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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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10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0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众多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物种,中国政府将它们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以下是其中的10种:1. 大熊猫:大熊猫是中国最著名的国宝,也是世界自然基金会的象征。

它们生活在中国西南部的亚高山地区,以竹子为主食。

2. 金丝猴:滇、黔和滇金丝猴主要分布在中国的西南山区,是中国特有物种。

它们长着一身美丽的金色长毛,是世界上最稀有的灵长类动物之一。

3. 中华鲟:中华鲟是中国长江的特有鱼类,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生物之一,已有1.4亿年的历史。

但由于过度捕捞和栖息地破坏,中华鲟的数量急剧下降,现已被列为极度濒危物种。

4. 长臂猿:长臂猿是中国南方的特有物种,生活在云南、海南、广西等地的热带雨林中。

它们以长臂攀爬树木,是中国最珍贵的树栖动物之一。

5. 天山雪莲:天山雪莲是中国西北的特有植物,生长在高山上。

它是中国著名的草药之一,具有清热解毒、舒筋活血等功效。

但由于过度采摘和气候变化,天山雪莲的数量逐渐减少,现已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6. 金斑喙凤蝶:金斑喙凤蝶是中国东南的特有蝴蝶,以其独特的美丽和珍稀程度而闻名于世。

7. 亚洲象:亚洲象是中国南方的特有物种,生活在云南、广西、海南等地的热带雨林中。

由于森林砍伐和非法捕猎,亚洲象的数量逐年减少,现已被列为濒危物种。

8. 中华虎:中华虎是中国南方的特有物种,生活在福建、广东、广西等地的山林中。

由于过度捕猎和栖息地破坏,中华虎的数量急剧下降,现已被列为极度濒危物种。

9. 中华鳄:中华鳄是中国南方的特有爬行动物,生活在长江中下游地区。

由于过度捕捞和栖息地破坏,中华鳄的数量急剧下降,现已被列为极度濒危物种。

10. 天山马鹿:天山马鹿是中国西北的特有鹿种,生活在天山山脉的高山地区。

由于过度捕猎和气候变化,天山马鹿的数量逐渐减少,现已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野生动植物遭受到了巨大的威胁,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加深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并提出对未来保护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繁殖、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约国之一。

CITES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禁止贸易和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CITES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以加强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具体规定。

自然保护区是划定的特定地域内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保证自然保护区能够发挥保护功能。

四、渔业法和森林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渔业法和森林法也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渔业法主要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森林法则是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起到保护作用。

五、建议与展望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次,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限,缺乏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再次,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合作不够紧密。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7•【文号】卫法监发[2001]160号•【施行日期】200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

二、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三、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使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能批准的开发利用的证明。

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

六、对于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向我部提出原料备案或变更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国家保护动植物名录

国家保护动植物名录

国家保护动植物名录
以下是中国国家保护的一些动物和植物的名录: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
1. 大熊猫
2. 中华秋沙鸭
3. 西藏梅花鹿
4. 粗毛鳄
5. 对虾
6. 中国鲎
7. 中国中丽鱼
8. 中国湖兔
9. 黑龙江千岛群岛及北大连块石乌孤岛短吻海豚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录:
1. 巨嘴鸥
2. 水獭
3. 天竺鼠
4. 大鲵
5. 折衷蜥
6. 中华草蜥
7. 红腹锦鸡
8. 刺尾蜥
9. 拟鹈鹕
10. 海豚
11. 南京麝香猴
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名录:
1. 东北亚四叶报春
2. 云南银背藤
3. 乌头黄堇
4. 石楠
5. 木棉
6. 黄花连翘
7. 水青树
8. 红豆杉
9. 三叶青麻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名录:
1. 云南漆树
2. 任氏马齿苋
3. 红树榕
4. 柴胡
5. 沙枣
6. 东北杜鹃
7. 云南南星
8. 阔叶香薷
这只是国家保护动植物如此之多的一小部分名录,还有其他一些动植物也受到中国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12.物种学名
(中文名、拉丁学名)
13.类型
14.数量或重量及单位
15.来源
1
糖服脑珊瑚
Acanthastrea SP
活体
100颗
天津
2
格子脑珊瑚
Scolymia Oustralis
活体
100颗
天津
3
邓青珊瑚
Duncanopsammia Oxifuga
活体
100颗
天津
4
16.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单位资质、理由、用途、方法、技术力量、效益、资金保证等)
本人具有一定的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别养繁殖经验,并多次到其它养殖场参观学习,养殖水平不断提高,目前本人对珊瑚养殖技术比较成熟。
本养殖场设计合理,设备齐全,可为珊瑚类的生态环境提供良好的条件。在今后的养殖过程中,本场将与渔业水产技术部门合作,邀请技术人员到养殖场指导。自觉服从渔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为此,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编号:( )水野第 号
1.申请单位(个人):
2.申请项目
○捕捉
○人工繁育
○经营利用:包括出售、展览、表演或其他
3.申请内容:
4.申请单位法人代表:
5.身份证号:
6.申请单位地址:
7.邮编: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10.E-mail:
11.序号
(申请单位盖章)
2020年3月18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审核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签发人:(审批单位公章)来自年月日注:①本表只可申请除农业部负责批准的部分重点保护以外的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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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申请表1a.发货人及地址(中英文):2a.收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1b.发货口岸(中英文)1c.发货国家
(地区)(中英
文)
2b.到达口岸
(中英文)
2c.到达国家
(地区)(中
英文)
3. 物种名称
(中文名及拉丁学名)4.货物类型
(中英文)
5.海关商品
编码
6.公约
级别
7.我国保
护级别
8.目的9.来源10.数量及单位11.规格及含量12.单价
13.原产地:14.申请单
位地址及
邮政编码15.联系人
姓名、电话
及传真
16..装运期:17.货物总金额:
18.附件:19.每证进出口物种和数量:20.填表日期及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21.备注:
填表说明1.和2.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中英文):
申请单位须分别用中英文详细填写收(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
货和到达的口岸和国家(允许外方收、发货人所在地与收、发货国
家或地区不一致);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
名称和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的名称
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在表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
或携带出入境的,需在此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3.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系指物种或货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及拉丁学名。

属《公约》或国家保护的物种名录列至亚种的物种需填写亚种名(中文名及拉丁学名)。

4.货物类型: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制品(如:保健品、中成药等)需同时填写货物名称;其它制品应将所属动植物部位填写准确,不得使用行业名称,以免混淆。

5.海关商品编码:填写所申请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6.《公约》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询;
7.我国保护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8.目的:系指所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及解释(可直接填写代码):
T.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
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
Z.动物园───包括动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植物园───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
Q.马戏团───包括一切形式的商业演出和商业展览
S.科研────包括科研材料及博物馆等的标本〔注1〕交换
H.狩猎纪念物—包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私人财产──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的财产
M.生物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
E.教育────包括教学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
N.野外放生或再放生
B.人工繁殖或人工培植
9.来源:系指以下各种类别(可直接填写代码):
W:取自野外的标本
R:圈养的标本,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制环境中喂养(非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
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物标本
〔注1〕本文中所指“标本”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定义,即指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或任何动植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D:为商业目的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或非附录国家一级保护)仔二代动物标本,经《公约》秘书处注册
的和为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或非附录国家一级
保护)植物标本,经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注册的A: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所获附录Ⅱ、附录Ⅲ植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植物标本
C: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所获附录Ⅱ、附录Ⅲ物种仔二代动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的附录Ⅰ物种仔
二代动物标本
F:人工饲养条件下繁殖的仔一代动物标本
U:未知来源、但必须证明是正当的
I:没收或扣押的标本,不得交给或处理给当事人
Pre-convention:指《公约》前获得的标本〔注2〕
10.数量及单位:尽量用数量计量单位,并且当使用非动植物个体计数单位(如:箱、盒、瓶等)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详细注
明,使用重量单位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注明平均换算值;
11.规格及含量:由多种成份制成的货品需注明各组份的含量(重量或
体积百分比),及详细的包装规格,有多种规格时需分别注明,并填写每种包装的进出口数量;
12.单价:系指正式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个、
只、公斤等)价格;
13.原产地:系指所申请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最初产地;对于进口
商品应注明原产国家,对于出口商品应注明原产省份;
14.申请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15.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
16.装运期:系指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货物装运日期;
17.货物总金额:指所申请进出口的货物总金额;
18.附件:指进出口申请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
19.每证进出口的物种及数量: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
一证制,申请单位需注明所申请的证明书的数量及每个证明书中物种的种类及数量;
20.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备注
〔注2〕“公约前获得”系指:A.《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生效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或B.标本所含每一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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