和维修;6.其他与农业种养殖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成立、变更、解散第六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会议采取听证决议方式;2.有不少于五名成员;3.成员应当为具有农业种养殖经验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农民合作社。
第七条成立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下程序:1.预备会议:成员应当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所有拟成立合作社的农民,说明目的、意向和规模等,并邀请拟成为会员的农民参与讨论;2.成立会议:召集预备会议所讨论的农民,进行决议,通过成立决议书,提出各项规划;3.向有关农业行政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关的注册材料;4.注册材料通过审核后,办理工商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如需变更合作社章程,应经成员大会通过,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解散应遵循以下程序:1.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2.向有关农业行政部门报备;3.清算财产,评估债权债务;4.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益由合作社享有,并依照合作社章程分配。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第十一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为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成员组成。
一般应当定期召开,至少每年一次,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作社名称:XX养猪专业合作社第二条本合作社地址:XX省XX市XX县XX乡第三条本合作社宗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循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发展,为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开展养猪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疫病防治、饲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促进成员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合作社实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第六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九条凡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第十条成员入社需缴纳出资额,具体金额由成员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照出资额享受合作社的收益;(三)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五)提议召开成员大会;(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二)按照出资额承担合作社的风险;(三)积极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务法律法规,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和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亏损应按照成员的出资额进行分担。
第五章社员大会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社员提议适时召开。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的议程包括:(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 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五) 修改合作社章程。
养殖合作社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活动,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________养殖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团结养殖户,提高养殖技术水平,降低养殖成本,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性质:本合作社为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
第七条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修改章程;(五)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六)其他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四)决定合作社的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决定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七)决定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监事和经理执行成员大会决议的情况;(二)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对合作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三)对理事会、执行监事和经理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四)提议召开成员大会;(五)其他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成员与入社、退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成员入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愿加入合作社;(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四)按规定缴纳入社费。
第十四条成员入社程序:(一)向合作社提交入社申请;(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入社费;(四)获得合作社成员资格。
养殖合作社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殖合作社的运作,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性质为:由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养殖技术水平,降低养殖成本,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社的注册地为:(注册地),办公地点为:(办公地点)。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加入本社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2. 愿意遵守本章程;3. 拥有养殖技术或资源,愿意为合作社发展作出贡献;4. 按照规定缴纳社员股金。
第七条成员入社程序:1. 提交入社申请书;2. 经理事会审查批准;3. 缴纳社员股金;4. 领取社员证。
第八条成员权利:1. 享有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享有本社提供的养殖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3. 优先购买本社的养殖产品;4. 享有对本社工作的监督权。
第九条成员义务:1. 遵守本章程,执行合作社的决议;2. 积极参加合作社的活动,履行社员义务;3. 按时缴纳社员股金;4. 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 审议和批准财务报告;3. 修改本章程;4. 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社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四章合作社经营第十三条本社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养殖为主业,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努力提高养殖效益。
第十四条本社的经营范围:养殖、销售、加工、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
生态养殖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______生态养殖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住所:______。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性质:由自愿参加的养殖户组成的,从事生态养殖、技术研发、产品销售、信息服务等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宗旨:遵循生态养殖原则,提高养殖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登记机关: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生态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技术研发、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
第九条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决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六)决定其他应由全体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全体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全体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一)召集全体成员大会;(二)执行全体成员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五)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七)决定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____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由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成员与入社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成员必须是从事生态养殖的农户,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愿加入合作社;(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四)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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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农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2011年9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刘洪清、张阳松、包奕权、刘开忠、江明全、刘洪松、刘元忠、刘元福【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7人发起,于2011年9月18日如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新都区农新生猪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叁佰柒拾万元整。
本社法定代代表人:刘洪清本社住所:新都区石板滩镇新农村五组邮政编码:610500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中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法定代表人刘洪清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5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壹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面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的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叁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都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进,每五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叁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的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肆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三月一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同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