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精)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2)--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和关联-何宁湘.doc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2)--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和关联/何宁湘-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劳动关系中没有行政法律关系。
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争议仲裁中个人主体的身份不同:基于我国多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编办下达的机构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国家干部,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称之为公务员,对事业单位则称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企业、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均为工人身份。
5、争议仲裁中个人主体享有仲裁申请权的不同: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只能依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
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工勤人员、临时工等等,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后,按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人事编制内的人员,包括工勤人员都可以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
而对于事业单位中,编制外面向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工人均不能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只能依据相应的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 [初析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与关联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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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初析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与关联演讲范文]</Script>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国务院以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07-06】》,并指出: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国办发[2002]35号是针对国家事业单位的,而国家机关并未“触动”,但完全可以这样认为,正式拉开了人事制度改革的序幕。
--------------------------------------------------------------------------------[ 问题由来]国办发[2002]3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07-06】》正式下发后,各地开始制定人事争议仲裁的细则(办法)来配合这项重要改革。
在之前不少地区已制定出台的,也做了必要的修改。
在此期间,也有极少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人事仲裁规则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
由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行政机构内,所依据的仲裁规则是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文件所制订的政策文件,人事争议仲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样的人事争议仲裁完全是政策指导下的行政行为。
直到2003年9月5日媒体上公布了并于同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得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审判有了接轨,人事争议案件诉讼方有法可依。
此时,人事争议仍延用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裁两审制”,似乎问题有了出路。
浅谈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合理界分

J o u r n a l o f B e i j i n g F e d e r a t i o n o f T r a d e Un i o n s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第2 8 卷
第2 期 2 0 1 3 年6 月 出版
#作者简介:张 冬梅 ( 1 9 7 6 一 )女,辽宁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 系劳动法教研室主任 ,副教授 ,清华大学法 学院博士研究生 。
一
3 4—
张冬梅 : 浅谈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合理界分 事关系具有公法属性 。④ 明确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关系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关 系 、社会 团体 及 其工 作 人 员 、军 队聘用 单 位 与 文 职人 员 的关 系排 除 在人 事 关 系 范 围 内 。该观 点 主要 从 人 事关 系 的公法性 出发 ,认 为事业单 位与其 工作人员之间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与其工作人员关 系 、社会 团体及 其工作 人员关系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 的关系都不具有完全 的公法性 ,而是以私法关 系为主。同 时 ,这一观点也与2 0 0 3 年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人 民法 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 的规定相一致 。该规定第 1 条规定: “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 、辞退及履行聘用合 同所发生 的争议 , 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的规定处理。” 2 . 人 事争 议 范 围在 实 践 中的混 乱 首先 要 明确 的是 人 事 争议 范 围与 人事 争 议 处理 受 案 范 围应 该 是 两个 不 同 的概念 ,而 实践 中探 讨 人 事 争 议 范 围时 基本 上是 从 人事 争议 处 理受 案 范 围的角 度 进 行讨 论 的 ,可 以说 两 者基 本 上 是通 用 的 。 以 公务员为例 ,在 国家法层面 , 《 公务员法 》第 1 0 0 条第 四款将 “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 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纳入人 事争议仲裁 的范 围,而将 占据公务员 队伍绝大多数的编制 内公务员与所 在 机关 之 间 的人事 争 议 排 除 于 仲裁 受 案 范 围之 外 ,仅 适 用 申诉 控 告 程序 。 同样 的 ,在 《 教 师 法 》中也 有类似规定 。公务员 和教师对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单位作出的处理不服 的,可以向原单位 申请 复核 或 者 向行 政 主 管部 门提 出 申诉 。 而 作 为 专 门规 范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的 部 门规 章 , 《 人 事 争 议处 理 规 定 》第 2 条 规 定 :本 规定 适 用 于下列人 事争议 : ( 1 )实施公务员 法的机关 与聘 任制公务员之 间 、参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务员 法 》管 理 的机 关 ( 单 位 )与聘 任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因履 行 聘 任 合 同发 生 的争 议 。 ( 2)事 业 单 位 与 工作 人 员 之 间 因 解 除 人 事 关 系 、履 行 聘 用 合 同发 生 的 争 议 。 ( 3)社 团 组 织 与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因 解 除 人 事 关 系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发 生 的争 议 。 ( 4)军 队聘 用 单 位 与 文 职 人 员 之 间 因履 行 聘 用 合 同发 生 的争 议 。 ( 5 )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仲裁 的其他人事争议 。 人 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部 2 0 0 9 年1 月1 日公 布 的 《 劳动人 事 争议 仲裁 办 案规 则 》第 2 条 规定 了劳动 人事 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就人事争议来说 ,该办案规则实际是对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的进一步确认 。 目前各地 区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相差很 大。其 中,西藏 自治区、重庆市 、云南省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 围较广。如 《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 》第2 条规定 :本市行政 区域 内,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与公务员 、职员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录用 、调 动 、工资 、辞职 、辞退 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 ,适用本条例 。而北京市规定 的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则相对较 窄。 《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 2 条规定 :本 办法适用于本市 事 业 单 位 与其 工 作 人 员之 间 因人事 关 系 的 建立 、变 更 、解 除 等发 生 的人 事争 议 ,以及 按 照 国家 和 本 市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比较及实务问题浅析

39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2021.07 中国卫生人才
CASE案例 ■ 劳动人事争议
沪联络处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基本符 合人事关系的形式要件,但温某某终究并非 在编人员,结合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双方实 质上系劳动关系,故该案应属劳动争议。
某不服乙学院对其 2013 年度的考核引发, 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法 院对此不作处理。而根据乙学院出台的教师 岗位年度考核办法中“被考核人完成教学工 作量之外的部分,核算超课时费”之规定, 超课时费的核算属于考核事项。鉴于考核事 项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范畴,故一审 法院对相关考核过程及结果等不享有民事审 查权。同时,根据规定,奖金的发放系用人 单位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现乙学院对倪某某 2013 年度的考核结果中 并没有应支付倪某某超课时奖金之内容,倪 某某亦未能举证证明乙学院曾同意或承诺支 付其超课时奖金,故倪某某此项主张缺乏依 据,不予支持。倪某某不服判决,诉至二审 法院。
41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2021.07 中国卫生人才
CASE案例 ■ 劳动人事争议
在违法违纪行为,亦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 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举报。
案例评析 本案中,乙学院为事业单位,倪某某系 在编教师,双方签有聘用合同,双方关系的 性质明显属于人事关系。但双方发生的争议, 是否属于人事争议,需要具体甄别争议的内 容。虽然倪某某主张的是工资差额、超课时 奖金,似乎属于“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但经审查发现,倪某某之诉讼请求均基于对 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的不认可, 故该争议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院不应 再进行实体审查,倪某某应根据《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过申请 复核及申诉的方式去寻求救济。 与人事争议相比,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则相对较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与 劳 动 者 发 生 的 下 列 劳 动 争 议 ,适 用 本 法: ( 一 )因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发 生 的 争 议;( 二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 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河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人事争议处理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河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人事争议处理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第二节人事争议处理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一、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在性质上是相同,但两者又有区别:1.工作对象不同。
劳动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规不同。
劳动争议处理主要适用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人事争议处理则主要适用于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
3.处理机构不同。
处理劳动争议的是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是人事争议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由“三方”(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可由与争议处理相关的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行政部门。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关系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主要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
人事争议的处理,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居于中立地位,认定人事争议是非的活动;而申诉控告则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处理内部争议的一种行政行为。
2.诉求主体不同。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中的申诉控告只能是公务员个人;人事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原则不同。
公务员中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而人事争议处理适用调解原则。
4.受理机构不同。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人事争议的受理机构是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三、人事争议处理与信访的关系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与信访工作的主要区别是:1.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只是人事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信访的范围则广泛得多,公民或法人既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控告,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导读:如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详细内容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二、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注意: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

⼈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家应该都听说过劳动争议和⼈事争议,也都知道劳动争议就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的争议。
但是很多⼈都对⼈事争议并不是很清楚,也不知道⼈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店铺⼩编将就这个问题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1、主体之间的不平等:企业、单位相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序的权利不平等因素。
2、建⽴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事争议与⼯作⼈员之间是聘⽤合同关系,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作⼈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聘⽤合同所发⽣的争议”;劳动争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那类合同,凡是因履⾏合同发⽣的争议范围所包容的争议事项都是⾮常宽的,故有法官认为“以履⾏聘⽤合同发⽣的争议来界定⼈事争议范围太⼤”。
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事关系是国家⼈事⾏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作⼈员之间存在的是⼀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政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种⾮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
国家劳动⾏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政法律关系。
4、由于我国多年的体制,凡属于⼈事部门下达⼈事编制、受其管理的是⼲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均为⼯⼈。
5、在我国实⾏劳动制度改⾰,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般情形下没有⼲部⾝份的⼈员存在,企业与职⼯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关系。
发⽣劳动争议只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事业单位中的⼈员情形就⽐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部(具有⼈事编制的⼈员)、有聘⽤制⼲部(有称合同制⼲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部应当与⼯⼈⼀样参加养⽼保险,实质上就是⼯⼈,类似于国营企业改⾰前的以⼯代⼲的情形。
关于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六点区别(浙江地区)

近日,某单位向笔者咨询该单位一事业编制职工的聘用事宜,在交流中,发现其混淆了劳动关系与人事聘用关系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实务中,有不少法律人士也经常混淆及人事争议的界限,因人事争议可直接援引的法律规定不多,且政策性较强,故各地实践差异较大,今天,笔者查询了相关规定,就浙江地区事业单位人事聘用的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并与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供大家参考。
问题一、浙江地区人事争议法律适用根据最高院及浙江规定,实践中,实体处理上主要适用:1、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方面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在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时,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
3、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通过并已公告或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参考。
备注:劳动争议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院相关解释等。
程序上,主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劳动争议相同。
问题二、聘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一)连续工龄满25年;(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强制规定,同时规定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此外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规定不一。
问题三、终止聘用合同的规定浙江规定,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聘用合同的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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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对于法规出台前发生的各种人事争议,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法规由争议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条例与机构适用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外盛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受理的劳动争议内容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介绍说,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信访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
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信访来解决。
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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