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史论文1
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18世纪,欧洲正处于启蒙运动的浪潮中,人们开始对传统的封建制度和宗教信仰进行质疑和反思。
在这个背景下,法国哲学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这部著作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例概述《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在1762年出版的一部政治哲学著作,旨在探讨国家起源、政治权力分配以及个人权利与义务等问题。
在这部著作中,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这一核心观点,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国家,并赋予国家一定的权力,以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
三、案例分析1.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内涵卢梭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处于自然状态,人们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
然而,由于个人欲望和利益的冲突,人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国家。
在这个契约中,人们将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国家,以换取国家的保护和社会秩序。
2. 政治权力分配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强调政治权力应该来源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应当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他主张实行民主制度,使人民能够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
这种思想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3. 个人权利与义务卢梭认为,个人权利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国家应当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
同时,个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点,体现了卢梭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深刻认识。
4. 对后世的影响《社会契约论》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为民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推动了近代以来的政治变革。
其次,它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为后来的宪法和人权保障制度提供了启示。
最后,它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为后世的法律哲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四、案例启示1. 法律思想的演变与发展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可以看出,法律思想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变。
了解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我们提供了思考这一问题的视角。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
他创立了儒家学派,提出了许多关于政治、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孔子提出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论语》中的法律思想尤为突出。
二、案例概述《论语》是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著作,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论语》中的法律思想。
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
”这句话表明,礼的作用在于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而法则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二者相互补充。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强调了道德与礼在法律中的作用。
2. 法律的本质孔子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这句话表明,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无论身份地位。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强调了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3. 法律的执行孔子认为,法律的执行应当公正无私。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表明,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民之准绳也。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
4.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孔子认为,法律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教民以孝,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表明,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句话强调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三、案例分析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论洛克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
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
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
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中外法律思想史论文

中外法律思想史--中外法律理念及其发展历史姓名:林锦东学号:13041060 班级:法学A班摘要:法律是人类社会天性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若无法律,人类将成为一种截然不同的生物。
法律是人类社会中推动文明的重要力量,而文明的发展通常也和法律体系,以及制定法律的思想和演进息息相关.关键词:法律道德社会自由人性一.法律的必要性法律是否有必要也许这是令人费解的事,事实上,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我们不能把它认定为当然如此。
因为它起源于一种使人困惑而又不安的疑惑,不仅怀疑法律对一个公平社会的缔造并非重要;同时也怀疑法律本身是否确为一种罪恶,因而构成人类实现它社会天性的障碍。
这种看法,对一个秩序井然的明珠社会--不论他有任何的瑕疵或缺陷--成员而言,虽然有些荒谬,可是我们应该记住也许在许多昏暗的社会里,法律的实施可能以不受欢迎的外貌出现。
而且在一系列西方哲学家中,对“法律本来就是,或应该是良好社会中人类不可或缺的东西”这点,很少给予好的评论;反而在一些方面,将他们的力量来排斥反对法律。
敌视法律的心理,在东西方许多伟大宗教信仰中,也扮演过重要的角色,同时还是基督教义形成时期的一项关键因素。
每一个时代--包括我们所处的--都曾产生过对“权威”感觉不安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用各种行动或示威来对抗法律与秩序,这是毫无疑问的,他们受到抑制暧昧观念的驱使,其自认为他们的抗议,将神秘地引导人类迈向更美好、比较快乐的生活。
但是这都是昙花一现的事情,大体上对人类思想的主流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因而我们必须透过社会上各种不安的外表,来解释“对法律不满”的思想基础,以了解人类历史中,在地里和文化相去甚远的文明里,人类反复提倡的这个理念--全然地否定,或者是至多把它当做人类社会不完美状态下必须的罪恶。
当人们提到某些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思想或概念时,我们的意思,是指它多少构成了我们对世界的态度,以及对人与世界、人与社会关系的种种关系的看法。
法律概念中也存在有“意思形态”的特性,以致我们观念中的法律不免会因我们对人类在世界中地位的认识,对人类本性--如许多现代作者乐于使用的称呼“人类要件”所持的看法,以及人类必须实现的目标而受到的影响。
法律思想史论文

在中国古代,人们就已经具有环保思想,他们很早就认识到,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要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利用,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典籍论述了关于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保思想。
这种环保思想最初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迷信色彩中国第一个朝代夏朝就已经有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叫“禹之禁”。
“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刑弃灰于街营”的法律。
古代还设立了一些环境管理的官员,如“林”,“虞”,“牧”等官,他们分别管理山林,川泽和畜牧.在周朝,周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有初步认识。
传说,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对大自然不要进行过度开发,要按自然规律合理使用。
他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这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规定得极为严厉。
春秋战国时代(约公元前700年—前221年)对保护生物资源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相当广泛,并始终同经济发展相联系。
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物是在齐国为相的管仲。
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实施山林川泽的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
他认为,善林川泽是“天财之所出”。
不能很好地保护山林川泽的人,不配当国家领导人(原话是:“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王”。
管仲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论述很丰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认识,对中国漫长的农业文明社会对待自然环境问题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有意思的是他主张不重视环保的人不能当“王”。
管仲认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
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此给之……”可见,在其朴素的民生观中已包含着保护自然资源与国家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之间的辩证关系,他在那样的时代已经把保护自然资源视为国家大事。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汪中元(法学院法学081班,贵州贵阳 550025)摘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基本完成,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思想上的争鸣逐渐被思想融合所代替,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当然也包含着法律思想上的争鸣。
荀况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也正式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深入探究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隆礼重法和谐社会构建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概说“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
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
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国君亦能够“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了。
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在对儒法两家学说进行批判性总结和创新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大成”和“融汇贯通”是荀子学说的显著特色,这不仅在于它具有博大宽厚的包容性,更在于它对诸子学说的批判总结和创新性整合。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
“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
“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开了儒法合流之先河,荀子学说的不朽意义和价值,在于紧紧把握时代的发展,适应现实变革的需要,确立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学说体系,从而为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的统治方略。
二、和谐社会与“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1、如何理解“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是指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冯象先生在《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中写道,“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这既是他对现代法治的总结,也是他为律师做的辩护。
提到法律,可能大多数人会想到正义,而律师被视为正义的使者,这种为民众所认知的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通过律师,可以使罪犯被绳之以法,得到其应有的报应,使正义得以伸张。
这是从古至今民众的一种期望,不过从前他们将这种期望寄托在“老天爷”身上,今天则把这种期望寄托于法律。
他们所期望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
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的正义不仅包括实质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我们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而在实务中,程序正义可能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
这就使得,法律有时不仅不能伸张正义,还可能成为其阻碍;律师有时不仅不代表正义,还将成为恶人的辩护人。
“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就相当于不存在。
”,这就是一种程序正义。
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因程序正义而导致实质正义不能伸张的情况。
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明明所有的事实都指向辛普森就是那个凶手,辛普森甚至在被宣布无罪后写了一本关于其杀妻细节的书。
但是,因为庭上律师的据理力争,因为证据的缺陷,最终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这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人们游行希望法院能判处辛普森有罪,但这些都没有让法官们退步,因为他们坚持程序上的正义。
每当这个时候法律和律师便会成为站在道德和民众对立面的存在。
但是在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的今天的中国,我们不仅没有抛弃程序正义,而且仍在致力于它的建设,这甚至是我们法治建设路程上非常重要的一段。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出现更好的方法前,程序正义是不能抛弃的,也许有时候它可能会导致恶人逃脱法网,但至少它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赋予法律一种安稳的特性。
2、公民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吗?我认为公民不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第一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
秦国依靠法家思想富强称霸,统一六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但是,秦朝也因法家思想走向极权统治,加之奸臣当道,二世而亡。
汉朝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将儒家思想确立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
然而,汉承秦制,法治理念并没有衰落,反而为各朝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传统同时确立。
儒法两家都主张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君主归为天子,至高无上。
正是儒法两家这种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的主导理念,对官吏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而法家早也有这样的论述:“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也就是说,君主相对于臣子的地位,相当于官吏相对于人民的地位,进而可知,君主的一切行为在官吏那里,都可以被复制而施用于人民。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这种“人治”始于君主,然后在君臣二级分治的体制下,被各种官吏不断复制甚至恶化和滥用。
虽然法家有过限制君权的尝试,但是收效甚微,最终不了了之。
中国没有限制君权的成功,商鞅之后也不敢有这样的尝试。
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官吏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复制皇帝的极权专制,中央很难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
一般情况下,君臣勾结,互相满足利益,以求“维稳”。
追究这种体质性现象的实质,不难发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完成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完成了国家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向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的转变。
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维护私权,但是无论是君主还是臣子,他们对于私权的维护都缺乏明确的限制和约束。
虽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但是他本身不可能将这种统治权贯穿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必须通过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在这个过程中,君主的地位虽然明显高于臣子,但是相对来说臣子对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二者互相牵制。
由此,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便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也生发出中国封建社会其他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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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史论文12007-07-12 14:06 转发annhellen博客找了两个星期的资料,在图书馆吹冷气抄了好几个下午和晚上,还为此专门去该死的卓越买了书.我容易吗我,就为了两个字——“复仇”。
哎,为了我的期末成绩呀……中国古代的复仇以及研究复仇的意义内容提要:复仇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即使是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复仇的思想一直都还有着广泛的影响。
虽然历代以来的法律多禁止复仇,但复仇却始终没有消失过。
以下我将从复仇的含义谈起,再从复仇的原因、复仇的主体、复仇的对象、复仇的手段以及复仇所追求的结果和复仇的本质几个方面来分析复仇的具体含义。
接下来是复仇的起源与发展,各时期政府对待复仇的态度以及有关防止复仇法律规定;统治者个人以及民间对待复仇的态度,和这些态度对复仇行为的影响。
最后是研究复仇的意义,尤其是对于刑法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复仇刑法礼法法治儒家法家思想一、什么是复仇要研究复仇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复仇,也就是复仇的含义是什么。
《语言大典》说:“复仇,即对仇人进行报复。
”而“报仇”,则是“常用于为维护自己进行报复,并常暗示一夜间所结的仇怨的个人报复而不是正义的报复,并常意味着怨恨、恶意或惩罚性的报复”。
杨鸿烈认为:“复仇”是文化不开时人民的自助(Self-help)。
到了实行国家司法主义的时候,可就成为“不法行为”!⑴复仇是一种观念和习惯,也是一种行为,最终形成一种制度。
复仇在原始社会中就极为普遍,不仅中国如此,在历史上如希腊人、阿拉伯人、印度人,都允许复仇,《摩西法》和《可兰经》也都认为复仇是对的。
复仇的含义,“既包括复仇行为本身,也包括作为行为结果的复仇;既包括为自己受伤害而复仇,也包括为他人受伤害而复仇;包括为正义目的而复仇,也包括为非正义目的而复仇;包括为实际受到的伤害而复仇,也包括为假想受到的伤害而复仇;还包括为依法或道德应当施加的伤害而复仇,也包括为依法或道德不应当施加的伤害而复仇等等” ⑵。
所以,我们在使用复仇一词时,必须充分注意复仇在不同场合中的不同含义,从而正确的理解复仇和评价复仇。
二、复仇的基本要素1.复仇的原因为什么要复仇?朱苏力在《文学中的复仇与法律》中说:“从社会生物学角度,复仇制度是人的生物性决定的,是人的一种本能,凡是没有复仇本能,就会被淘汰。
”正如朱苏力所说,复仇是人的本能,属于生物性,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与社会性相对的自然性的体现,不仅人会复仇,动物也会有类似的复仇行为。
可见复仇行为的发展与人的社会性的增强以及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出现、法制的健全等是成反比的。
进而更能证明前文中杨鸿烈对于“复仇”的解释。
但是,有些时候随着时间和情况的改变,人们复仇的本能会淡化。
所以从社会性的角度,复仇之所以能够延续,还在于其背后有一套理论和普遍接受这种理论的而形成的社会的支持。
而统治中国两千余年的儒家传统思想就支持甚至鼓励这种复仇行为,使得复仇行为从未被“消灭”过,即使自秦汉以来,国家大都倾向于禁止复仇。
中国的文化传统是一种“中国特有的把人伦的…伦‟看得比人还重要的文化传统。
” ⑶《周礼》以及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深入人心。
杨鸿烈认为《曲礼》中“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即指随身携带兵器,遇到仇人随时复仇,而不返回去取兵器),交游之雠不同国。
”是儒家鼓励复仇的三大原则,除此外,还有一条原则是《公羊传》中的:“父不受诛(罪不当诛),子复仇可也。
” ⑷由此而来,在这种“子不复父仇,非子也”的道德环境下,复仇不仅成为一种义务,而且还被视为孝、义、智慧等美德的体现,即使因复仇杀人而被判刑甚至死刑,也是一种英雄的行为,受到人们的同情和赞许。
马克思说:“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同样,恩格斯也认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血族复仇)⑸的文明形式。
”也就是说,在国家建立之后,公权力取代了私力,依靠国家的公力救济来实现个人复仇所要实现的结果。
但有些时候,由于某种原因,使得杀人者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或者没有被判处死刑,被害者的家属或朋友就可能会复仇。
培根说:“复仇中最可原谅的一种,就是为了报没有法律纠正的那一种仇的。
”⑹也就是说,在普遍的看来,出于以下几种原因而复仇是可以原谅的。
①杀人者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侥幸漏网的;②杀人者虽然受到法律追究,但是由于贿赂或者其他关系而免于制裁的;③杀人者虽然受到法律追究而适逢大赦而免于制裁或降低制裁的幅度。
④“不受诛”而被诛者。
在当时的人们看来“赦罪者一时之仁”,而复仇乃“千古之义”,复仇的观念深入人心,即使按照当时的法律无论是正义的复仇还是非正义的复仇,“杀人者死”是其应得的结果,但是由于以上几种原因而进行的复仇往往得到普通百姓,甚至统治者的同情甚至赞赏,故复仇之风不止。
前文所指出的复仇原因均为血仇的复仇,而事实上,在古代,人们往往不仅仅为了血仇而进行复仇。
在人们认为受到对方侮辱的时候,尤其是自己的父母长辈受到侮辱的时候,出于“孝”的立场或者维护自身尊严的立场,人们往往会去寻仇。
不过,为自己受辱而复仇的行为到汉代就几乎没有了。
霍存福在《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中认为,复仇的另一个原因是复仇者认为复仇对象违背了社会生活准则。
不过就个人观点看来,这种行为更类似于“侠者”的行为。
(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说,“侠”实际上是复仇行为的推动者。
比如文学作品中干将和莫邪之子欲为父母复仇,就有一个侠客出现,以其头来取得王的信任,最终达到了复仇的目的。
但该侠客最后将自己的头也削掉,从中可以看出“杀人者死”这种观念实际上已经和复仇一样,深入人心。
在后世的复仇案例中,如赵娥,郅恽等都在复仇后主动自首,并不接受官员的好意,坚持就死。
)2.复仇的主体——复仇者的范围在原始社会,复仇的主体为本氏族的成员。
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到了阶级社会,在中国古代以家族为本位,族与族、家与家之间的复仇习惯仍然沿袭了下来。
但已经不再是整个氏族的复仇了,而是在被害者的近亲属没有能力复仇的情况下才会由家族出面,由其他的成员来履行复仇的义务。
我们可以从唐代周边的少数民族的复仇行为来看这种复仇主体的转变。
《新唐书·松外蛮》中记载:“反相杀必报,力不能,则其部助攻之。
”复仇者范围的另一个变化趋势是,由单纯的氏族血缘联系向其他的方向发展。
比如臣下为君主或上级复仇(如勾践之臣随其复仇),学生为师长复仇,为朋友及朋友的尊长复仇(如郅恽为友董子张复父仇)。
以上两种趋势,都不同程度的反映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的社会性在增强,为君主、师长、朋友复仇体现了地域性、政治性在人际关系上的反映,也同时体现了人际关系在非血缘的交往者之间获得了发展。
3.复仇的对象向谁复仇,这也是研究复仇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氏族社会中,复仇者是本氏族的成员,而复仇的对象也就相应的是对方氏族的成员。
但到了后来,这种大规模的复仇,也就是灭其宗族的复仇渐渐被只对加害者复仇所取代了。
复仇对象的缩小,无疑是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进步。
汉何休注曰:“取仇身而已,不得兼仇子复,恐将害己而杀之。
”由“斩草除根”到“复仇不除害。
”这是民间观念的转变。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我国古代的法典中,对“十恶”大罪的处罚并不同于我们在一些文学作品或电视中所看到的“满门抄斩”,而是只杀成年男子,对于未成年人和妇女(在明朝之前还包括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及病残者)不能“恐将害己而杀之”。
我国古代的刑法,尤其是关于死刑方面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都体现了复仇的思想,所以研究中国的复仇,探讨复仇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存在及其意义,对于深入研究复仇和刑法的关系,梳清刑法的价值都具有重要意义。
4.复仇的手段以及复仇所追求的结果既然复仇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礼”的要求,那么复仇的手段基本上也是要符合“礼”的要求的。
像赵充⑺、王君操⑻那样手刃仇人食其心肝的还是少数。
除了未成年人和妇女等能力不足的复仇者外大多数的复仇者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正面的进攻,将仇人杀死即结束复仇行为。
复仇所追求的结果就是仇人的死亡。
5.复仇的本质法律是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所以“复仇的本质是对法律的否定,是对国家公权力——刑罚权的挑战。
”⑼在国家以公权力——刑罚之后,依然无视国家法律的权威而剥夺他人生命,无疑会对个人生命的安全,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国家的统治造成严重的威胁。
三、复仇的发展及各时期政府对待复仇的态度复仇源于氏族组织,历代以来的复仇行为都是由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开始的。
“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犹有亲亲之道存焉。
” ⑽所以,在社会过渡阶段的秦汉之前,是允许甚至鼓励复仇的。
正如《礼记·曲礼》中所述:“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就是支持复仇的。
《礼记"檀弓上》说:“子贡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占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
遇诸市曹,不反兵而斗。
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
曰:请问居从父兄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随其后。
”此外《太平御览》卷四八二中也提到子路之子子崔欲为父复仇时征求孔子的意见,“夫子曰:…行矣。
”被称之为“亚圣”的孟子也说:“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
” ⑾但需要注意的是,孔子所推崇的是周代时期的等级观念,所以复仇也是讲究亲疏之等的,由前文礼记中的记载就可以看出,复仇者对于父仇、兄弟之仇、交游之仇的态度是不同的,有着程度上的差异。
与儒家相反,在复仇的问题上,先秦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是国家本位主义者,他们认为刑罚是惩罚犯罪的唯一手段,而刑罚权又是国家专属的权力,因而严格禁止私人复仇,以免扰乱社会秩序进而保护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强力统治。
而法家的主张也恰恰符合当时统治者建立统一的国家的需要。
统治者禁止复仇多是基于两点:第一是因为无限复仇对社会危害甚大,影响社会安定并减少了人口,进而危害统治者利益;第二是如果复仇不予禁止,难容于国法,损害统治者的权威和统治秩序。
所以,自秦汉以来,中国古代的法律就开始明令禁止复仇了。
而实际上,在古代中国刑法史上,绝对的允许复仇和绝对地禁止复仇都不多见。
一般多为限制论者。
比如成书较《礼记》稍晚的《周礼》则多主张限制复仇。
在其后的历代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复仇者也并不是都按“杀人偿命”的规则来处罚的,而是制定了相配套的制度。
中国古代刑法史中,历代统治者对于复仇问题的看法从来就是摇摆不定的。
以下通过列举相关的史料来说明复仇的发展及各时期政府对待复仇的态度。
《周礼"秋官"朝士》说:“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复仇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即向专门的“士”进行登记后方可复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