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9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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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背景农民工是指在城市或其他地方的工地、企业、经营单位中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劳动力,他们的劳动力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动力和资源。

但是,长期以来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一直存在。

在福利保障、劳动法律意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存在很大的差别。

有些企业虽然将农民工拉到城市,但是却没有给予他们应有的待遇。

有些企业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给受骗的农民工带来了沉重打击,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形象。

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企业管理,国务院近几年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推行了一些措施,但是仍存在很大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提出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建议。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1. 企业建立薪酬制度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薪酬制度,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并公布,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同时,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当予以严厉处罚。

2. 加强政府监督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重点检查企业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并对不正常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

3. 公开农民工工资信息企业应将农民工的工资信息进行公开,包括薪酬水平、发放情况等,供农民工和社会监督。

4. 设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应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等。

政府也应加大对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资金支持。

5. 增加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那些妨害农民工权益的企业,要予以严厉处罚。

三、建议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解决,我们有以下建议:1.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劳动法律义务履行的监督力度,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

2. 加强信息公开透明企业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工资发放机制,向农民工及社会公开工资发放的流程、时间、数额等信息。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资支付的效率和透明度,本办法制定。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活动。

第二条:工资支付方式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支付方式。

用工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工资支付。

第三条:工资支付时间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无故延迟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条目用工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明细中列明工资基本金额、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

工资支付明细应当明确清晰,便于农民工核对。

第五条:工资支付信息公开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农民工公开工资支付的相关信息,包括工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用工单位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开立工资支付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安全。

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农民工使用工资支付账户。

第七条:工资支付记录用工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支付明细等。

用工单位应当确保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违规行为和处罚对于拖欠工资、虚报工资、无故延迟支付工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第九条:法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享有维权的权利。

如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用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通过制定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可以有效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稳定。

同时,用工单位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做到公平合理地支付工资,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财务部、综合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检查工作。

纪委监察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项目部应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分管各工点的副经理、总经、总会(或财务负责人)组员:项目部技术部、综合部、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三章工资支付第五条协作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

第六条项目部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或工作量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根据综合部上报的考勤表按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核对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每月安排综合部农民工管理专职人员和一名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发放工资并据实签名,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不具备条件的项目部,由协作单位按月上报支付资料)第八条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农民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十条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按合同规定,协作单位在与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前,应向提交协作单位法人签署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和农民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并将其做为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之中,协作单位必须声明杜绝违法转包、分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承诺,并在每期结算金额中扣除当期支付金额的5%,作为协作单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具体见附表2)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第七条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三、工资支付流程用人单位应当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应当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项目、支付数额、扣除项目、实发数额等内容。

四、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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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罚措施:
1、设立专门的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对工资发放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将采取法律手段
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将列入失信
名单,限制其参与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

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严格遵守《劳动法》和项目管理手册中关于民工工资管理的规定,高度重视民工管理,特别是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以下是我们部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台账。

严格审查身
份证的有效性,拒绝吸纳童工、未成年人和无效证件者,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派遣协管员到项目部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位民工的进出场时间都记录在台账中。

二、工资发放方法:
1、项目部建立民工花名册,每月劳务分包单位提交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备案,项目部监督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2、控制最低工资,项目部审查每位民工的工资。

3、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农民工领取工资时需签收,项目经理部在每次支付工资前三天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民工工资总支付情况。

三、工资发放监督和处罚措施:
1、设立专门的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3、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从事劳动并具有劳动报酬获得权的城乡劳动者。

第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及其合法权益,依法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有关信息,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准确和规范。

第五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告知工资支付情况,并向农民工发放个人工资支付凭证。

第六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便捷。

第二章工资支付档案第八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完整、及时、准确和保密。

第九条工资支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民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二)工资支付单、工资清单、工资表、工资明细等工资支付凭证;(三)绿色通道、中介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保证书、担保协议、按月支付工资方案等保障措施;(四)工资支付单位与农民工达成的其他协议和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资支付档案,对于涉及农民工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

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银行汇款、转账、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并在工资支付前告知农民工。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落实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不得将其支付责任转移到中介公司或者其他机构。

第四章工资支付时间第十四条工资支付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支付周期及其它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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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
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第八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必须由协作队伍所挂靠公司的盖章;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九条保障措施
一、项目开工前,农民工工资按工程款的10%做为工资保证金(中铁六桥隧人(2009)51号文件规定)存入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预防拖欠情况发生。

二、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队伍驻地进行公示。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三、每月30日前,各项目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组织机构
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两级机构管理。

公司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各项目部相应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人、成员1人,在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的整体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职责
一、公司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

二、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1、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

2、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各项台账。

3、、及时上报劳务队伍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4、、负责本项目劳务队伍的考核、考评工作及进场劳务队伍资质认定,上报准入资料等工作。

5、、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队伍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迎接公司及集团公司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要求
一、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配备的电脑、照相机等必要办公设备,以使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项目部按要求做好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影像资料并保存。

三、协作队伍必须配备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纳入年度协作队伍考核及项目部评先争优工作。

第四章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行项目部和写作队伍双向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部考核。

一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对项目部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内容
1、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有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且人员配齐,办公设备配全。

2、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基础资料齐全,两个台帐建立清楚。

对协作队伍的人员,工资发放,拖欠情况等问题底数清淅。

3、工资发放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

4、协作队伍积极配合,建立和谐高效的用工关系。

5、协作队伍有专人管理农民工工资底数清,资料全,发放及时。

能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保证施工生产顺利完成。

三结果:年终评先。

第十五条协作队伍考核。

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拖欠情况纳入年终劳务队伍信誉考核,做为劳
务队伍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对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各项考核资格达标的,建议评为A级(优秀);对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切有不稳定因素存在的,建议评为B级(合格);对个别队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理由发生闹事、纠纷的,建议评为C级(不合格),纳入六局黑名单。

2、考评结果年终在公司公示栏里公示。

第五章责任追究
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是桥遂公司今年以来新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项目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执行迟缓,措施不力,人员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责任双向追究。

第一,追究项目党政主要领导责任;视情况对项目部进行年终评先及期薪兑现挂钩。

第二,追究协作队伍的责任;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闹事,围攻项目部或到当地政府部门上防事件的项目,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恶意拖欠闹事的队伍,年终信誉考核评价直接降为C级【不合格】上报局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党、政领导主抓,重视此项工作,关系到协作队伍稳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谐、高效的用工关系,保证施工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的大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日执行,中铁六局桥隧人[201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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