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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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岭、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子岭、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子岭、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8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宁郭鹏胡晓梅【审理法官】刘宁郭鹏胡晓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子岭;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子岭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子岭【当事人-公司】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晏红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薛鹏久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于宗国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晏红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薛鹏久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于宗国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晏红薛鹏久于宗国【代理律所】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子岭【被告】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圣世达公司应向上诉人李子岭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圣世达公司应向上诉人李子岭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正确的问题。

上诉人李子岭主张原审认定上诉人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仲裁时效不当。

但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律性质来看,未休年休假300%工资中的100%部分应属劳动报酬,故该100%工资部分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特殊仲裁时效。

而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的200%工资差额部分,系劳动者未能依法享受法定福利假日的补偿,而非劳动报酬,故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普通时效确定。

本案中,上诉人李子岭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指200%工资差额部分,故其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照一年普通时效确定。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笔录 - 法律文书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笔录 - 法律文书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笔录-法律文书
时间:__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至__时__分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_______人仲案字[]第_______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开庭裁决前的调解,可使用本笔录;开庭裁决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再进行的调解,应记入庭审笔录。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__人仲案字[]第__号”。

四、调解笔录是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的依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主持人阅后在笔录最后一页的下方签字。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五、增加的续页应注明页数。

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陈国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陈国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陈国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38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陈国林【当事人】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陈国林【当事人-个人】陈国林【当事人-公司】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被告】陈国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陈国林提交的证据,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确信被上诉人陈国林在上诉人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工作至2017年,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作为用人单位亦未对被上诉人的工作情况进行举证,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淄人发[2005]195号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淄人发[2005]195号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淄人发[2005]195号)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提高文书质量,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二○○五年十二月九日附件: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说明为加强我市人事争议仲裁业务建设,提高人事争议仲裁文书质量,改进和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的内容要素与格式,参照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印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试行。

制订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以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等为依据,力求达到人事争议仲裁文书规范化、标准化。

本样式共分31种。

按其实用的方式分为拟制式和填充式两大类。

使用时应当注意:(一)拟制式的样式是供制作实用的同种文书时作参考的,使用时要拟稿制作和印发。

在样式中,对不能固定化的具体内容,用“……”和“×”来表示。

“……”后加括弧说明此处应当书写的内容和要求;“×”是人人皆知应该书写什么内容的空白位。

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朱秋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朱秋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朱秋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4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秀沛史华振冯慧芳【审理法官】田秀沛史华振冯慧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朱秋菊【当事人】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朱秋菊【当事人-个人】朱秋菊【当事人-公司】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伟奇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刘文清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伟奇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刘文清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伟奇刘文清【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朱秋菊【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合同第三条规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3日至2026年9月2日。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第四条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生产岗位上从事生产工作。

除突发事件抢险避险等紧急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指挥安排外,若因甲方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进行变动调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变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doc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doc

人仲案字第号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被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 &nbsp(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或依法由仲裁员独任审理),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概述申诉人提出的具体申诉请示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诉人辩称:nbsp; (概述被诉人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依照   (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决如下:(写明裁决结果)(写明仲裁费用负担)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年月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附: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本文书属拟制式仲裁文书,可根据其具体案情相应拟制。

样本中所列项目只为启发思路所用。

仲裁裁决书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二)申诉人的请示事项、事实和理由,被诉人的答辩;(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实的事实,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淄人发[2005]192号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淄人发[2005]192号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淄人发[2005]192号)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现将《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普通程序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普通程序规范》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普通程序规范》是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合理吸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法院现行办案规范制定的。

该规范是人事争议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显著标志,是依法办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主要程式依据,对于维护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人事争议仲裁秩序、保障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结合学习人事争议仲裁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普通程序规范》的程式和用语。

《普通程序规范》是开庭处理一般人事争议案件的必备程序,该规范将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环节格式化,明确人事争议案件在审前准备,宣布开庭,庭中调查、辩论、调解、评议、裁决等环节应遵循的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是对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该规范加强了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可操作性,是人事争议案件实际办理工作的指南。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在学习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着重加强对该规范的掌握。

要重点领会和牢记该规范的程式和用语,通过认真学习规范,树立程序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促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化开展。

淄博市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议用)——(仲裁程序,决定书)

淄博市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议用)——(仲裁程序,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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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仲案字【____】第____号
申请复议人: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复议人不服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农仲案【____】第____号__________(简要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的裁决,向本委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委认为,__________(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

依照__________(写明据以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__________(写明复议决定的内容)。

分两种情况:
维持原裁决的,写“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决”。

撤销原裁决的,写“撤销__________人事争议促裁委员会____农仲案【____】第____号裁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议)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作的。

是仲裁决定书的一种应用形式。

二、本文书为拟制式仲裁文书。

是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部分裁决的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时使用。

来源:/ws/detail14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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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法律文书
人仲案字[]第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被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或依法由仲裁员独任审理),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概述申诉人提出的具体申诉请示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诉人辩称:(概述被诉人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写明仲裁费用负担)
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本文书属拟制式仲裁文书,可根据其具体案情相应拟制。

样本中所列项目只为启发思路所用。

仲裁裁决书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人的请示事项、事实和理由,被诉人的答辩;
(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实的事实,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四、标题中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应与委员会印章的名称一致。

正文使用三号仿宋字体,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字体应比正文大一号。

文书种类写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的下一行,应比正文大两号字。

二者均应写在各行的正中。

五、案号由制作单位、立案年度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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