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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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

例如,烧毁、撕毁等。

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2.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

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

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

(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

3.丧失的效果(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

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

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

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

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摘要: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

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

丧失票据后补救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失止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

但这种补救只能是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补救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

因此,票据丧失人就必须寻找另外一个途径来最终恢复对权利的行使,而转向了诉讼补救的途径中去。

在普通的补救途径中,又存在一个票据行踪的问题,从而需要一种能够昭示失票人是否拥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有两种,但通常都会引起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从而实现对于票据权利人的补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补救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

本文针对失票补救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简称《票据法》,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受《票据法》所保护的仅指狭义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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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4.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5.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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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丢失采取的补救措施

票据丢失采取的补救措施

票据丢失采取的补救措施概述在商业交易和金融领域中,票据丢失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票据是一种重要的财务文件,用于证明交易的合法性和确保资金的流动性。

一旦票据丢失,将会给企业或个人带来不便和损失。

因此,采取一系列的补救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票据的安全并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将介绍票据丢失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采取实际行动和法律途径,以及预防措施以降低票据丢失的风险。

补救措施1. 立即采取行动一旦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采取行动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损失。

以下是应采取的一些紧急行动:•妥善保管其它相关票据:如果一张票据丢失,可能意味着整个票据簿丢失。

在这种情况下,确保其它票据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以防止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销毁丢失票据的副本:如果您仍保留了丢失票据的副本,立即销毁它们以防止它们被不法分子使用。

•通知银行和金融机构:无论是丢失支票还是银行汇票,立即通知相关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以便他们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冻结账户或停止支付。

•停止付款或更改收款人:如果票据丢失后,您的付款尚未完成,立即通知付款方以停止付款。

如果票据上的收款人有变化,则立即通知相关方更新收款人信息。

2.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票据丢失后,采取上述措施无法解决问题,或者发现票据被滥用,可能需要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权益。

以下是可能的法律途径:•提起报案:在票据丢失后,您可以向当地警方报案,并获得相关报案证明。

这将有助于您追回损失和维护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损失较大或与他人有纠纷,可以咨询律师以了解可能的法律途径,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起诉侵权者:如果发现票据滥用或被他人盗用,可以考虑起诉侵权者并寻求合理赔偿。

3. 预防措施除了采取补救措施外,预防票据丢失是最为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可以帮助降低票据丢失的风险:•妥善保管票据:将票据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例如保险柜或安全柜中。

同时,建议进行定期备份票据,以防止丢失后无法找回。

•使用安全的支付方法: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而是使用更安全的电子支付方法,例如银行转账或支付宝等。

《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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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解释28: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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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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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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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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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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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

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

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

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有时,企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李绍章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人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又有哪些呢?一、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显然,若因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自无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而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生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各国立法例,颇不一致,大约有四种。

一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出票人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二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支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方法;三是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公示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四是失票人可以止付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即采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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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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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外规定没
• 公示催告期间:
《规定》第3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 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 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 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民诉解释》第449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法 律意义???)
• 公示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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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44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 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 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 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 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 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 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法律后果

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 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第220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 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第221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 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 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民诉解释》第450条“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 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 三款规定处理。” • 第451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 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 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 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公示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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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3款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 实。”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
法律后果
• 《民诉法》第222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
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诉解释》第452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有实际意义???)
(一)挂失止付
• 概念:挂失止Hale Waihona Puke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
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
• 性质:传统商事习惯,临时性的,旨在防止所失票据被他
人冒领的救济措施。 • • 实践中,挂失止付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丧失票据的 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及时向付款人发出。

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解释》第460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
法律后果
《民诉解释》第455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 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 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第456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 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 ,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 第45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 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情形???)
(二)公示催告
• 概念: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 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权利失效, 而由法院通过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和程序 。
• 性质:大陆法系国家常见的,一般具有最终性的票据丧失
补救办法,既是法律制度,也是法律程序。 •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公示催告基于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 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行为,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 离;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公示催告是指法院在受理失票人的 申请后,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 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即发生失权的法律后 果。具体程序一般依据民诉法确定,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 诉讼程序。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 概念: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
据的占有。 票据绝对丧失
例如票据因焚烧、毁损而 在物质形态上毁灭。
• 一般认为,票据丧失的情形包括:
票据相对丧失
例如票据遗失或被盗。
二、票据补救

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其票据权利与票 据的占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分离。即持票人一旦 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无法行使其票据权利。但 是,基于票据在持票人缺乏放弃占有的意思表示下 丧失占有的情形,票据法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挂失止付、公 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方式。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范围:
《规定》第24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 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25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27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 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第28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446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 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 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票据 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 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 催告。” 注意《民诉解释》第444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 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223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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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 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 ,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 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 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第29条“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 受理申请的法院:

,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 催告。”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 注意: • 《民诉解释》第445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

法律后果
• 《规定》第30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 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 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 第31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 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 票据责任。” • 第3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 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 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例外规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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