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指南(2015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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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手册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手册
b.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c.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d.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手册
西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目 录
畴县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的管辖权在西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西畴县辖区的,发生劳动争议由西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西畴县属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西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仲裁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4.属于西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5.申请的时间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内。
五、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材料
申请人类型
提交人
材料编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原件/复印件
备注
劳动者(10人以下)
申请人
1
仲裁申请书
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原件
需详细叙述申请理由和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发布日期:2017-06-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在哪里一、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在哪里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2.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提供以下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世分量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等。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

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法律已经明确了劳动仲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仲裁办案的经费是由当地财政予以保证的。

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都是不收费的。

三、劳动仲裁申请书如何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子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子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第一篇: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提供准确、完整的仲裁申请资料,可以更好的提高仲裁部门的办案效率。

现就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做如下事项告知。

一、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先协商,协议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本人申请仲裁,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事项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并携带劳动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劳动者死亡的,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死亡劳动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三、劳动者申请材料时,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确立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规范填写书面的仲裁申请书(详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详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交材料须知”)六、劳动者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由仲裁委员会审查。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规范且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科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或出具“补正材料通知”。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收到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第二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申请人:卢建雄,男,汉族,44岁,高中文化,系娄星区乐坪办事清泉社区四组居民,住区商务局职工家属院公房。

被申请人:刘冬明,男,汉族,60岁,高中文化,住娄底市冬明肉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和企业法人代表,住市月塘街月塘小区私房。

济南市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指南

济南市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指南

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指南办事项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申办对象: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受案范围1、中央、省、部队驻我市市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中央、省、部队属驻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市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市直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驻济部队师级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仲裁委处理的其他争议。

申请材料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住所和联系电话、具体仲裁请求以及金额、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需注明,并由本人加盖指模)。

因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立案人员制作笔录,经向申请人宣读确认后,由申请人按手印。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出具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函及本人执业证书(法律工作者证明);公民代理的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介绍信。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劳动仲裁正文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2021-06-17 13:21一、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负责受理驻兰山区、罗庄区和河东区的市属国有、集体、国有控股企业及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外省市驻临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市级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驻我市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三、仲裁时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五、提交书面材料须知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2.其他材料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兰山区银雀山路人民广场南侧政务大厅).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六、温馨提醒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劳动仲裁须知及流程

劳动仲裁须知及流程

申请仲裁须知一、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三、仲裁时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1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090101

1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090101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颁布日期:2009-01-01∙生效日期:2009-01-01∙失效日期:∙索引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尉民二○○九年一月一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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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指南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申请书的基本格式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2、被申请人。

此项内容应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同上;
3、请求事项。

此项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

请求事项涉及时间的,要明确起始和终止的时间;涉及金额的,要列出具体的数额;涉及撤销某项处理决定的,写明该文件名称及文号;涉及多项请求事项的,分项列明;
4、事实和理由。

此项内容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争议发生的经过;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证据及证据的来源等。

5、申请人亲笔签名,日期。

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A4纸,一式两份,有多个被申请人的,按被申请人的数量相应增加申请书份数。

注:仲裁申请书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填写。

另,申请书也可以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递交申诉材料时,申请人、代理人须同时到场,并填写公民代理承诺书;(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或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律师证原件。

以上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证原件,律师事务所公函。

3、明确的被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料(注: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到工商行政部门打印单位工商注册查询单;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局打印注册资料);(2)单
位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材料;
(2)劳动者住址、联系电话。

4、相关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3)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
(4)与证据对应的证据目录(注:A4纸复印件)。

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五、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申请方有在提起、变更或放弃申诉请求的权利;被申请方有承认或反驳申诉请求的权利。

2、双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证据、证人、请求鉴定、勘验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和相互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双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4、双方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申诉的权利。

5、双方有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6、双方有查阅和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双方有复制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

7、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9、双方有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

2、如实陈述事实,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3、自觉遵守仲裁庭秩序,听从仲裁庭指导。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6、不得有激化矛盾或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七、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3、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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