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产业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起草说明

协会章程起草说明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起草说明【1】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宗旨,本协会《章程(草案)》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
在《章程(草案)》的起草与相关工作中,我们还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和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并予以采纳。
在此次会议之前,我们还专门召集了部分单位同志,讨论了本《章程(草案)》,并根据与会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章程(草案)》作了修改与补充。
目前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共分为8章48条。
8个章节分别为“总则”、“任务”、“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以及“附则”。
《章程(草案)》的主要特点是:第一、《章程(草案)》规定了协会是由江西省从事互联网业以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江西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二、《章程(草案)》提出协会的宗旨是,对协会内部组织制定行约、行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江西省互联网界参与学术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好互联网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程(草案)》还对协会接受省通信管理局业务指导、接收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以及协会应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制定并实施互联网业的规范与自律,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2】各位代表:我受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简称“农合会”)筹备组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问题向各位代表作如下说明:一、起草《章程》遵循的原则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电商协会章程

电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电商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电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电商行业从业者,推动电商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电商行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电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电商行业的调研、培训、交流活动;制定和推广电商行业的自律规范;协助政府制定电商相关政策;提供电商行业的咨询和服务;组织电商行业的展览、论坛等活动;开展国内外电商合作与交流等。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电商行业的个人,企业会员是指从事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自愿组成,负责协助协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如调研、培训、标准制定等。
第十条秘书处是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各项事务的执行。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包括培训、交流、展览等;(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如咨询、合作机会等;(三)参与协会的决策和选举;(四)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各项规定;(二)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为协会的发展和行业的繁荣做出贡献;(三)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不得损害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利益;(四)按时缴纳会费。
互联网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互联网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二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协会全称],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Internet]。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互联网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互联网技术进步,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开展互联网行业政策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二)组织行业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间的资源共享;(三)举办行业培训、论坛、展览等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四)开展互联网技术研究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应用;(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行业纠纷;(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七)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八)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三)缴纳会费;(四)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九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互联网协会章程P

互联网协会章程P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Internet Society of China,缩写:IS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会员的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开展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工作,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应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互联网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在国际互联网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办好协会网站、刊物,组织编撰出版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年度报告,为业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七)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是依法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网协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协会(以下简称“网协”)的组织和管理,保障网协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提高网协成员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网协以服务会员、促进网络技术交流、推动网络事业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网络秩序,传播网络正能量。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网协全体成员,包括会员、理事、监事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开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
第五条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网协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网协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网协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部长等组成。
第七条监事会是网协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确保网协的合法、合规、高效运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凡遵守本规章制度,自愿加入网协,经审核通过的,均可成为网协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网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优先参加网协组织的培训和交流;(四)优先获得网协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协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三)维护网协的形象和声誉;(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协助网协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给予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等处分。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二条网协活动分为常规活动和特别活动。
常规活动包括讲座、培训、研讨会等;特别活动包括竞赛、展览、论坛等。
第十三条网协活动由理事会负责组织、策划和实施。
活动前需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第十四条活动举办过程中,应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维护会员权益。
第十五条活动结束后,需进行总结和评估,形成活动报告,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网协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

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日期】2001.05.25•【文号】•【施行日期】2001.05.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中国互联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2001年5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中文名称为“中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etSocietyofChina”(简称ISC)。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中国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维护中国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国性、非赢利,以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社会团体,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民政部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参与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信息产业部的业务指导,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走民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本协会的基本任务包括:(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同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作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
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四)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章程
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章程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法成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为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任务是开展行业研究、信息交流、行业监管等工作,促进会员单位的自律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一节会员大会第五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单位组成。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协会理事会召集,召开地点、时间和议程由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七条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章程的修订;(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三)审议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四)审议和决定会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节协会理事会第八条协会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第九条协会理事会设主席团和理事会秘书处,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
第十条协会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一)落实会员大会决议,组织协会的各项工作;(二)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三)组织行业研究、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四)协调会员单位的合作事宜;(五)处理会员单位之间的纠纷。
第三节秘书处第十一条秘书处是协会的业务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一)协助协会理事会制定并实施工作计划;(二)组织协会内外部交流和活动;(三)处理会员单位的申请和投诉;(四)协助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一节加入和退出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二)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声誉;(三)愿意接受本协会的监管和信息交流。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便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可以自愿申请退出本协会,须提前书面通知协会理事会,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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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章程(草案)》的起草与相关工作中,我们还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和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并予以采纳。
在此次会议之前,我们还专门召集了部分单位同志,讨论了本《章程(草案)》,并根据与会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章程(草案)》作了修改与补充。
目前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共分为8章48条。
8个章节分别为“总则”、“任务”、“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以及“附则”。
《章程(草案)》的主要特点是:第一、《章程(草案)》规定了协会是由江西省从事互联网业以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江西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二、《章程(草案)》提出协会的宗旨是,对协会内部组织制定行约、行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江西省互联网界参与学术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好互联网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程(草案)》还对协会接受省通信管理局业务指导、接收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以及协会应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制定并实施互联网业的规范与自律,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2】各位代表:我受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简称“农合会”)筹备组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问题向各位代表作如下说明:一、起草《章程》遵循的原则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入会办法和会员管理
一、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享受的服务条款为了积极贯彻落实中国互联网协会宗旨,促进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间的交流与沟通,使协会真正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特制定本服务条款。
第一条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咨询与政策咨询。
第二条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定期举办业界交流活动,每次活动的内容将提前在协会网站上通知会员,会员单位免费或优惠参加。
第四条协会为不同类型的会员单位免费提供数目不同的年度中国互联网大会嘉宾参会票。
第五条会员单位可以推荐其代表担任本协会的一个或多个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可以免费或优惠参加该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会员免费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第七条会员单位免费获得每年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一部。
第八条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协会开通了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会员可以获得举报中心掌握的有关会员单位在违法、不良及垃圾信息等方面的社会举报信息,有利于尽快改进会员单位的工作,避免会员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九条协会网站开辟“会员信息”、“会员风采”等栏目,根据会员需求为会员单位进行多方面的宣传。
第十条中国互联网协会举办的活动,省协会会员单位可以免费或优惠参加。
二、入会指南: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现任理事长为原中国科学院副院长胡启恒院士。
协会会员包括中国互联网行业从业单位、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关心和有志于推动中国互联网事业发展的单位及机构。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会员的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凡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均可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成为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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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互联网产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北碚区互联网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北碚区互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航天科创云制造服务(重庆)有限公司召集组建、由在重庆从事互联网行业及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信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以及从事基于互联网信息化应用与电子增值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培养政治上有方向、组织上有活力、文化上有内涵、责任上有担当、经营上有本事、社会上有影响的年轻一代非公经济人士,引导他们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以“联合、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会员事业兴旺发达,努力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开拓互联网信息市场,发展互联网信息产业,促进以互联网信息化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繁荣,推进重庆的互联网信息化事业。
第五条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北碚区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北碚区。
本会的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安礼路128号北碚国家大学科技园F栋7楼。
第二章工作职能第七条本会的工作职能:(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互联网信息资源的开发,互联网信息市场的培育和开拓,互联网信息化的电子增值服务,推动行业及国家的互联网信息化建设;(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规,依据国家政策与法规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信息产业利益;(三)促进协会会员之间的合作;(四)向会员提供管理、经营和技术的培训与咨询服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商业往来,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服务;(五)开展本协会与其他协会、联盟等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为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六)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七)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意愿,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三)主要业务区域在协会登记区域;(四)在互联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重庆市北碚区工商联推荐,或由1个会员介绍;(二)提交入会申请表;(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四)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五)由会长办公会颁发会员证(或会徽),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七)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协会;(八)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徽。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1年不缴纳会费;(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大会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其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产生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3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或通讯通知会员。
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理事长)主持。
会长(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三)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各行业有较为突出贡献的会员;(二)在会员中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三)热心协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处理协会事宜的会员。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十三)增补会员、理事、副会长工作;(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会副秘书长的聘任,可以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原则上为45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实行会长轮值制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它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