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5

合集下载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小学教育也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发展。

然而,中小学教师队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也日益显现,如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不科学、评价机制不完善、职称晋升缺乏激励等。

为此,福建省决定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旨在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目标1.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体系。

通过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模式和评价指标,制定适应福建省实际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注重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实践、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评价。

2.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教师职称评审机构,加强对评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同时,鼓励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提升个人教师职称评审的质量。

3.优化职称晋升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和教育创新,提高教师的职称晋升率。

同时,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力度,提供良好的培训条件和机会,帮助教师提升自身教学能力。

二、内容1.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结合福建省中小学教育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从教师的教学效果、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

2.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机构。

成立由专家学者、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组成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加强对教师职称评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通过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评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4.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力度。

加强对新进教师的培训,提供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的专业知识,帮助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通过举办教育教学和创新的培训班,鼓励教师参与教育实验和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0日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吸引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促进乡村教育现代化,推进精准扶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乡村教师(包括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下同)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政治理论学习,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强化乡村教师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职业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和教师诚信管理体系,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依据乡村学校布局科学规划乡村教师培养规模。

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规模,鼓励地方政府和师范院校根据实际加强本土化乡村教师培养,定向培养能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

支持县(市)结合乡村教师岗位特点,放宽招聘条件,改进考试方式,吸引更多人才特别是当地人才到乡村任教。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最新版】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最新版】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体制和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改革范围为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全制度体系。

(完整)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完整)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实施改革的具体范围如下:(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全制度体系。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479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479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479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479)一、背景中小学教师是培养国家未来人才的重要群体,其职称制度的完善和对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针对当前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人社部制定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推动教师队伍建设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二、总体目标通过职称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激励机制明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体系,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评定标准与程序,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构建高效运作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三、内容1.转变职称评审的依据将传统的以学历和年限为主要评价指标的职称制度转变为以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为核心的评价体系。

评审将突出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创新能力以及师德表现等方面的实际表现。

2.完善职称评审标准明确各个职称级别的评定要求,将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创新、教学管理、作品/论文/项目等方面的指标纳入评审标准,同时要兼顾学科专业性和综合素质,确保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3.突出中小学特色针对中小学教师的特点,将中小学教育的函数和特征纳入评审标准,强调教师在学生素质培养、学科特色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更好地适应中小学教育的需求。

4.优化评审程序简化评审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评审效率。

加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专家的培养和管理,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5.加强职称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广泛宣传职称制度的意义和目标,加强中小学教师对新职称制度的理解和应用,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培训和研修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四、保障1.政策和法规的支持相关政策和法规应及时制定和修订,以保障职称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推进。

2.支持和奖励机制为积极参与职称制度和表现突出的中小学教师提供奖励和培训机会,激励教师发展,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闽教师〔2023〕71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3〕71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学校(单位):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条件(一)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3年8月31日。

(二)本年度的评审条件继续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为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取消正高级教师条件中第十一条第3点“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和高级教师第十五条第2点中“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要求。

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可参与职称评审。

教师参加上一次评审未获通过,本次又申报评审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业绩。

(三)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循环教学不作要求,业务考核可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

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到农村学校开展流动青少年宫、校本课程等艺术、体育、科技类活动及课程辅导2年以上视为农村任(支)教经历。

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进一步规范职称评聘工作,现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本方案旨在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突出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体现岗位实绩导向,注重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创新能力的评价,强化教师的教育责任和职业道德要求,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具体要求如下:1. 加强政策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流程,推动职称评聘工作向科学化、公正化发展。

2. 高度重视教育教学实绩,突出课堂教学质量、科研教研成果和教学改革创新等方面的考核内容,对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教师给予更大的激励和评价。

3.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注重教师的教育责任、职业道德、学科素养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教师提供更多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和实践机会,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成长。

二、具体措施1. 完善评审制度,制定职称评审的评价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加强教师培训和提升,通过开设专题培训班、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3.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职称评审及职称晋升突出的教师给予相应的薪资待遇和荣誉激励。

4. 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强化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师德师风建设。

5. 推动课堂教学改革和创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教师特长,鼓励教师在教学方法、教学设计和教学资源的创新方面积极探索。

三、保障措施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 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职称评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教师提供评聘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证明材料,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教师要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努力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师德师风建设。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闽教师〔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学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提升,省教育厅、人社厅研究制定《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正高级职称第四章副高级职称第五章中级职称第六章初级职称第七章破格晋升条件第八章附则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教研机构及干部培训学校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和名称:(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三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一条基本掌握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亲近、照顾与引导幼儿,师幼关
系和谐。

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能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
和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积极参加园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育反思,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非幼教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
学校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
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优秀农村教师、实事杰出人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专项表彰指幼儿园优秀园长、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
教科所、普教室、进修院校、研究院、电教馆等)。

第二十六条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园(单位)规定的保教工作量,
且平均每学年保教工作量为:教师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半天为一个工作日);9个班及以
上幼儿园园长不少于6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兼任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
教师不少于120个工作日;9个班以下幼儿园园长不少于8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20个
工作日。

教研人员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不少于2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可按照单列的特殊教育专业或任教学科申报职称,其
在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管理等工作中获得的各项奖励和研究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二十八条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授课(非培训班学员),可相应视同省、市、县级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

第二十九条教育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课题须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

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名园长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
心下达的开放课题,可视同省级课题;承担省教育厅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可视同
市级课题。

第三十条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

在《学前教育》(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幼儿教育》(由浙江教育报刊社主办)上发
表的学前教育研究论文,出版发行学前教育教学学术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
上发表1篇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的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等。

在《福建幼儿教育》、《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教育
探究》上发表的论文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第三十一条乡村幼儿园教师指在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

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连续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第三十四条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五条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年度8月31日。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