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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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校研究生 [2006] 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郑州大学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博士学位按下列六个学科门类授予: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硕士学位按以上六个学科门类另加哲学、经济学、教育学、农学、管理学共计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学校还可授予法律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7种专业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 2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3 人;成员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主席由校长或学术造诣较高的专家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工学部、医学部四个学部学位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行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职能。学部学位委员会由 9至 11人组成,设召集人 1 -2人;成员一般应是院(系)分委员会主席,召集人由学术造诣较高的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

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至 2 人;主席一般应由学术造诣较高的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或院系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是研究生导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由学校另行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及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需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

1、按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和名誉博士学位;

2、审查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3、审查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与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的设置、撤销和评估;

4、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条例、规章及事项;

5、评选和推荐优秀博士、硕士论文;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与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时必须召开会议,不能采取通信投票方式。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一般每年进行二次。一般分别为每学期结束前倒数第二周的周四上午进行,学部学位委员会相应提前一周召开。各院(系)分委员会应在学部会议前一周将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学位办公室。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分委员会要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情况、发表论文情况等进行审核。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者,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博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课程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十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完成培养计划,达到《郑州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课程、学分等要求,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研究生应在查阅、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案和选题报告,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共同审核确定其论文题目以及研究计划。

论文应在学术上或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并具有新见解或新内容。

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按《郑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印制规格的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未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应概念清楚,论据可靠,分析严谨,数据真实,行文规范。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不含专业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论文应选题新颖、适当,立论正确,分析透彻、推理严谨、论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

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字数一般不少于5万字(不含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由研究生向研究室或指导小组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全日制研究生2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3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该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或学者,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办公室每年将按照《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办法》对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查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不少于5人,一般应是博士生导师,由学位办公室组织采用“双盲法”匿名评阅,具体评阅方式参见《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法评阅制度实施细则》。

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及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人对论文写出的书面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五章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论文正式答辩前一个月,院(系)应组织论文预答辩。在对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送交专家评阅。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聘请一名校外专家。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至少聘请2至3名外单位同行专家,所有委员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中一般应有半数以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所研究领域校外的学术权威或有较深造诣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八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并作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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