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5浙江省担保风险补偿办法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财企二〔2006〕904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担保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风险,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做强做大,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杭州市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2006年,安排补偿资金总额在1500万元以内。
二、补助对象。
在杭州市依法设立,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3、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是注册资本3倍以上(含3倍)。
三、补助范围。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和个体经营者提供非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均属补助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补助标准。
年补助金额按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乘以适用的分档补偿率计算。
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且不超过300万元。
市财政局、市经委根据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发展状况和资金来源按年确定补偿资金总额和补偿比率。
补偿率按分档累进办法确定,具体如下:1、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平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至5倍以下(含5倍)的部分,年补偿率为0.5%;2、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平均实收资本5倍以上至7倍以下(含7倍)的部分,年补偿率为1%;3、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平均实收资本7倍以上的部分,年补偿率为1.5%;对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融资担保按70%计算担保责任余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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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全面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在利益驱动下,欺诈误导、强制投保以及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损害了投保人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诚信规范形象,为大量集中退保埋下风险隐患,不利于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加强银保合作,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银保业务管理作如下提示:一、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一)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必须在银行销售网点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情况。
(二)保险公司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必须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并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三)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宣传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尤其是银保产品说明会的宣传内容和话术,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机构合规审核并全程建立、执行防范销售误导的内控制度。
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9〕5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贸局)、发改委(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建字〔2006〕90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二○○九年十月三十日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的企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温政办[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办〔2009〕143号)为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尝试组建信用担保联保平台、信用担保集团,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为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取冠市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取冠县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洞头、文成、泰顺县可放宽到8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
冠省名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为支持建立由政府财政资金和供销社社有资本共同兴办的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种养殖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放宽到500万元(含),其中政府财政资金不少于30%(含)。
(四)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担保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进一步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
(四)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取冠省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由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
(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二、规范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六)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担保运作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坚持市场化运作,加强法人化管理。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资金管理。
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应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单独设立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抽逃资本金,确保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导语:为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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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来源及用途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杭州市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补偿对象在我市依法设立,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纳税信用良好;(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含2倍),最高不超过10倍,且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满一年;(三)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中小企业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三、补偿范围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非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为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债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均纳入补偿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机构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或项目提供的担保不纳入补偿范围。
四、补偿标准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分为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
(一)基本补偿。
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0.5%的风险补偿。
(二)放大倍数补偿。
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补偿。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五条我省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功能定位;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多方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和尽职免责机制,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省域全覆盖;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立足当地区域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各地可参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关于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省级补偿机制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6〕111号关于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省级补偿机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更好地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省级补偿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按照《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省财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预计发放额度、贴息额度和预计呆账损失情况设立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对各地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贴息支出和代偿损失支出的补助。
三、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要按照相关规定,明确风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分担比例。
对各地财政分担的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省财政按不低于90%的贷款回收率确定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其中:对衢州、丽水、舟山及所辖县(市、区),泰顺县、文成县、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洞头县、磐安县、武义县、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淳安县等欠发达县和海岛县省补助60%,对金华市(含所辖区,下同)、安吉县、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长兴县、兰溪市、浦江县、临海市等9个市县省补助50%,对富阳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新昌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东阳市、永康市、玉环县等14个市县省补助40%,对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绍兴县、乐清市、瑞安市、义乌市、温岭市等经济发达市县省补助30%,其余的损失代偿由各市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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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186号)同时废止。
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
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2008年度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健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鼓励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政府引导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的补偿对象是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小企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是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扶持方式、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年度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负责资金拨付。
第五条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与补偿标准
第六条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
第七条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当年为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担保机构收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计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
担保机构当年发生代偿损失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从“担保扶持基金”中予以补偿。
第八条担保风险补偿标准以当年该担保机构的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为依据,按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补偿,单户担保机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已在所在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且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
2.按时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接受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监管;
3.严格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等规定,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4.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
5.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
6.原则上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下同)以上,其中政策性、互助型担保机构和欠发达市县可降低到1000万元(含)以上。
年担保贷款总额放大到实收资本的3倍及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全省上年平均水平;
7.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担保费率,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8.担保费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以上;
9.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且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被担保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章申报资料及程序
第十条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见附表1附表1.doc)包括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并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书或相关协作银行的确认件;
2.担保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审计报告;
3.《备案证》复印件;
4.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
5.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1.每年4月末前,各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行填报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审核。
2.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汇总后,于5月底前一式2份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见附表2附表2.doc)。
3.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后,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并由省财政厅拨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加强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获得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申报的材料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已拨付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
被处罚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