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查询
安徽弘鹏置业有限公司、吴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弘鹏置业有限公司、吴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6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严方玮韡余海兰【审理法官】沈严方玮韡余海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弘鹏置业有限公司;吴琼;杨双丽【当事人】安徽弘鹏置业有限公司吴琼杨双丽【当事人-个人】吴琼杨双丽【当事人-公司】安徽弘鹏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施杨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胡骏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施杨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胡骏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施杨胡骏【代理律所】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弘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吴琼;杨双丽【本院观点】《全民营销客户确认单》是弘鹏公司的格式文本,与吴琼、杨双丽签订《全民营销客户确认单》的夏梓铭是弘鹏公司的员工,夏梓铭具体为公司客服部门专门处理客户投诉的人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而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之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全民营销客户确认单》是弘鹏公司的格式文本,与吴琼、杨双丽签订《全民营销客户确认单》的夏梓铭是弘鹏公司的员工,夏梓铭具体为公司客服部门专门处理客户投诉的人员。
因此,《全民营销客户确认单》虽然系夏梓铭个人签订,但其行为的内容是出于工作需要,确认单亦与夏梓铭的具体岗位存在内在联系,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夏梓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无不当。
弘鹏公司主张夏梓铭的签字不能代表公司,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全民营销客户确认单》即为弘鹏公司与吴琼、杨双丽达成的补偿协议,弘鹏公司应依约履行。
弘鹏公司主张确认单上载明的“购物卡”实为装修购物卡,没有证据支持。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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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现将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度,经审查并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3件。
其中,巢湖市3件、肥东县3件、肥西县2件、长丰县3件、庐江县2件、庐阳区3件、瑶海区1件、包河区1件、蜀山区3件,市直有关部门42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报备格式不规范、延期报备以及不报送备案等问题。
2014年,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及时报备、规范报备,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不断促进我市政务发展环境的优化。
附件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附件二: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2014年1月13日附件一合肥市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备注1巢湖市政府32肥东县政府33肥西县政府24长丰县政府35庐江县政府26庐阳区政府37瑶海区政府18包河区政府19蜀山区政府3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12市农业委员会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市教育局915市科学技术局16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017市公安局18市民政局519市司法局20市财政局42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市国土资源局123市交通运输局24市水务局125市林业和园林局02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市审计局30市规划局31市城市管理局32市环境保护局133市商务局34市房地产管理局435市体育局136市统计局37市物价局138市畜牧水产局039市粮食局40市旅游局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4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45市档案局46市地震局147市残疾人联合会148市气象局49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50市国家安全局51市国家税务局52市烟草专卖局53市地方税务局54市盐务管理局55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156市邮政管理局合计63附件二201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巢湖市政府:1.《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巢政〔2013〕67号)2.《巢湖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巢政办〔2013〕71号)3.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2〕209号)肥东县政府:1.《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2.《肥东县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东政〔2013〕30号)3.《关于肥东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东政〔2013〕47号)肥西县政府:1.《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13〕56号)2.《关于印发肥西县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3〕88号)长丰县政府:1. 《长丰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长政〔2013〕11号)2. 《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2013〕12号)3.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长政〔2013〕17号)庐江县政府:1.《庐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2.《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4号)庐阳区政府:1.《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庐政办〔2013〕47号)2.《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庐政办〔2013〕28号)3.庐阳区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庐政办〔2013〕80号)瑶海区政府:《关于印发瑶海区对建筑业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瑶政〔2013〕20号)包河区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包政〔2013〕23号)蜀山区政府:1.关于印发蜀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蜀政办〔2012〕43号)2.《蜀山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2号)3.《蜀山区廉租房准入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6号)市经信委:1.《合肥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评定办法(试行)》合经信推〔2013〕225号2.《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合经信中〔2013〕265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4.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3〕58号)市农委:《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合统筹办〔2013〕8号)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合国土资发〔2012〕190号)市物价局:1.《关于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合价商〔2013〕1号)2.《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3.《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合价费〔2013〕37号)市民政局:1.《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求助实施细则》(合民规备字〔2013〕5号)2.《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民〔2013〕56号)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3〕65号)4.《合肥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求助实施方案》(合民〔2013〕83号)5.《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合民〔2013〕350)市人社局:1.《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3〕294号2.《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422号)市房管局: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合房〔2013〕172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合房〔2013〕71号)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合房〔2013〕213号)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合环宣〔2013〕111号市教育局:1、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7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17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3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46号)5.《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合教〔2013〕93号)6.《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学生接受免费教育办法》(合教〔2013〕145号)7.《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合教〔2013〕197号8.《合肥市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及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合教〔2013〕199号9.《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市财政局:1、《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合税政备字〔2013〕1号)2.《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合财社〔2013〕182号)3.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548号)4.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预〔2013〕554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合水资〔2013〕1号)市地震局:《合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合震〔2013〕11号)市残联:《合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员学分册管理办法(试行)》(合残联〔2013〕56号)市体育局:《合肥市群众体育设施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合体〔2013〕34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1号)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2号)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3号)市招管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业〔2013〕94号)——结束——。
陈华宝、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华宝、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华宝;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陈华宝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陈华宝【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华宝【被告】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举证责任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2019年6月12日,肥东县住建局作出东住建信复字(2019)061201号《关于文德公园小区信访事项回复》,对陈守松、蔡继胜、袁迎春、杜丽莉、梁阳等人以文德公园里小区全体业主代表身份所反映的关于该小区5、15、16号楼存在的45条问题作了一一回复,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在收到该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市城建局提出复查申请。
2019年8月10日,陈华宝向市城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该局责令肥东县住建局履行对案涉小区建设工程的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对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分,责令肥东县住建局指导监督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有关失职渎职的行政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行政指导行为和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督促履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申请复议的多项内容均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签和备案有什么区别?

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签和备案有什么区别?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交易流程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在不同的地方,都会有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有了不动产登记,我们的房屋才会有一定的保障,今天我们要跟大家说的是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如果想要在合肥定居买房的朋友们可以一起来参考一下相关的知识,下面为大家解答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签和备案有什么区别?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1、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设庐阳、蜀山、瑶海、包河四大分中心,原先属于房产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划归国土部门。
2、全市将有五大办理窗口,四区的分中心将在原来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进行办公,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胡小华介绍:“办理房产证的四大窗口将直接转为不动产登记办理窗口;3、另外在滨湖要素大市场还设有一窗口。
”4、所有有关房产和不动产权的事宜均需前往指定窗口办理。
根据全省的进度要求,合肥市本级将在6月底前完成证书颁发工作,县级则要在10月底前完成。
5、正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后,房产证和土地证已递交申请材料、正在办理中,或两证只拿到一证的市民,需去窗口详细咨询下一步的办理情况。
6、安徽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再进一步。
安徽省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已经启用。
这标志着安徽省在地市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位后,省级职能也整合到位。
网签和备案有什么区别一、定义1、网签的定义网签是指开发商利用房管局的网络管理系统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交易买卖合同,并在网上公布,用户可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
2、备案的定义备案是指开发商在取得了登记通知单后,在与购房者签订了买卖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由开发商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管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二、法律依据1、网签只是房管局网络化的一种管理系统,没有直接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所以网签是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的。
2、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开始进行商品房预售时,要向该地房管局办理预售登记,登记审核之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可出售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方案-合肥房地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企业名称企业编码项目名称申报日期年月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制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情况三、配建物业管理用房、机动车(库)位、人防情况1、物业管理用房相关情况该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采用( □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并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前期的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其资质证号,资质等级为.该项目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规划核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位于幢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幢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幢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幢室(建筑面积平方米)。
2、机动车库、车位相关情况该项目按规划应配建机动车停车库(位) 个.其中室内机动车停车库(位)个,单层机动车停车库(位) 个;机械立体式机动车停车位个。
为该项目配建的地面机动车库及地下人防范围外的自走式机动车停车库(位),我司将采取向小区业主(□出售□出租□附赠)的方式处置;机械立体式机动车停车位采取向小区业主( □出租□附赠)的方式处置;地下人防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小区业主(□有偿□无偿)使用.规划核定的地面露天机动车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该项目机动车位相关信息我司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具体处置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3、人防工程范围根据合肥市人防办核定,该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为平方米,并在幢层内划定。
经规划批准,本项目人防工程平时作(□机动车库□储藏室□)使用,规划机动停车位个。
四、本次申请预售项目基本情况本次申报预售的商品房为第期中的幢,预售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合计幢,用途分别为、、,共套(间),其中住宅套,面积平方米。
(详见下表)上述房屋中幢套交付标准为毛坯,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幢套交付标准为精装修,装修单价约为每平方米元,装修完毕交付日期为年月日。
开盘日期为领取预售许可证后第日(小于10日内).本次预售房屋一览表:五、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本次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重点资金监管银行分别是:幢(楼)为银行(监管账号为) ,核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为万元; 幢(楼)为银行(监管帐号为),核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为万元。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房【2011】51号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08]51号)及《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合房[2010]23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期我市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与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各商业银行(营业部)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前,应与市建管办联网并实现监管数据信息共享,双方签订《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合作协议》,确定具体开展监管业务的支行。
开展监管业务后,各商业银行(营业部)应按照要求和约定,将本行所属监管支行各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支明细,集中提供给市监管办。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应在具备开展监管业务的支行中选择。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和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与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组成。
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市监管办出具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开户通知》,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开立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与市监管办、监管支行三方签订《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五、对商品房购房贷款,各贷款银行应将全部购房贷款直接划入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并在进账单中明确《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号和贷款明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合政办[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合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单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公摊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 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1. 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 乙方应在房屋交付前,将房屋总价款的_____%支付给甲方,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房屋交付及验收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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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XX-06-25来源: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
的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管理工作。
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
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即在政务网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
及公共配套情况;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将买卖双方基本信息传送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网上认购和备案手续。
网上认购签约后,十日内必须办理商品房网上备案手续。
如未备案,十日后网上标识将自动转为"可售",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十日内如双方当事人解除认购合同,
可以通过网上联机备案系统撤销合同,恢复"可售"标识,同时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网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时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
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合肥商品房网上备案操作流程图
商品房网上备案操作流程图
篇三: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XX-06-25来源: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