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每月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县(市、区)活动范围7日以下的,应当报告司法所;7日以上和离开本省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罪犯假释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释放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涉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变的减刑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第九条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认真查验,详细登记备案。
监督人由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社区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
监督人的基本职责: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二)随时与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其动态和基本情况;
(三)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十九条 公示制度。司法所应当定期将社区服刑人员考核与奖罚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二节 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针对不同刑罚种类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分类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服刑人员社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刑人员社区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假释、管制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2.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3. 人性化管理,关爱与监督并重;4. 预防为主,减少再犯。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本社区的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度;2.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教育和管理;3.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4. 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行为;5.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帮教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3. 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4. 通过社区矫正专业培训。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 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3. 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 遵守社区规章制度,尊重社区群众,维护社区和谐;5. 积极参加劳动,改善生活状况。
第七条社区服刑人员应接受以下管理措施:1. 定期报告: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2. 定期教育: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学习活动;3. 定期谈话: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每月至少与服刑人员谈话一次;4. 定期考核: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劳动表现、遵纪守法情况等;5. 劳动就业:协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问题,鼓励其自食其力。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收监执行等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2.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3. 拒不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的;4. 虚假报告活动情况的;5. 其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
2021年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No one can let me lose unless I don't want to wi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确保刑罚顺利执行,防止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是指对欲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临时居住超过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临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流动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地委托管理。
第二章适用对象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就业、就学、就医、投亲等,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适用异地委托管理。
异地就业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从事贸易、投资或劳务活动等。
异地就学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接受学习、培训等。
异地就医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医院接受治疗等。
异地投亲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投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近-亲属。
第五条在所居住乡镇(街道)被列为严管对象的,不适用本办法;对于累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犯罪的罪犯、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罪犯、涉及枪支、爆炸物品故意犯罪的罪犯、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经严格审查,未达到宽管对象条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对于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不满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办理手续,不适用本办法。
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规章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规章制度首先,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如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学习和训练任务等。
二、遵守社会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组织、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三、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按时参加各类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遵守社会规范,不得有过激言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树立良好的公民形象。
以上是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基本规章制度,所有服刑人员都应当牢记在心,切实执行。
只有如此,才能早日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实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其次,社区服刑人员需牢记的规章制度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持与家人的联系,维系亲情,不得因此影响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遵守工作、学习和休息的规律,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不得私自外出,不得私藏、使用违禁物品,不得参与赌博、酗酒等行为。
四、遵守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如会见家人、律师,提出申诉等,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争取早日完成社会复员任务。
社区服刑人员需要牢记以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严格要求自己,以示对社会、对家人、对自己的尊重和负责。
只有如此,才能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走上正常生活的道路。
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知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端正态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该珍惜这次社会复员的机会,努力学习提高,主动参加工作、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争取早日重新融入社会,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最后,社区服刑人员还应该牢记法纪,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轻信谣言,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参与煽动颠覆、分裂国家的违法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各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
三、管理制度1. 报到登记制度(1)服刑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报到,进行登记。
(2)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对服刑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登记个人信息。
2. 定期报告制度(1)服刑人员每月至少向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
(2)报告内容包括:居住地、工作情况、生活状况、思想动态等。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 定期走访制度(1)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和工作状况。
(2)走访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关心服刑人员的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走访结束后,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对走访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4. 社区劳动制度(1)服刑人员应参加社区劳动,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观念。
(2)社区劳动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公共设施维护等。
(3)社区劳动时间根据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5. 思想教育制度(1)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2)思想教育形式包括:法制讲座、心理健康辅导、传统文化教育等。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要关注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纠正错误思想。
6. 考核奖惩制度(1)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对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遵守规定、社区劳动、思想教育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依据。
(3)对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服刑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赣矫正办字[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2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执行的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章报到登记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
无书写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口头或电话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手册

社区服刑人员手册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 2 -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实施;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如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矫正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劳动就业、生- 3 -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
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
(1)直接目的。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或已经丧- 4 -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
(2)间接目的。
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规范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研究

规范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研究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依法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在社区范围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监督管理,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强制性地对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的罪犯。
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期间的五类罪犯(见司发【2003】12号《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三类罪犯实施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确立的新历史时期,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发展的核心内容,是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和平区自2008年12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区政法委、区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始终把规范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做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抓手,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截至2011年8月底,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10人,解矫 189人,重新犯罪2人。
2011年上半年新增社区服刑人员34人,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24人(其中被宣告缓刑73人、被裁定假释18人,被暂予监外执行7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23人)。
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借和平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对我市在新形势下规范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探索和研究。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现状(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多年来,在区政府、区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协调和各成员单位的大力配合下,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全面发展,一是全区建立健全了横向联合,纵向贯通的区、街、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网络,逐步完善了党委领导,区政法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机关为主,成员单位协作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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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二章报到登记第六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对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核实身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告知其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办理交接时,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保证人到场。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家属或者保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交接程序办理。
第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或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采取纳入信息大平台红色预警等措施协助查找。
第三章宣告执行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建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相关人员组成。
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十条交付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已经建立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应当参加宣告执行活动,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宣告执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二)核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三)依序宣告以下事项: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期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四)发放执行矫正宣告书。
前款第三项中的“社区矫正期限”按照法律文书或执行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确定。
第四章矫正方案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在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
第十三条矫正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二)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变动情况;(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的综合评估情况;(四)具体矫正措施。
第十四条司法所应当每半年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根据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章分级管理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
管理等级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种。
第十六条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
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
期满后,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调整等级,但拟调整为宽松管理的,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间不满三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一级。
有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下调管理等级一级。
社区服刑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以上基本合格的,应当上调管理等级一级。
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立即直接上调为严格管理。
第六章报告第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电话报告和到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当面报告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社区服刑人员不具备书写能力的,由司法所记录在案。
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当面报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宽松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司法所应当根据第二款规定,为社区服刑人员指定每次电话报告、当面报告的具体日期。
第二十条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矫正小组成员或家庭成员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司法所。
第二十二条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除遵守本章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七章外出与出境第二十三条居住在县(市)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
居住在区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设区市的城区。
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县(市)、设区市的城区,应当提前七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情况紧急的,可以用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由司法所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下的,由司法所批准,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对批准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发放准假通知书,写明社区服刑人员姓名、外出事由、期限和目的地。
情况紧急的,司法所可以向社区服刑人员电话告知准假决定,并记录在案。
对实施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从严审批其外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返回居住地提交书面续假申请,审批程序适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续假确有不便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采用寄送、传真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
社区服刑人员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安排其补全因外出未完成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课时。
第二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不得出境。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手续。
社区服刑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扣押,矫正期满后返还。
社区服刑人员是境外人员的,公安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有权交控部门的通知阻止其出境。
第八章居住地变更第二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等原因导致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审批居住地变更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司法所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三)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
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准予变更居住地。
第三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决定抄送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移交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
第三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九章禁止令执行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教育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
第三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因就学、居住等原因确需进入的;或者被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有正当理由确需进入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禁止令执行完毕的,司法所应当在期满当日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
期满当日为节假日的,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但禁止令期限应当如实填写。
第十章会客第三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社区服刑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会见外国人。
第十一章走访第三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
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走访一次;对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走访一次;对宽松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一个半月走访一次。
第三十九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以及其他重点人员开展走访工作,掌握其动态。
第四十条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每三个月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十二章检查与核查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严格管理和经批准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信息化核查。
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实施信息化核查。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信息化核查,应当依法保护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透露社区服刑人员的位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在检查核查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