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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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6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6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____劳动合同法》、《____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二,想法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三、公司每季度____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四、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六,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七、支付方式:1、项目部原则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2、在某种情况下,可由班组带领代发农民工工资,具体按照《班组承包人带领工资办法》执行。

八、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确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九、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____日,超过____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____受理部门和____号码。

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改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雇佣的农民工,包括直接雇佣和劳务派遣两种形式。

三、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责任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分工。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支付周期进行工资支付,确保工资及时支付到位。

3.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建立工资账户,并及时将工资存入账户。

4.用人单位应当对工资支付分账流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分账准确无误。

四、工资支付分账流程1.用人单位将雇佣农民工的相关信息提供给银行,并协助农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账户。

2.用人单位将需要支付的工资以农民工个人为单位进行分账,并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支付指令。

3.银行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支付指令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账户。

4.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对和记录,确保工资支付准确无误。

五、工资支付分账信息管理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分账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工资账户等相关信息。

2.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支付分账信息进行备份,并保存备份记录,以备查阅。

3.用人单位应当对工资支付分账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农民工的个人信息。

六、工资支付争议处理1.农民工如对工资支付存在争议,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2.如与用人单位无法进行有效沟通解决,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3.用人单位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打压报复行为,对于农民工的投诉举报应保护其合法权益。

七、责任追究1.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管理人员如果对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5篇)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5篇)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一、前言农民工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存在薪资拖欠、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往往不能得到保障,给农民工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背景1. 迅速增长的农民工人数: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逐年扩大,农民工的数量持续增加。

2.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很多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以欺诈手段降低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三、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内容1. 工资支付方式:规定企业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工资,禁止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

2. 工资发放时间: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工资。

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未按时支付工资,应当向农民工支付滞纳金。

3. 工资标准: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 工资核查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核查机制,由社会组织、工会等第三方进行工资核查,确保工资支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工资保障基金:建立工资保障基金,用于解决企业破产、资金困难等情况下无法支付工资的问题,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6. 法律责任: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以欺诈手段降低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罚。

四、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是社会的一部分,应当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和权益。

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待遇,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和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有效实施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3. 推动经济发展:农民工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劳动力来源,他们的工资待遇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就业积极性。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示。

(二)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编制工资支付表。

(三)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表等相关支付凭证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四、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从事劳动并具有劳动报酬获得权的城乡劳动者。

第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及其合法权益,依法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有关信息,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准确和规范。

第五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告知工资支付情况,并向农民工发放个人工资支付凭证。

第六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便捷。

第二章工资支付档案第八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完整、及时、准确和保密。

第九条工资支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民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二)工资支付单、工资清单、工资表、工资明细等工资支付凭证;(三)绿色通道、中介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保证书、担保协议、按月支付工资方案等保障措施;(四)工资支付单位与农民工达成的其他协议和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资支付档案,对于涉及农民工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

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银行汇款、转账、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并在工资支付前告知农民工。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落实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不得将其支付责任转移到中介公司或者其他机构。

第四章工资支付时间第十四条工资支付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支付周期及其它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资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二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约定,为农民工提供合理的工资支付方式,即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款项,不得以物品或者其他形式弥补工资。

第三条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并在每月的约定日期内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的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但应当保证农民工可以及时收到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的账户应当是农民工本人的个人账户,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或使用。

第三章工资标准第六条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并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中明确,并及时向农民工解释工资标准的构成。

第七条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就业岗位的性质、工作强度、劳动条件、工龄等因素确定,不得歧视农民工。

第八条农民工的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贴等项目,其中基本工资是农民工的保障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章工时工制第九条农民工的工时工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不得违法加班或者延时工作,保证农民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权益。

第十条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雇主应当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支付保证第十一条雇主应当及时足额地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确保农民工按时收到工资。

第十二条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如雇主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当及时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并与农民工协商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六章工资保障第十四条如雇主拖欠或者无法支付工资,农民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十五条农民工投诉或申请仲裁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问题,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通用版精选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通用版精选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通用版精选一、引言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城市的发展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特制定本通用版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工资支付形式1、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四、工资支付周期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工资支付记录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

2、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六、工资支付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七、监督检查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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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经项目部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在建设施工的单位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

并督促和监督层层签订用工合同。

三、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组织工程、财务等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为防止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施工总承包应当除每年一次性向政府管理部门存交保证金外,并按年均工作量2%提取农民工工资备用金专户存储。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更不准打白条。

六、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必须实名制发
放。

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财务科到现场发放。

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八、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九、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十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二、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牵头方、施工总承
包或业主举报:
(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六)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发生上述拖欠行为的,项目部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

十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部应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协调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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